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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的政策规定:外保内贷7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4-30 11:55:02 点击: 推荐访问: 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的政策规定:外保内贷 政策规定

篇一:外保内贷的政策规定:外保内贷

  

  银行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审核要点

  A

  目前跨境担保业务相关的有效法规主要有:

  29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014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效),以及后续发布的3号通知(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26/01/2017)和108号通知(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24/11/2017)。

  值得注意的是:

  1.

  3号通知中对29号文要求的担保项下资金的用途的规定提出新的更宽松的范围,即“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vs.29号文:放贷和股权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是需外管局批准的)

  2.

  108号通知则对担保履约资金来源提出较29号文更严格的要求即“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vs.29号文表明可以用反担保的保证金履约:“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反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B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需要注意的点:

  1.外汇局的核准、登记或备案以及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与跨境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判断脱钩。无需经外汇局做担保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

  2.除境外发债等特殊情况下,不再要求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3.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但不可通过证券投资方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4.对境外借款人也要做全面的尽职调查,哪怕是境内有100%保证金的反担保。全面尽调应包含审核基础资料、是否有ODI(境外债务人实际控制为境内企业或个人时)、资金用途、真实贸易背景(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投机)、融资规模是否与营运资金需求匹配、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曾有跨境业务履约记录等。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注意审核项目投资背景、必要性合理性、预期收益能否满足还款要求、是否需经国内相关部门审批/备案。资金用于境外股权/债权投资的,应注意行为是否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行也有义务监督境外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用款。相关审核要保留证据。

  5.有反担保的,应审核押品来源是否合理合法,反担保人(境内保函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总额是否与其财务状况相匹配。

  C

  开展外保内贷业务时需要注意的点:

  1.

  外汇局的核准、登记或备案以及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与跨境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判断脱钩。发生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注:实际业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签了跨境担保合同,但在履约时有可能会出现不符登记、备案等要求,这种情况下应当是能履约的。但风险点在于有可能在外管局事后核查的时候面临处罚。所以这是不得已之举,在办理的时候应该考虑到把境外担保当作最后的一道保障而尽量先有其他的担保方/担保品。

  2.

  履约会使境内债务人有对外负债,该负债本金余额是有限制的,目前对限额有两种规定:一个是29号文规定的,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加上自身的外债额度(投注差);一个是银发[2017]9号规定的不得超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是有上限要求的(计算公式复杂,一般企业通常都是净资产的2倍)。根据银发[2017]9号,企业可以任选一种,但一旦选定就不能改,但是根据银发[2017]9号的第一期政策问答,是直接适用“不得超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要求的。

  3.

  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D

  另外值得探讨的是:

  批注[ye1]:

  1.

  外商投资的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外保内贷时需要注意什么?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2007年6月1日之后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不允许借外债的。那能不能做外保内贷呢?似乎外保内贷合约仍是有效地,但是万一履约就会形成外债就与规定不符。

  2.

  29号文规定“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19

篇二:外保内贷的政策规定:外保内贷篇三:外保内贷的政策规定: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新解

  来源:《中国外汇》2015年第16期

  作者:朱玉庚

  中信银行

  银行应在有效识别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和科学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健地开展外保内贷业务。

  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境内融资成本高于境外,所以中国企业通过跨境融资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的需求较为旺盛,银行推出的“内保外贷”、“内保外债”等产品在市场上受到热捧。然而近期市场风向出现了变化,向商业银行咨询外保内贷业务的境内企业日渐增多。

  外保内贷两种形式

  顾名思义,外保内贷指的是“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简而言之,是在境外银行(或企业)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境内银行向境内企业提供贷款或授信额度。外保内贷从提供跨境担保的主体身份来划分,可有以下两种形式:形式一:企业担保下的外保内贷业务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对公司上市的标准要求较高,所以一些有条件的中资企业选择在香港、美国等地上市。如联想集团、神州数码集团的母公司均是香港上市公司,而集团的境内子公司像联想(北京)公司、神州数码(中国)公司的身份,便是外商投资企业了。这些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大多在国内,有境内融资需求。

  虽然境外上市母公司的实力较强,但境内子公司众多,每家子公司资质又各有不同,其中一些轻资产的子公司,较难获得银行授信。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外保内贷,由其母公司与境内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境内子公

  司就可按规定通过自身的投注差及一倍净资产规模,获得银行融资。这种外保内贷业务模式,有效盘活了企业的境外资产,实现了境内公司的融资。

  形式二:银行担保下的外保内贷业务

  目前除上述知名企业的境外上市公司外,境内银行较难接受一般境外企业提供的法人担保。因此,外保内贷更为常见的做法是:境内企业凭一家境外银行开具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境内商业银行申请本外币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即银行担保下的外保内贷业务。

  对于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凭境外银行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但多年来,由于政策限制,仅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因此这类业务的市场规模相对有限。目前对外保内贷业务的境内企业主体资格的限制已经取消,所有的中资企业都可办理外保内贷。这为外保内贷业务需求的增长创造了空间。

  外保内贷需求分析

  在银行担保下的外保内贷业务,企业要承担的总融资成本包括两个部分:境外保函手续费和境内贷款利息。这两部分成本加总后的总成本往往较高。境内企业愿意承担较高的总融资成本而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因此,客户经理必须深入了解客户的实际融资需求和对融资成本的承受能力。

  从市场上看,客户申请外保内贷业务的资金需求可以分为两大类:合理的融资需求和不合理的融资需求。

  第一类是合理的融资需求。这类合理需求的外保内贷业务,能有效地借助跨境担保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东风,盘活境外资产,实现境内融资。(1)境内企业希望在境内申请银行贷款,但无法在境内提供相应的抵/质押担保,而其主要抵/质押资源在境外,因此境外银行在其境外关联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为其出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便于境内企业实现境内融资。(2)境内企业在境外拥有大量外币资金,将外币存款质押给境外银行,请境外银行出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用于境内企业实现境内融资。(3)商业银行受存贷比和贷款规模限制,无法为境内

  企业提供表内融资,在接受境外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在该授信额度下,为客户提供表外融资(比如开立信用证、叙做间接福费廷业务等)。

  第二类是不合理的融资需求。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授信额度已经占满,也无法进一步提供相应的抵/质押资源,而企业为了获得新增授信,宁愿支付高额的担保费用,获取境外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支持,以便获得境内融资。这种外保内贷业务,突破了企业正常的风险承受能力,很容易导致银行的授信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引起足够警觉。

  外保内贷审查要点

  由于以往外保内贷业务需求不多,所以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还缺少对此类业务的审查经验。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加强外保内贷业务的审查。

  一是要分清部门职责,多部门联动审查。外保内贷业务,从本质上看属于贷款业务。公司银行部门应该承担主要的贷前调查责任,客户经理要认真分析客户真实的资金需求、还款能力和对融资成本的承受能力。但鉴于外保内贷业务又不同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所以国际业务部门也应发挥专业能力,从外汇政策、涉外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文本等角度,提示客户经理把握相关风险。另外,法律部门还应对保函文本中可能涉及的涉外法律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各部门协同完成贷前调查工作。

  二是要严格授信审查,不因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而降低授信标准。对于境内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如果客户能够提供其他银行的融资性保函作为担保,客户经理往往会放松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而将其作为低风险业务来承办。但是,对于外保内贷业务,国际业务部门有必要提示客户经理,虽然此类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但是不能放松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如果境内借款主体资质太差,而仅凭境外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很容易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进而引发保函履约和境外资金入境还款。

  三是要加强额度审查。在外保内贷业务贷前调查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要确保在未来如果出现保函履约时,履约金额不能超过企业

  上年末净资产(中资企业)或者上年末净资产加上外债额度(外资企业)。如果在出现保函履约时,上述额度无法覆盖保函履约金额,商业银行将陷于被动。

  四是要按照“展业三原则”加强贷前审查。目前监管规定虽大幅取消了对跨境担保业务事前审批,基本实现了跨境担保领域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但也特别强调商业银行要严格履行业务审查的职责。所以商业银行必须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履行好对外保内贷业务的审查职责。商业银行必须加强贷前审查,将可能违规的风险隐患遏制在贷款发放之前。这些审查主要包括:境内客户的融资需求是否在其正常生产、经营合理范围之内;境内客户与境外保函开立申请人直接的关系;境内企业是否有足够、可靠的还款来源;企业在其他银行开展外保内贷业务已经占用的额度;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开展境外资金反洗钱审查。一旦在这些审查过程中发现疑点,商业银行应该提高警惕性,避免企业将保函履约作为将境外资金流入境内的通道。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在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不仅要提高跨境资金反洗钱审查的自觉性和警惕性,还要提高对此类业务可能存在的境内商业欺诈的警惕性。比如,在与客户讨论备用信用证格式文本的过程中,在境外银行正式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前,不要轻易为国内客户出具贷款意向函或承诺函,以避免此类函件被用于国内企业间商务交易的保证书,引起商务纠纷或更为严重的商务欺诈,使商业银行卷入到不必要的麻烦之中。

  综上,“外保内贷”业务为境内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可选择方案。商业银行应该在有效识别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和科学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健地开展业务,切实帮助境内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篇四:外保内贷的政策规定: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

  ◆

  产品概念

  银行依照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即之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同意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誉为中介,以备用信誉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忙外资企业在中国取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

  申请条件

  借款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大体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沛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大体条件;

  4.情愿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

  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记录手续;

  7.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治理制度。

  ◆

  受理条件

  1.银行境外代理行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形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用信誉证。

  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大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生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誉保证(含备用信誉证)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

  风险操纵

  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

  2.授信额度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

  3.在业务发生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

  业务优势

  1.知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

  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

  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利,被普遍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

  案

  例

  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誉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事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依照A企业情形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内保外贷

  ◆

  产品概念

  该业务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誉保险公司承保为操纵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

  申请条件

  申请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大体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沛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大体条件;

  4.情愿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记录手续;

  3.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治理制度。

  ◆

  受理条件

  1.凡具有进出口权或对外承包经营权或其他涉外经营权;

  2.资信良好的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与银行成立了良好业务关系;

  3.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付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内容、业务背景、相关文件和保函格式进行审查;

  4.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付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形,业务背景等;

  5.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老例办理保函业务原那么,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说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它治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治理规定;应遵守联合国制裁决议等有关规定;如在保函中注明依据国际老例,应注意严格遵守老例规那么的相关要求办理保函业务。

  6.依照统一授信规定办理业务的原那么,该业务纳入统一授信治理,应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出具保函;或依照低风险业务要求交纳足额保证金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存单等质押后办理。

  7.依照申请人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的原那么,银行处置各项保函业务必需严格按客户的书面委托指示行事,严格区分两边责任;

  8.依照规定权限办理业务的原那么,各分支机构应该严格依照总行的授权规定和授权范围办理业务,超过授权范围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办理,不得越权。

  ◆

  风险操纵

  1.申请人应按银行授信制度要求提交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的经营许可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格文件,我行据以核实申请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及业务资格;

  2.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应严格治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笔保函之间的保证金不得串用;

  3.银行开立的保函原那么上不可转让,如业务需要可建议申请人采取款项让渡的方式;

  4.审核通事后银行向受益人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用途要紧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5.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银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形、被担保人的大体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形。

  6.与境外代理行联系妥当。

  ◆

  业务优势

  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本钱;

  2.减缓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

  业务流程图

  ◆

  案

  例

  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入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方才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银行通过对企业D、公司E资信情形的审核,和企业D向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经审核通过,银行向受益人公司E开具融资性保函1000万美元,境外代理行凭借银行出具的保函对公司E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公司E取得了流动资金的支持,由于境外融资本钱较低,公司E节约了财务费用,境内银行关于企业D的融资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银行承担保函见索即付的义务。

篇五:外保内贷的政策规定:外保内贷

  

  “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的举例说明

  第一篇:“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的举例说明

  海外投融资,“向左还是向右”?

  “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的举例说明

  内保外贷的概述

  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内保外贷分两部分:一是“内保”,二是“外贷”。“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内保外贷的例子

  假设国内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较大。而A公司跟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

  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

  这里面有四个当事人,担保人指某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

  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举一个例子,假设我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我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公司,如果说香港公司是以我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但是如果说香港公司是由国

  内公司直接投资成立的,这样就具备了中资法人背景。如果说我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新加坡公司又在香港投资成立香港公司,那这样香港公司是不是具有中资法人背景?答案是没有。就是说借款的主体的股东方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企业,这样的政策是为

  海外投融资,“向左还是向右”?

  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海外,而对于自然人走出海外,目前政策尚未明朗,关于“内保外贷”业务,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这一点。

  外保内贷的概述

  外保内贷是境外公司向境外机构申请开具融资性的担保函,出现这个业务的前提是人民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外保内贷目前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如果需要履约,境内企业需要满足投注差的要求。

  外保内贷的例子

  比如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个子公司,因为有个项目需要人民币的贷款,但是这个公司在香港有大量外币存款,由于各种原因就是有钱进不来,怎么办?一个国外公司在中国急需一笔资金,他在海外有大量存款,但是在中国审批需要一定时间,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银行设计了外保内贷这样的业务为企业解决遇到的问题。境外企业将境外资金或者授信额办理相关手续(如存入银行离岸中心)之后,由银行离岸中心出具担保函给境内分行,而分行接收到这个担保函,就可以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通过这样的外保内贷的业务,可以借助境外公司的协议,支持境内公司的发展,境外公司在享有较高授信的情况下,作为境内授信的担保条件。境外资金无须汇入到境内,免除资金退出时面临的不确定因素。

  第二篇:外保内贷&内保外贷

  外保内贷

  ◆

  产品定义

  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

  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申请条件

  借款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

  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7.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受理条件

  1.银行境外代理行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况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大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生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风险控制

  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

  2.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

  3.在业务发生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业务优势

  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

  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

  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

  案

  例

  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内保外贷

  ◆产品定义

  该业务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为控制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申请条件

  申请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3.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受理条件

  1.凡具有进出口权或对外承包经营权或其他涉外经营权;

  2.资信良好的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与银行建立了良好业务关系;

  3.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内容、业务背景、相关文件和保函格式进行审查;

  4.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况,业务背景等;

  5.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办理保函业务原则,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它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应遵守联合国制裁决议等有关规定;如在保函中注明依据国际惯例,应注意严格遵守惯例规则的相关要求办理保函业务。

  6.按照统一授信规定办理业务的原则,该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应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出具保函;或按照低风险业务要求交纳足额保证金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存单等质押后办理。7.按照申请人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的原则,银行处理各项保函业务必须严格按客户的书面委托指示行事,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8.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业务的原则,各分支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总行的授权规定和授权范围办理业务,超过授权范围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办理,不得越权。◆风险控制

  1.申请人应按银行授信制度要求提交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的经营许可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格文件,我行据以核实申请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及业务资格;

  2.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笔保函之间的保证金不得串用;

  3.银行开立的保函原则上不可转让,如业务需要可建议申请人采取款项让渡的方式;

  4.审核通过后银行向受益人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用途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5.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银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被担保人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6.与境外代理行联系妥当。◆业务优势

  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成本;

  2.缓解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业务流程图

  ◆案

  例

  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进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刚刚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企业D在银

  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银行通过对企业D、公司E资信情况的审核,以及企业D向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经审核通过,银行向受益人公司E开具融资性保函1000万美元,境外代理行凭借银行出具的保函对公司E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公司E获得了流动资金的支持,由于境外融资成本较低,公司E节约了财务费用,境内银行对于企业D的融资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银行承担保函见索即付的义务。

  第三篇: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1两个部分

  一是“内保”,二是“外贷”。“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假设国内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较大。而A公司跟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

  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

  2重点强调

  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举一个例子,假设我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我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公司,如果说香港公司是以我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但是如果说香港公司是由国内公司直接投资成立的,这样就具备了中资法人背景。如果说我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新加坡公司又在香港投资成立香港公司,那这样香港公司是不是具有中资法人背景?答案是没有。就是说借款的主体的股东方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企业,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海外,而对于自然人走出海外,政策尚未明朗,关于“内保外贷”业务,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这一点

  3当事人

  担保人指某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

  第四篇: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息汇套利与出口“被增长”

  【内容摘要】

  本篇报告为我们《影子银行众生相》系列的第五篇,主要介绍银行内保外贷业务。近期企业通过这一业务进行利差、汇差套利,对国内进出口贸易、外汇占款及银行代客结售汇数据均带来较大扰动。我们梳理了内保外贷业务的套利模式、规模,分析其中隐藏套利活动的影响,并认为随着5月份外管局20号文出台,未来通过这一业务涌入内地的资金套利活动将有所收敛。

  一、什么是“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在预先获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下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

  在这种业务中,境内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在对外担保额度内时无须逐笔审批。因此,和其他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内保外贷”业务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二、“内保外贷”业务如何实现利差和汇差套利?

  1、三类操作模式助境外投资企业从内保外贷业务中获得境外融资

  第一种:境内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境内企业为银行提供反担保。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境内企业以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及信用授信等方式向境内银行申请保函额度,境内银行据此出具以该行境外分支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内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当然,境内企业的反担保需符合银行关于内保外贷业务的其他规定,一般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而且境内企业只担保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活动。

  第二种: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向境外合作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境内企业以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等方式,申请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由境内银行的境外合作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中,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由境内银行和境外合作银行商议达成。第三种:境内银行的境外合作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授信。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境外合作银行根据境内银行的资信状况和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来确定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授信额度,融资利率水平由境外合作银行与境外投资企业商议确定。

  2、境外融资进入境内套利交易,套利收益约为4%~9%境内外关联企业通过体积小、价值高、物流成本低的贸易(黄金、高技术电子产品等),将境外投资企业从内保外贷中获得的外币融资通过贸易进入境内结汇成人民币,再次以定期存款的方式质押给境内银行,从而向境外投资企业开出备用信用证融资。如此反复循环,在短期内可以将一笔资金通过多倍杠杆撬动较大规模的资金。

  目前国内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约为3.25%,而海外美元贷款利率仅为2%左右,且人民币处于升值通道中,境外投资企业获得外币融资之后,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获得套利:

  ①汇率套利。境外多个国家/地区纷纷降息,或者实施量化宽松,外币竞相贬值,而国内货币政策稳定,人民币处于升值通道。保守假

  设人民币对美元一年升值3%,仅汇率套利空间就达到3%;

  ②本外币利率的套利。外币汇入境内后结汇成人民币,存入银行,获得稳定的存款收益,扣除约为2%的贷款成本,不考虑物流成本及其他费用,利率套利空间为1.25%。同时企业可以再次质押存款,实现杠杆操作内保外贷业务,获得多倍套利收益;

  ③投资理财产品。外币资金进入境内结汇成人民币之后,可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年收益率4.5%左右),或者信托产品(年收益率达8%左右),持有到期后扣除贷款成本,收益高达2.5%~6%;

  因此,内保外贷业务隐藏的套利交易可是获取“汇差+利差”收益,根据套利资金进入境内后投向不同,套利空间约在4%至9%之间!

  三、“内保外贷”业务的规模已膨胀至多少?

  虽然过去几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但是在管理层鼓励人民币贸易跨境结算业务的背景下,境内外银行和企业均积极筹集资金发展此类业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内银行的表外业务中,保函和信用证大幅增长;二是香港银行业对境内非银行企业客户的贷款大幅攀升。

  1、保函和信用证规模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大幅增长,12年末余额合计44613亿元

  虽然国内银行的保函和信用证业务部分用于国内的客户融资,但大部分仍是与内保外贷业务相关的。从国内上市银行的保函和信用证规模变化来看,内保外贷业务与国内货币政策呈背离走势。在货币政策收紧的2010年和2011年,保函和信用证的规模大增。其中,2011年

  16家上市银行新增表外担保规模10436亿元,占当年国内新增贷款的14%,成为信贷投放的重要补充。2012年货币政策较为宽松,同时央行等对内保外贷业务监管加强,保函和信用证规模增速放缓。2012年末16家上市银行的保函和信用证规模合计44613亿元,与年初基本持平,占人民币贷款余额的7.1%。

  从余额来看,国内银行开出保函的量要大于出具信用证的规模,但是从过去4年的规模增量来看,信用证规模的增长明显快于保函规

  模的增长:2012年底,16家上市银行累计出具保函规模达到26218亿元,较2009年初增长7566亿元,增幅41%;同期,信用证规模为18395亿元,较2009年初增长13785亿元,增幅300%,成为助推内保外贷业务增长的主要工具。

  从银行间的分布来看,国有大型银行保函业务的规模较大,股份制银行出具信用证的规模要高于其保函业务的规模。2012年末,五大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合计开出保函规模达21479亿元,占上市银行保函规模的82%;同期,五大银行的信用证业务规模为10371亿元,占上市银行信用证业务规模的56%。而8家股份制银行的信用证规模为7789亿元,占比42%,大幅高于其开出的保函规模。

  2、香港对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大幅增长,12年末为27400亿港元

  内保外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使得香港地区银行业对中国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大幅增长。2010年国内货币政策开始收紧,当年香港贷款总额增加9400亿港元,增幅达29%。其中,对中国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劲增4400亿港元,增幅为47%,大部分为美元贷款。这些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贷款客户主要为内地大型国有企业、红筹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由内地省市政府拥有的公司。在对中国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新增的4400亿港元中,60%的贷款是以内地的银行存款提供十足的抵押,或由主要内地银行提供担保;其他的40%的新增贷款则以其他资产为抵押品。

  2011年,香港银行业对内地客户的信贷继续大幅增长约7000亿港元,余额达到23180亿港元,占相应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4.9%。贷款的大幅投放使得贷存比快速攀升,2011年9月末,香港地区的港元贷存比高达86.6%,较2010年初上升15.4个百分点。

  政策急刹车,内保外贷业务减速。不断增长的内保外贷业务和逐渐积聚的银行业流动性风险引起了监管当局的关注,内保外贷业务中隐藏的套利交易偏离了央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初衷。2011年7月,央行暂停受理境内企业直接从境外银行融入人民币业务,贸易融资除

  外。其后,内保业务降温,2012年香港银行业对内地非银行客户的贷款增量放缓至约3000亿港元,余额则继续上升至27400亿港元,占相应机构总资产的16.2%,较年初提升1.3个百分点。

  考虑到2013年以来内保外贷业务的盛行,结合国内银行的保函和信用证业务规模、香港银行业对境内非银行客户贷款规模,我们估计,目前内保外贷业务的规模或在25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占人民币贷款总额3.8%。

  四、“内保外贷”隐藏套利冲击出口贸易和国内流动性

  2012年四季度以来,人民币升值预期下重燃,使得针对汇率的套利大幅增加,内保外贷业务也成为大热门的业务。由于套利交易利润巨大、交易循环周期较短,一笔资金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操作多次,以杠杆形式撬动同等金额的外币资金多次向银行结汇,对国内进出口贸易数据、新增外汇占款以及银行代客结售汇数据均带来较大的扰动。套利活动引起内地对港台的出口贸易显著异动。从1-4月份中国对主要贸易伙伴的出口来看,内地对香港出口增长69%,对台湾出口增长37%,大幅高于过去十年同期的出口增速均值;而同期中国对欧盟、日本、德国出口贸易下降,对美国、英国、韩国出口贸易增长稳定,并且增速均大幅低于过去十年同期均值。我们认为2013年以来,内地对香港、台湾地区出口的强劲增长更多的是反映了套利资本流动,而非外需的明显改善。

  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和外汇占款增长表明资金回流至内地非常明显。2013年1月,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高达926亿美元,创历史新高。从进出口的数据来看,这些美元顺差中除大部分属于贸易项目外,也有一部分是内保外贷套利交易模式中的外币贷款回流,给央行外汇储备增长带来了较大的压力。2013年1月至4月新增外汇占款高达15097亿元,3倍于2012年全年4946亿元的增量,国内的流动性管理难度增加。

  五、套利交易引发监管关注,严管之下内保外贷业务将放缓

  由于套利资金的频繁进出,导致了贸易数据明细偏离正常水平,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2013年4月24日,深圳银监局下发

  《关于对保税区企业相关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一季度深圳进出口贸易出现异常增长,主因是在福田和沙头角两个保税区,部分出口企业利用深港汇差、利差套利;同时对“货物空转”式的贸易融资套利活动提出警示,并要求银行防范风险。

  2013年5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通过银行、企业、外汇管理局三个层面对国际套利资金的流入加强管理:①银行层面:通过强化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银行自身购汇的积极性,缓解央行购汇压力,同时加强外汇贷存比管理,约束银行的外币放贷能力;②企业层面: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流入量较大且不能在限期内给出合理解释的企业列为B类企业,严格监管其收汇行为;③外汇局:强化监管分析和窗口指导,重罚弄虚作假的套利交易行为。

  我们认为,通过对进出口贸易真实性的严查把关,增加套利资金的交易成本,将有利于缓解国内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平复国内的进出口经济秩序,挤出部分内保外贷业务中隐藏的套利交易活动。同时,我们认为未来数月,对港台出口增速、新增外汇占款和结售汇顺差将逐渐向合理水平回归。据此,人民币升值的步伐将小幅放缓,国内的流动性或将较5月份之前小幅偏紧,但对整体的实体经济的流动性影响将较为轻微,央行仍可通过多种流动性管理工具调节货币供给。

  第五篇: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

  产品名称

  外保内贷

  产品说明

  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根据德国企业的担保(存款质押、银行担保、资产抵押等),向中国银行的中国境内分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中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根据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向德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发放贷款。即以德国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德国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产品特点

  解决德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的融资需要:实力较强的德国企业客户,其中国子公司的实力可能较弱或不具备独立在中国银行境内分行直接取得融资授信的条件,可通过

  “外保内贷”方式,解决中国子公司的融资需要。

  利率

  贷款由中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提供给中国境内子公司,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相关费用

  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适用客户

  适用于德中两地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从事商贸等活动需取得中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融资的企业客户。

  办理条件

  1.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应是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须经我行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

  3.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认可的存款、银行担保、资产抵押等;5.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

  6.符合中国银行有关贷款政策的其他要求。提交材料

  1.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书;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5.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认可的有效的存单、银行反担保保函、资产证明等;6.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证明等。办理流程

  1.申请人与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公司业务部门联系,提出开立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

  2.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对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与中国银行境内分行联系,了解子公司相关情况;

  4.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的信用等级以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并通过境内分行了解子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核实质物、保证人、抵押物情况,形成评估意见;

  5.为中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开具合格的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借款人根据中国银行境内分行相关要求,办理贷款手续,提取贷款。图示外保内贷

  6.

篇六:外保内贷的政策规定:外保内贷

  

  我国外保内贷的相关法律研究

  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

  ,世界主要经济体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中

  国企业正在逐步走向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国际化大市场中。与此同时

  ,我国银行业

  总资产

  160多万亿元

  ,占中国全部金融资产的90%以上,经济发展高度已经严重依

  赖于银行信贷

  ,企业直接融资严重不足。

  以往针对外保内贷之监管往往选择提高企业外债额度、履约登记等硬性指标

  本文通过对外保内贷的各环节监管进行解析

  ,指出目前监管之不足之处

  ,提出相

  应完善建议

  ,并且对混业监管以及跨行业立法的目标做出了一些的过渡方案的设

  想。在此背景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

  2013年实施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中

  ,从

  流程上进一步简化了关于境外主体为境内的债务人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相

  关流程,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额度以及被担保人资信对境内机构开展境外担保

  的条件开始逐步放宽。

  本文通过研究外保内贷的使用环境、立法现状和监管制度

  ,分析我国当前对

  外保内贷监管制度之优劣

  ,适当学习和借鉴他国的监管经验

  ,考量我国外保内贷

  监管制度完善的可能性。全文一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外保内贷在我国的产生背景以及核心内容

  ,并与其相邻融资方式

  内保外贷进行比较。

  第二章介绍我国外保内贷的发展现状和我国现有的监管立法

  阐述我国现行外资监管制度和新近立法变革及现行的主要监管立法。

  第三章述及在全球经济市场国际化的大环境下

  ,我国外保内贷业务面临的法

  律障碍,分析我国外保内贷相对落后的法律体系及监管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第

  四章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外保内贷监管制度的建议。

篇七:外保内贷的政策规定: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三、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债权人,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向债权人真实、完整地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四、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

  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四)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五)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五、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或购汇)。

  六、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

  (三)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境外担保人向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分担),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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