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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视野下的刑事司法早期阶段法律援助:中国经验与发展前瞻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3-20 09:44:15 点击: 推荐访问: 中国 中国1921电影观后感 中国2022冬奥会的感想

  摘 要: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向刑事司法早期阶段扩展的制度发展过程,既有回应人权司法保障一般标准的性质,也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刑事司法通过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值班律师等制度,为贫弱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是确保其平等实现有效辩护和公正审判的关键。在此过程中,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还面临着资源短缺、协调不足等挑战,为此需要动员各利益相关方力量,把握当前司法改革机遇,结合制度倡导、区域经验分享、科技创新等途径积极完善刑事司法早期阶段法律援助。
  关键词:刑事司法;法律援助;公正审判;人權
   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实现人权的司法保障。刑事法律援助与有效刑事辩护、公正审判等法治原则密不可分。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早期阶段,即法庭审判之前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最容易出现非法取证、剥夺辩护等侵犯人权现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此阶段心理压力巨大、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迫切需要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1
   此外,在中国刑事司法审前阶段,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2自2009年“躲猫猫”事件以来,接连被媒体曝光的一系列看守所非正常死亡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看守所被羁押人员权利状况成为进入法律改革和公众视野的热点议题。1们逐渐意识到,看守所作为法定羁押场所,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执行刑事羁押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包括平等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力)。其要确保在押人员的安全监管,更要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权利。2在此背景下,本文拟梳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向早期阶段延伸的制度依据和现实意义,总结相关改革试点经验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刑事早期阶段法律援助的依据和意义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一部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辩护权行使状况可被看作一国刑事诉讼文明程度的重要指针。3通过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确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司法保障,实现公正审判与有效刑事辩护,是建设中国法治文明的窗口。4
   (一)人权的司法保障:中国刑事法律援助与公正审判
   人权司法保障构成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关键环节。维护被羁押人合法权利,是其重要方面。5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近现代法治社会以及国际人权体系中最先提出的刑事司法原则就是公正审判。从《世界人权宣言》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各种指导刑事司法发展的国际原则与准则,都强调公正审判是人权司法保障的核心要素。而刑事法律援助构成了公正审判的必要内容。在程序和结果上,刑事司法通过输送公正审判,而不是权力腐败或滥用导致当事人遭受歧视与累积怨恨,才能建立法律之治的权威,带给全社会以规则治理、稳定发展的信心。6
   中国政府已经签署、正在积极准备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丁)项,直接规定了公正审判中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亦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到庭受审,及亲自答辩或由其选任辩护人答辩;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应告以有此权利;法院认为审判有此必要时,应为其指定公设辩护人,如被告无资力酬偿,得免付之”。7另外,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32号一般性意见》第10段指出:“法律援助的有无往往决定一个人是否能够诉诸有关诉讼或有份量地参加诉讼。(公约)第14条第3款(丁)项明文处理了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保障问题。鼓励缔约国在其他(非刑事)案件中,为没有足够能力支偿法律援助费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8
   这是国际社会就“公正审判”及“法律援助”较早达成的共识。在该《公约》的权威评注中,辩护权被解释为一系列相关权利:出庭受审,自行辩护,选择自己的律师,被告知获得律师的权利,以及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公约订立时,曾经因为其采纳了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而引起激烈争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初处于最重要的地位,随后又被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所补充。该项规定并没有赋予被告人挑选免费律师的权利,但缔约国必须确保指派的律师能够为了司法利益进行有效代理。1
   此外,中国政府已经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批准)等均规定了对特定群体的法律援助。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对“获得司法保护”(access to justice,又译为获得司法正义)的直接界定,属于整个国际人权公约体系的首创。2这是自《世界人权宣言》(1945)以来,经过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的努力,对法律援助、公正审判概念的最新发展,有助于研究者及实践者从人权司法保障的最新标准来考虑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司法各阶段的基本权利——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获得权利告知、知悉指控事由、获得翻译、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支持等其他方面的权利更加紧密联系起来。3
   (二)为什么要有刑事早期阶段的法律援助?
   应该指出,联合国成立之初的国际人权文书并未强调刑事早期阶段的法律援助。直到国际社会积累了更多经验,于2012年通过《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全面凸显了法律援助在刑事司法各阶段的作用。其指出,“国家应当确保,被逮捕者、被拘留者、涉嫌或被控可处以徒刑或死刑的刑事犯罪者在刑事司法程序各阶段均有权得到法律援助。”4在实务上,运作良好的早期法律援助制度可以预防超量羁押、不当定罪和案件积压;还可以缩短或消除嫌疑人被羁押时间,从而显著减少其遭受隔离与人格贬黜,失去工作和家人支持的风险,预防再犯现象。
   早期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同样是有效辩护的应有之义。5有效刑事辩护不仅要求保障当事人知晓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服务数量上覆盖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群体,而且要求程序上的及时和法律援助的质量。6在中国,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就已经开始。实践中嫌疑人被最终定罪量刑的结果大多在审前阶段甚至侦查讯问完成时就已确定,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益的现象也主要发生在羁押率很高的侦查阶段。7为了确保这个过程的公平正义,除了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律师有效发挥职能,实现控辩双方力量平衡至关重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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