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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税法政策中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3-20 09:32:31 点击: 推荐访问: 发生 发生台风应急预案及处理流程 发生火灾的捐款倡议书

  摘 要 在现实社会中,经济业务发生与货币收付并不能够达到完全一致,此时会出现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相分离的情况,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应用,在适用性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本文基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概念进行阐述,进一步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下对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进行分析,旨在强化会计对于税法政策的理解,并促进其计税业务处理成效的改善,仅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 税法政策 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
  作者简介:冯刚,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
  中圖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49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强调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辅之以收付实现制,这就对企业所得税计算基本规则加以确定,就权责发生制来看,其实际上就是通过收入与成本在时间上的配比来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确认。结合会计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收付实现制下纳税成本过高,极易加大纳税人负担,而通过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则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较强,便于贯彻执行,以下主要对税法政策中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进行探究。
  一、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概念
  所谓权责发生制,也就是我们所常提到的应收应付制,是指以权力和责任发生为支持,对收入和费用归属期进行确定,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该制度条件进行记账过程中,将应属于本期收入作为本期费用与收入进行记账,而并不考虑款项是否收到,也就是说,收款权利与责任的具备,是当期费用与收入确认的主要依据。
  所谓收付实现制,也就是我们所常提到的实收实付制,就是在当期结合费用支付情况或者收入收到情况出发,来对费用和收入进行归属记账,在这一制度条件下,对于属于本期的收入,在确认款项收到后才能够进行本期记账,而本期费用也必须要结合实际支付情况来进行记账,也就是将本期所支付款项计作为本期费用。
  举例来说,某公司预收货款共计100万元,会计将该款项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内,并且在同一阶段内,该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但采取赊销方式,货物发出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货款尚未进账,此时会计计入应收账款200万元。在这一案例中,若该公司依照权责发生制来对所得税收入进行确认,则将应收账款200万元计入所得税收入;若该公司依照收付实现制来对所得税收入进行确认,则将100万元预收账款作为所得税收入。
  二、增值税相关政策下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以《增值税暂行条例》为法律依据,其中明确规定,一旦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必须要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标准,法律中规定,受到款项当天、能够索取款项凭证的当天以及开具发票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收付实现制方面,收款实现可通过收到销售款项反应出来,随之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权责发生制方面,当拿到款项索取凭证或者开具发票时,就代表着具备收款权利,也就随之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依据,对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进行分析,双方所约定的收款方式不同的情况下,这两项制度在政策方面所产生的表现也会存在一定差异。其一,在直接收款方式下,无关货物状态,款项收到或者索取凭证的当日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一规定主要依据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来实现,其中前者主要体现在拥有收款权利方面,也就是说取得收款凭证,而后者则主要体现在受到款项方面。其二,托收承付与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下,以合同为依据,在约定收款当日即发生纳税义务,若不存在合同,则需要以货物发生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在并未约定收款日期的情况下,纳税义务时间则与无合同情况相同。在这一方面,权责发生制作为主要体现在合同约定收款日,也就是说具备收款权利的情况下,即需要履行纳税义务。其三,在赊销与分期收款情况下,以合同约定收款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不存在合同或者并未对收款日期进行约定,则以货物实际发出当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这一方面,权责发生制主要体现在具备收款权利方面,也就是合同所约定收款日期到来之时。其四,委托代销方式下,当收到对方代销清单或者受到货款当日即发生纳税义务,这里所受到的货款可以是部分,也可以是全部。若特殊情况下并未受到上述内容,即可在货物发出六个月后的当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在这一方面,权责发生制主要体现在收到代销清单当日履行纳税义务方面,而收付实现制主要体现在受到货款当日履行纳税义务方面,除此之外,货物发出六个月后履行纳税义务的,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其五,在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劳务合同得以提供并且收到销售款项或者拿到款项索取凭证的当日,即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这一方面权责发生制主要体现在销售款项及款项索取凭证方面,而收付实现制则主要体现在提供劳务合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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