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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如何履行举证责任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3-20 09:32:31 点击: 推荐访问: 举证责任 履行 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汇报

  摘  要 就行政诉讼来看,行政机关在这一环节中处于被告地位,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则需要通过举证来证明,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对举证责任进行履行。本文就举证责任进行简要介绍,指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立法缘由,进一步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如何履行举证责任来进行探究,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履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 举证责任
  作者简介:顾陈希,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62
  通过研究庭审中行政机关应诉流程可以发现,由于行政机关对于举证责任的履行缺乏一个正确的认知,并未全面了解庭审规则,对于案件性质也缺乏一个正确的把握,有关举证责任的认知不足,这就导致行政诉讼过程中案件败诉的风险较大。在此种情况下,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履行进行探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诉的行政机关的诉讼主张需要依靠证据材料来支持,以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证明,而行政机关的义务在于,对证据材料进行提交,这就能够法院案件审理提供依据,确保事实查明得以顺利进行。诉讼主体权利义务往往会受到举证责任划分情况的影响,若举证责任履行不到位,势必会对案件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举证责任的履行至关重要。
  举证责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推进责任,第二方面是说服责任,就举证责任的本质来看,其主要体现在第二方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若当事人能够完成推进责任,但无法完成说服责任,则必须要对败诉的后果进行承担,这是英美法系关于举证责任的观点。在大陆法系,则研究人员认为,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意义方面和结果意义方面,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对证据材料进行提供,而结果意义上的责任则是指举证责任主体对于证据材料提供方面的责任无法承担或者无法充分承担,此种情况下需要对诉讼后果进行承担,并且这种后果在性质上是不利的。无论是将举证责任划分为推进与说服责任,还是将其划分为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方面,彼此之间都存在着密切联系,但对比说服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来看,前者是强调诉讼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证明责任目的在于,通过提出全部事实来令法官信服,而后者则强调的时无法举证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一定法律后果。就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范围来看,在提供证据责任方面,对于负担行政行为,应当就原告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相关材料进行提供,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等,而对于授益行为来说,则需要将原告获益条件缺乏的相关证据进行提供,同样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若对行政行为不作为进行起诉,则由行政机关就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条件欠缺的证明材料进行提供,或者提供原告未提出申请的事实。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立法缘由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普遍关注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基于此来开展整个行政诉讼。对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需要发挥法院的主体作用,并且这也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原告角度来说,其希望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而对于被告行政机关来说,其希望通过证据来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使法院维持该行为。被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往往会受到双方争议,法律并未对双方举证责任做出规定,就《行政诉讼法》来看,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以此来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证明。立法规定的缘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行政诉讼目的要求
  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对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行驶的依法性进行监督,以便对各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保护对象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从侧重点来看,行政诉讼致力于监督行政机关职权,并侧重于救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会受到举证责任分配的实际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具有直接性的特征,因此在分配举证责任的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原告的利益,并以此为出发点,令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确保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对应,这就能够与行政诉讼目的要求相符合。
  (二)遵循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
  纵观行政领域可以发现,行政行为具有较强的公定力,在未经法定否定的情况下,都推定行政行为为合法,尊重并执行行政行为,这就是公定力的主要表现。但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被诉,需将其推定为违法,这是违法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性质上来看,公定力属于法律效力,是被推定的,但这并不表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就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此种情况下,行政救济得以提出。行政救济的基础条件就在于公定力,以公定力存在为支持,当不存在公定力时,行政相对人不会受到行政行为的约束和威慑,也就不存在行政诉讼,行政行为也不会被推定为违法,这就表明,行政行为公定力若被否定,实际上就相当于违法推定原则自身被否定。而通过行政救济的设立,能够在公定力的支持下,对违法推定原则的存在加以确定,进而确定行政机关在承担举证责任方面具有一定科学性,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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