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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响“第一责任人”,莫称“一把手”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3-20 09:32:53 点击: 推荐访问: 把手 责任人

  摘 要 长期以来已被口语化了的“一把手”称谓,是一个很不科学的概念,其实质是封建特权思想的反映,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相适应。本文明确主张禁止使用之,并改换为“第一责任人”。提出了称呼“第一责任人”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其积极意义。
  关键词 “一把手” 特权思想 “第一责任人” 法治思维
  作者简介:吴占强,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委党校副教授,平凉市委讲师团兼职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76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长期以来,我们经常会听到人们在谈及某部门或某单位第一负责人时,频繁使用的一个词便是“一把手”。像什么“一把手怎么說?”,“这事要由一把手来定舵”,如此等等。甚至在一些地方性文件中,也时常会看到“一把手负总责”的字样。笔者认为,这种对部门和单位第一负责人的称谓有失偏颇,不符合我国新时代的发展进程和人类社会进步的要求,它会诱发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权力的庸俗认识及握有公权力的人对权力的滥用。
  显然,“一把手”这样的称谓是人治的产物,其直接的社会历史根源,就是封建特权思想的遗留。在“朕即国家”的封建时代,整个国家的大权操持在皇帝一人之手,自下而上,整个社会的官僚阶层都在为皇帝一人鞍前马后。这种高度的集权制,反映在当时的各个官府衙门里,哪个公差不是围着各自的主子转?哪个主子又不是自己说了算?反映在大大小小的封建家庭中,不是“家长制”,便是“一言堂”,而其他社会成员其实也就成了封建专制淫威下的某种工具。经过辛亥革命的洗礼,特别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封建专制制度在中国大地上的消灭已有了七十年的历史。然而,封建的思想意识并不是与封建的制度同步消亡,它会在其适宜的“土壤”和“缝隙”中隐身并生存下来。目前,对部门和单位的第一负责人那种“一把手”的称谓,便是特权思想在社会行政管理中的一种反映,尤其是某些正职的所作所为,无不与“一把手”称呼的诱发因素有关。下面,我们随手拈来其中的两种表现以示说明。
  表现之一:在实际工作中,某些部门和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很乐意接受人们在交谈中称他为“一把手”。为什么?“一把手”意谓着只有他的手最大,能够握有“第一”权力。那么,他的手大,大到什么程度呢?单位有多大,则一把手的手就有多大;权力有多大,一把手的手就有多大。要不,有些从政者,为什么酒足饭饱后,无所顾忌地叫喊“宁当鸡头,不当凤尾”呢! 可见,“一把手”这个称谓,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在一把手管辖的地盘内,只有他才是“老子天下第一”,可以做一手遮天的事。
  表现之二:某些部门和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之所以喜欢别人称他为“一把手”,就在于这样的称呼,能够很显然地标明他在班子成员中的地位和身价,并使他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早已有过的“一言九鼎”现象达到名正言顺。这样一来,他便可以将一锤定言、一诺千金视为自己手中的专利。什么订制度、评先进、树劳模、罚落后,凡所辖之域,他尽可以一人作主。在他认为,身为一把手,就得自己说了算,否则,还叫什么“一把手”。于是乎,单位全体员工民主提议的人和事,他便可以一手否决,甚至干脆取消民主议事这一层,为什么?就因为“我”是一把手。
  我们认为,在目前,对部门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一把手”称谓,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它不能用来说明社会主义的“官”的本质特征。这样的称呼很容易让人们对第一负责人的权力发生误解,产生歧义。那就是:“一把手”不是职务的称谓,更不是职责的标记,而是握有“最大权力”或“最大权威”的象征。有如水泊梁山一百零八将中宋江的“第一把交椅”,这是在普通人眼里,在领导班子中,以凸显其权力的至尊。它也无疑是在向人们暗示:在一把手所雄居的那个“圈子”里,只有人家说了算。
  因此,“一把手”这样的称谓,从小的范围看,不利于领导班子中集体智慧的发挥;从大的方面看,有碍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故需要明确禁止使用。
  本文主张,在对部门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提法上,应大树特树“第一责任人”这一称谓,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有二。
  首先,“第一责任人”是一种法治思维,它更适应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符合人类社会进步的方向。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上升过程。它在社会管理上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人类社会逐渐从人治开始向法治转变;整个社会内部的运行,由人治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向法治的规范性和有序性转变。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
  其次,“第一责任人”这一称谓突出了管理者的职权和责任范围,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就必然要求人们应遵循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因此,管理者在拥有权力和权威的同时,更多地要有一种职责、责任和担当意识,时时想着“权力意谓着责任”。这便是该文的本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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