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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问题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3-20 09:33:03 点击: 推荐访问: 刑事责任 年龄 年龄计算器

  摘 要 关于如何应对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为要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反对者则认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降低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并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本文在梳理上述观点的同时,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值得商榷,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做一些有益补充。
  关键词 刑事责任 宽严相济 犯罪低龄化
  作者简介:孙谭好,重庆一中,研究方向:青少年犯罪问题;王成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26
  一、 问题提出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他们在实施抢劫、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后,因没有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追究的案例屡见不鲜:2015年10月18日,湖南邵东县一小学女教师被3名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用木棒劫杀;2016年7月18日,广西岑溪市13岁少年将8岁、7岁和4岁的姐弟三人杀害,性质相当恶劣;上述案件因当事人均不满14周岁而免于刑罚。
  刑法对于预防惩治“熊孩子”到底是在纵容,还是应该宽容的争论引起社会和法律界的广泛探讨。有学者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降低:刑法依据其强制力在维护社會安定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也符合当前的刑事政策。但是,因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而纵容未成年人的犯罪,就会导致刑法的虚无化,发挥不了其应有的功能。
  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学者则认为:公众对媒体所曝光的未成年“凶杀案”过于敏感,加之舆论的夸大宣传,导致人们更关注所谓的噱头,而不是事物的本身。未成年人出现暴力犯罪不仅是自身问题,其所在的家庭、学校和社会也有一定的原因。要从源头入手,全社会共同参与,而不是轻易的通过改变刑事责任年龄来达到遏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目的。
  二、赞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理由
  (一)当前立法与现实情况不符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物质及教育水平不断提升,当今青少年更趋于早熟,视野更加宽阔,辨识和控制自我的力量较之前的几代人有了较大的提升。曾有学者依据相关的测试结果数据分析得出:12岁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状况与14、15岁的未成年人并无显著差别。 如果依然沿用14岁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在发生杀人,绑架等暴力犯罪后,又以嫌疑人未满十四周岁为由不予以处罚,有纵容“儿童犯罪”之嫌。
  (二)遏制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的现实需要
  有学者认为,作为最严厉法律规范,刑法应当对社会全体成员产生普遍的威慑作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使得刑法的威慑力削弱,这在某种意义上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侥幸心理。 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完全统计:严重侵害他人行为的年龄大致在10岁左右,13岁较为集中,并且趋向于暴力化和残忍化。为此,持赞同观点的学者认为,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运用刑罚的严厉制裁,对未成年犯罪形成威慑,遏制当前未成年恶性案件频发的势头。
  (三)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规定同轨
  201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下降至8周岁,有学者据此认为:同样是年龄问题,且都与行为和责任相关,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也应早日纳入立法的范畴,不能在民事方面说“他已经懂事了,给他这个权利”,在刑事方面又说“他还只是个孩子,原谅他吧”。
  三、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原因
  (一)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不能单一化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并非单纯的依据辨认和控制能力,还要与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相统一。从法律层面来讲,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符合刑罚的目的,与我国处理少年儿童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相背离,也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对稳定的要求。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来讲,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仅对矫正未成年人错误行为无益,反而会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是刑法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依据。 刑法的谦抑性又称为刑法的必要性,主要适用于于立法环节。陈兴良教授在其著作《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对于刑法谦抑性进行三方面的梳理:1.刑法的紧缩性。即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2.刑法的补充性。即刑法是最后动用的手段。3.刑法的经济性。刑罚的成本不应当超过犯罪所损害的利益。 如果过分的滥刑,就是一种极度的浪费司法资源的不经济的表现,在出现未成年恶性案件后,就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在立法上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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