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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6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4-30 20:15:02 点击: 推荐访问: 填写 填写了入党志愿书 填写了入党志愿书就是预备党员吗

篇一: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为使县管干部更好地理解《对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规定》,正确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现就《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报

  告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报

  告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以下说明。

  一、《表一》和《表二》由各单位依据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用

  A4纸双面印制,发给县管干部。

  二、本次《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报告表》应依照第一次填报

  的要求,从头填写每一项的状况信息(截止填报时的现状)。基于

  本次报告需要填写截止填报时的现状,“有变化□”、“无变化

  □”选项无需选择,“有此类状况□”

  、“无此类状况□”

  选项

  应选择,均需在相对应的空格内填写详细状况,如某事项属于“无

  此类状况”,请在表格空白处填写“无”。

  三、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截止填报时的所有情

  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上一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应填写截止填报时的现状。

  四、《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状况”,包含成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状况,丧偶包含自然死亡和宣布死亡。婚姻状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由。

  五、《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含因私一般护照、来往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或其余来往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但不包含前去港澳通行证。填写“自己拥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状况”,应该包含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1/5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六、《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包含因私出国的状况和因私前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域的状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去国(境)外探亲、探友、旅行、继承、接受和办理财富等。

  七、《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儿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儿女,既包含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儿女,也包含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儿女。

  八、《表一》第(6)项“配偶、儿女移居国(境)外的状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许儿女获取外国国籍、国(境)外永远居留权或许长久居留允许等状况,既包含配偶和儿女均获取外国国籍、国(境)外永远居留权或许长久居留允许的,也包含配偶、儿女中有任何一个获取外国国籍、国(境)外永远居留权或许长久居留允许的。

  九、《表一》第(7)项“配偶、儿女从业状况”,应填写配偶、儿女在国内或许外国就业的单位以及担当详细职务的状况。配偶、儿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相同应该报告。

  十、《表一》第(8)项中的“配偶、儿女被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的状况”,是指配偶、儿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审察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查的时间、原由、刑罚种类等。

  十一、《表二》第(1)项应该填报上一年度整年薪资及各种奖金、津贴、补助等收入的总计金额。

  十二、《表二》第(2)项应该分别填报上一年度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各项劳务所得。

  2/5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十三、《表二》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中的“共同生活的儿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儿女和由其抚

  养的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女。未成年儿女是指不满

  18周岁的儿女;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女,是指不可以辨识自己行为或许不可以完

  全辨识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许无收入,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女等。

  十四、领导干部在填报《表二》第(3)项房产状况时,不单应该报告其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儿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子,还应该报告其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儿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子。领导干部自己或许配偶、共同生活的儿女为房子共有权人的,应该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仍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该注明所占份额。领导干部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儿女租住宅的房子不需报告。

  十五、《表二》说明3中的房产“根源”,是指获得房子产权的门路,包含购置、继承、赠与等。房产根源为购置的,还应该注明购置时间和购置价钱。

  十六、《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详细地点、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子产权登记的内容为准;临时未获得房子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许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十七、《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产权,是指房子所有人对房子所享有的据有、使用、利润、处罚的权益。依据产权性质的不一样,《表二》说明3中主要列举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合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种类。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广义上的商品房,既包含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销售的住所、商业用房

  3/5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以及其余建筑物,也包含个人从房地产市场依照市场价钱购置的、拥有完整产权的存量房(二手房)。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福利房”,主假如指房改房,是员工依据国家相关房改政策的规定,依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置的公有

  住宅。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只好是已承租并居住的公有住宅的居民和

  切合分派住宅条件的员工。员工购置房改房享有特定购房价钱与工龄折扣等优惠,且联系现有的职务、职称作为销售面积控制的依照。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经济合用房”,是指土地由政府行政划拨,先期花费由开发部门肩负,享受配套费减免、税费减免、利润控制在必定范围内等优惠政策,销售价钱由政府审定的保障性住宅。与经济合用房相近似的还有安居住宅。能否为经济合用房最后以房子产权登记证上的标明为准。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限价房”,是指政府采纳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钱、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公司建设的一般商品住宅。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自建房”,分为乡村自建房和城镇自建房。乡村自建房是指在乡村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子。城镇自建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个人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上建筑的房子。

  各地域可能出现的其余种类的房产性质,领导干部在填报时应该依据当地的相关政策照实填报。

  十八、《表二》第(4)项中的“股票”,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投资的股票名称、编号及拥有股票份额,还应注明股票帐户中填报前一日的股票市值和可用资本。

  4/5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基金”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编号和拥有基金份额,还应注明基金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基金市值和可用资本。

  《表二》说明4中的“所余资本数额”,即指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中的可用资本。

  十九、《表二》第(4)项中的“股权激励”,是指一种经过经营者获取公司股权形式赐予公司经营者必定的经济权益,使他们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参加公司决议、分享利润、肩负风险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似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缓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买、账面价值增值等多种模式,在填报时应注明其详细种类。

  二十、《表二》第(4)项中所指的“投资型保险”,是指拥有“保障”和“投资”两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是将保险联合投资标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所衍生的新产品。保户所缴纳的保费,不全用来买保险,有一部分是用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余金融商品,但保户一定肩负投资风险。

  二十一、《表二》第(4)项中的“其余金融理财富品”主要包含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权投资等其余金融投资方式。

  二十二、《表二》第(5)项中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儿女投资非上市公司、公司的状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二十三、《表二》第(6)项“配偶、共同生活的儿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或许合伙公司的状况”,应填写注册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5/5

篇二: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本人亲笔填写)

  报

  告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报告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审

  签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审签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6年1月制

  精品范文,可供参考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书写要工整,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填写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2.领导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首次填报时,应如实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4.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审签。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审签。

  5.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6.每年1月进行年度集中报告时,领导干部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表(一)“第3项”、表(二)“第1项、第2项”应如实填报上一年的总体情况,表(二)“第4项”应如实填报填表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持有情况,其他事项均填写“变化情况”。

  7.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含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8.本表中“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9.表格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10.表格中的货币单位“元”和“万元”均为人民币,不是人民币的请按照填报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精品范文,可供参考

  提醒: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报告人基本情况

  在职

  现职

  □

  状态

  已退出现职尚未

  办理退离休手续

  □

  职级

  姓

  名

  性别

  民族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说明: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身份证号应填写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应填写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首次填报

  无变化□

  再填报

  变化情况

  有变化□

  变化时间

  变化原因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

  再婚□

  离婚□

  丧偶□

  结婚说明:首次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并在“首次填报”栏对应□内划“√”。

  再次填报时,上一年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化的,则在表格内“无变化”后□内划“√”;上一年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在表格内“有变化”和“变化情况”栏对应□内划“√”,并填写变化时间和变化原因。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丧偶等。

  精品范文,可供参考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证件名称

  因私普通护照

  证件号码

  发证机关

  发证时间

  有效期

  保管机构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通行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通行证

  其他因私出国(境)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证件

  说明:“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报时,应填写有效证件及上一年失效的证件。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也需填写。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号码”列的四个空格内均填写“无”。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应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所到国家(地区)

  出国(境)事由

  审批机构

  委托代办机构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说明:“因私出国(境)”应包括上一年因私出国和因私前往香港、澳门,因私、因公前往台湾(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不分因私因公)。事由包括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填写时,应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姓

  名

  姓

  名

  国籍(地区)

  工作(学习)单位

  称谓

  职

  务

  登记时间

  说明: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精品范文,可供参考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称谓

  姓

  名

  姓

  名

  地

  区

  工作(学习)单位

  职

  务

  登记时间

  说明: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姓

  名

  移居国家

  (地区)

  现居住城市

  移居证件号码

  移居类别

  移居时间

  备

  注

  称谓

  □

  □

  □

  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权□

  长期居留许可

  □

  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权□

  长期居留许可

  □

  外国国籍

  永久居留权

  长期居留许可

  说明:“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姓

  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称谓

  单位性质

  国(境)内: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军

  队

  在校学生

  其

  他

  国(境)外

  配偶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精品范文,可供参考

  称谓

  姓

  名

  是否共同生活

  是□

  否□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国(境)内: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军

  队

  在校学生

  其

  他

  国(境)外

  儿子□

  女儿□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

  □称谓

  姓

  名

  是否共同生活

  是□

  否□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国(境)内: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军

  队

  在校学生

  其

  他

  国(境)外

  儿子□

  女儿□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说明:“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国(境)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未从业人员应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退休人员应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需一并写明。证件名称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同时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的,军官证号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

  首次填报时,应在表格内详细填写,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姓

  名

  被追究的时间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

  处理阶段

  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依法判处刑罚

  其

  他

  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依法判处刑罚

  其

  他

  称谓

  处理结果

  说明:“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首次填报时,应在表格内详细填写,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精品范文,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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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合

  计

  (元/全年)

  工资(含津贴、补贴)

  (元/全年)

  奖

  金

  (元/全年)

  其

  他

  (元/全年)

  说明: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含住房公积金)等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算在工资栏中。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栏中。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合

  计

  讲

  学

  写

  作

  咨

  询

  审

  稿

  书

  画

  其

  他

  (元/全年)

  (元/全年)

  (元/全年)

  (元/全年)

  (元/全年)

  (元/全年)

  (元/全年)

  说明:本人劳务所得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上年度没有此类情况的,需在“无此类情况”后□内划“√”。上年度有此类情况的,需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具体金额。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房产

  来源

  (去向)

  具体地址

  建筑

  交易

  交易

  面积

  产权性质

  时间

  价格

  (㎡)

  (年月)

  (万元)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储藏间)

  其

  他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储藏间)

  其

  他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储藏间)

  其

  他

  与本人

  产权人

  关

  系

  □

  □

  □

  □

  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其他来源

  □

  □

  □

  □

  □

  □

  □

  □

  □

  □

  □

  □

  □

  □

  □

  □

  □

  □

  □

  □

  □

  精品范文,可供参考

  与本人

  产权人

  关

  系

  □

  □

  □

  □

  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其他来源房产

  来源

  (去向)

  具体地址

  建筑

  交易

  交易

  面积

  产权性质

  时间

  价格

  (㎡)

  (年月)

  (万元)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储藏间)

  其

  他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储藏间)

  其

  他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储藏间)

  其

  他

  说明:房产包括住宅、商用房、厂房、仓库、自建房及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填报时,不仅应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领导干部本人或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注明所占份额。上一年出售、赠与他人房产等情况,也需要填报。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租赁的车库(车位)不需填报。

  房产“来源”,是指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购买、继承和接受赠与等。房产来源为购买的,还应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

  房产“去向”,是指失去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出售、赠与他人等。如去向为“将房产退还原单位”等情况的,需在“其他去向”后□内划“√”,并在房产“具体地址”列内注明详细情况。

  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房产的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表中主要列举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类型。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领导干部在填报时应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如实填报。

  首次填报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无房产的,应在“产权人”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房产”;有房产的,在表格内填写具体情况。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房产较多填写不下时,请另附页填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精品范文,可供参考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股

  票

  称

  谓

  姓

  名

  股票名称

  持股份额

  基

  金

  称

  谓

  姓

  名

  基金名称

  基金份额

  期

  货

  称

  谓

  姓

  名

  期末持仓品种

  期末持仓数量(手)

  其他金融理财产品

  称谓

  姓名

  其他理财

  产品名称

  持有份额

  投资型保险

  称谓

  姓名

  产品归属公司

  保险产品名称

  已交保费(万元)

  说明:填写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填报“股票”时,应注明所持有的股票名称、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市值和总市值。股票总市值为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持所有股票市值的总和。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市值=单只股票份数×收盘时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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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前一交易日

  填报前一交易日

  市值(万元)

  总市值(万元)

  填报前一交易日

  填报前一交易日

  净值(万元)

  总净值(万元)

  持仓占用保证金

  (万元)

  可用资金

  (万元)

  市值(万元)

  总市值(万元)

  已交总保费(万元)

  填报“基金”时,应注明所持有的基金名称、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净值和总净值。基金总净值为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持所有基金净值的总和。填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单只基金份数×收盘时单位净值。

  填报“其他金融理财产品”时,应填报持有的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权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投资情况。没有份额的可不填写“持有份额”,总市值为所有理财产品市值的总和。

  填报“投资型保险”时,应填报所持有的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保险产品的情况,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连型等类型。已交总保费为所持有的投资型保险所交保费的总和。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称谓

  姓

  名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金)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

  说明:“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

  无此类情况的,在表格内任意空白处写“无”。首次填报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称谓

  姓

  名

  资金数额经营范围

  个人出资额

  出资比例

  市场主体名称

  市场主体类型

  (出资额)

  (业务范围)

  (万元)

  (%)

  (万元)

  □

  □

  □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说明:“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填写市场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市场主体类型、资金数额(出资额)、个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

  无此类情况的,在表格内任意空白处写“无”。首次填报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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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

  人

  承

  诺

  《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本人已认真阅读。所填的相关内容已与配偶、子女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愿接受组织审查。

  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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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常用公文写作基础知识

  什么是公文?

  公文即公务文书,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进行公务活动时所使用的体式完整、内容系统的各种书面材料。

  按使用范围划分,公文分为政务公文、专用公文、经济公文和日常事务类。

  政务公文包含法定文种和非法定文种。法定文种即13类14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非法定文种即9类14种,即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简报、讲话稿、提案、建议书、合同、聘书、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电报

  日常事务公文:包括规章制度、简报、计划、总结、演讲稿、述职报告、倡议书、建议书、挑战书、表扬信、感谢信、慰问信、聘书、请柬、证明、介绍信、启事等

  经济公文:包括经济合同、市场调查报告、市场预测报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产销分析报告、质量分析报告、广告、意向书、商务说明书等

  请示和报告有何区别?

  一、内容不同。请示是一文一事,报告内容可广泛。

  二、对象不同。请示只送一个领导机关,报告可多头主送。

  三、处理方式不同。请示需要批复,报告一般不需要批复。

  四、行文时间不同。请示是事先行文,报告可在事前、事中、事后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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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文写作常用词语

  按照:依照,据此办理。或用于上行文,表明开展某一工作的依据,例如“按照省委的要求……”或用于下行文,要求下级完成某一事项,例如“望各级党委,按照下列要求……”

  遵照:遵命办理。

  参照:参考、依照。例如“现将《关于开展优质服务活动的情况报告》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

  照此:按这样去办。例如“同意所拟,望照此办理。”

  颁布:颁发、宣布。多用于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的正式公布。

  发布:公开宣布。侧重于法规、指示、通知等的正式公布。

  公布:公开发布、宣布。

  此布:在这里宣布。多用于布告的结尾,按照习惯应另起一行,左空两格,使用发布机关名称字号相同的大号字,以使醒目。

  布置:对工作、活动作出具体的安排。

  颁发:发布、授予。

  颁行:颁布、施行。多用于政策法规的颁发与贯彻执行。例如“居民身份证,有公安机关负责颁行和管理。”

  为:表示目的、原因的介词,多用于公文的开头,放在句子前面以构成目的句。例如“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防止劫持、破坏民航飞机和破坏民用航空设备事件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为了:与“为”的使用相同。例如“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民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为此:为了这个。多用于承接上文。例如“……为此,提出精品范文,可供参考

  以下三点要求”。

  为要:至为重要。例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发展经济的一系列重要措施,望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为要”。

  为盼:十分盼望。例如“望速研究并即函复我局为盼”。

  为荷:表示承情感谢的惯用语,常用于信函的文末。例如“兹介绍我局李小兵等三同志前去厂局参观学习,请予接洽为荷”。

  期:从时间、期限长短上看。例如“全面开工已为期不远,请抓紧完成准备事宜”。

  特:特地。常用于公文开头与主体之间的过渡。例如“特通知如下”、“特决定如下”、“特作如下决议”。

  特此:特地在这里。多用于公文开头到主体之间的过渡,例如“特此通知如下”;另外也经常用于报告、决定、通知、指示等稳重的结尾,例如“特此报告。”

  必须:表示在事实上、道理上必要,带有指令口气,一般用于下行文中讲主张、提要求的内容部分。

  必需:一定要有、不可缺少的。例如“组织文书工作人员系统学习文书、档案知识,是加强文书队伍建设所必需的”。

  必要:不可缺少,非这样不可。例如“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大力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十分必要的”。

  严禁:严格禁止。例如“严禁铺张浪费、请客送礼”。

  严谨:严密谨慎。例如“对重大问题的处理,一定要严谨慎重,不可草率行事”。

  严重:程度深、影响大、情势危急。

  严守:严格遵守。例如“严守国家机密”。

  严加:严格加以。例如“对屡教不改者要严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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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期:依照规定的日期。

  按时:依照规定的时限。

  届时:到时候。

  此复:就以这样的内容向你作出答复。一般用于复函、批复的末尾。

  此令:就以这样的内容,并于此时此地向受令对象发布命令。一般用于命令的末尾。

  专此:专门在这里。

  报请:向上级机关行文,请求解决、答复、批准某一问题。

  报经:报告并已经得到。例如“我市行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已报经省政府批准”。

  报送:向上级呈报。

  报批:呈报上级机关批准。

  不日:不久。例如“你局所需的资料,不日即可送达”。

  不宜:不适宜。

  参阅:参考阅看。

  参考:参照思考。例如“这个做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可供各单位参考”。

  部署:安排、布置。多用于对比较重要的工作及全局性工作的安排与布置。

  悉:知道。多用于批复、复函的开头。

  收悉:收到并已知悉。

  已悉:已经知道。

  阅悉:看过并已知道。

  详悉:详细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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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考虑到。主要用于表明事情的原因。

  批示:对下级报送的报告、计划等非呈请性公文所做的文字批注。例如:“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已在情况反映上作了重要批示”。

  批阅:对下级报送的文件进行阅看、审批。

  拟:打算。

  拟于:打算在。例如:拟于六月下旬召开纪念中国共产党诞辰90周年理论研讨会。

  试行:试验推行。例如“此项办法可先在小范围内试行,待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后再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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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文写作中常用同义词辨析

  公文是处理公务的一种重要的文字工具,在制作过程中,对公文常用同义词语的选用是一件煞费苦心的事,下面从常用同义词中选取几组进行辨析。

  截止与截至

  “截止”是指“到一定期限停止”,如“报名在昨天已经截止”;“截至”是截止到某个时候,如“报名日期截至本月底止”。在“截至”中“截”的意思就是“截止”,而“至”则是“到”的意思,所以“截至”就是“截止到”的意思,例如“北京市申办2000年夏季奥运会得到了北京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大力支持。截至今天18时,已有500多位人大代表和近300名政协委员在网上签名支持北京申办奥运会”(《人民日报》2000年2月18日),句中“截至”就不能用作“截止”。

  布置与部署

  “布置”是指“在一个地方安排和陈列各种东西或人以使这个地方适合某种需要”,也指“对一些活动做出安排”;“部署”是指“安排、布置(人力、任务)”。比较起来,“布置”适用的范围要比“部署”宽泛一些。“部署”一般适用于较大规模的、比较正式的、带有较浓厚的书面色彩的或者与军事有关的场合,只能与人力、任务、工作等少数几个词语搭配,如“军事部署、战略部署、统一部署”等,如果我们把“布置房间”说成“部署房间”那就错了,如果把“部署”写成“布署”那就是写别字了。

  其他与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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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是指“别的”,可以指人,也可以指事物,如“抓住主要矛盾,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其他”用在单音节词前要带“的”,用在双音节词前一般不带“的”;“其它”是从“其他”中分化出来的,仅用于事物。在公文写作过程中,将“其他”与“其它”混用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是选用不当,有些则是难于取舍造成的,实际上,在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中,已逐步淘汰了“其它”而一律用“其他”,既指人,也指事物。

  中心与重心

  “中心”是指“跟四周距离相等的位置;事物的主要部分;在某一个方面占主要地位的城市或地区;设备、技术力量等比较完备的机构和单位(多用作单位的名称)”等。“重心”是指“物体各部分所受的重力产生合力,这个合力的作用点就叫做这个物体的重心”,由此引申为事情的中心或主要部分。写作中不能把“中心工作”写成“重心工作”。

  启用与起用

  “启用”是指“开始使用”,“启”有“开始”的意思,如“启用单位印信”、“新机场已经落成,即将启用”等;“起用”是指重新任用已退职或免职的官员”,在这里,“起”有“向上”的意思。两个词语的根本区别在于“起用”指人,而“启用”一般不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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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文常用特定用语的解释

  1.兹因:开端用语,主要用于文章开头,其解释是现在因为。

  2.承蒙:谦敬用语,用于表示谦敬,具体解释为“多亏受到”。

  3.届期:就是到时候的意思。

  4.谢忱:表示“感谢的心意”。如:谨致谢忱;聊表谢忱等。

  5.谨悉:引叙用语,多用于复文引据,表示知道的意思。

  6.以资:把...用来作为...。如:以资鼓励。

  7.鉴于:过渡用语,公文中承上启下的用语,表示因为,考虑到。

  8.顷接:也是用语复文引据,如:倾接慰问电,至感温馨;倾接校友会通报,感非言馨。字面解释为:不久以前。

  9.业经:经办用语,表明进程,经过....(帮助)。

  10.责成:拟办用语,用于审批拟办,指定某人或某机构办成某件事。

  11.拟请:期请用语,用于表示期望请求。拟:计划,请:请求。

  12.如蒙:期请用语,用于表示期望请求。意思是:如果能够得到....13.此复:用于复文结尾,表示特此作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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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指南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指南

  作为一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填报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而如何正确填报这份表格,则是衡量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标准之一,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指南。

  一、填报须知

  领导干部需要按规定时间、规定格式、规定内容填写报告表格。填写时应遵循真实、准确、详尽的原则,并要注意格式规范化,严禁抄袭、造假等行为。

  二、填报分类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产、身份、亲属关系等相关信息。针对每个方面,需要做到如下详细填报:

  1.财产

  领导干部需详细列出自己和家人名下的所有房产、车辆、股票等资产,其中应该注明详细的资料,如准确的购买时间、所有人、面积等信息,以方便相关部门对财产信息的审核。

  2.身份

  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填报自己的学历、职称、职务等信息,同时注意在报告中注明时间、地点、证明人等信息,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3.亲属关系

  领导干部应如实介绍自己的夫妻、子女、父母等亲属关系,并注明其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以及是否有收入来源等情况,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问题。

  三、填报注意事项

  1.实事求是

  领导干部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一定要如实填写,切勿隐瞒、歪曲或掩盖真相,以避免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

  2.审核需要

  领导干部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要注意,填写过程中需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内容,同时注意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便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

  3.及时更新

  领导干部需时刻注意自己的财产、身份、亲属关系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并及时更新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以确保审核无误。

  总之,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只有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个人和我们党的形象,同时保证自身权益和利益的最大化。

篇四: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篇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六: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

  第一篇: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

  附件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为使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除《报告表》中第二页的“说明”外,现就《报告表》中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如下具体说明。

  一、2014年1月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现状。以后逐年填报时,《表一》、《表二》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

  二、《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已婚的填报时应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等内容。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以后逐年填报时,如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三、《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四、《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

  (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五、《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3-称、编号及持有股票份额,还应注明股票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股票市值和可用资金。

  “基金”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编号和持有基金份额,还应注明基金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基金市值和可用资金。

  《表二》说明4中的“可用资金”,即指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

  十七、《表二》第(4)项中的“股权激励”,是指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账面价值增值权等多种模式,在填报时应注明其具体类型。

  十八、《表二》第(4)项中所指的“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是将保险结合投资标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所衍生的新产品。保户所缴纳的保费,不全是用来买保险,有一部分是用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他金融商品,但保户必须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十九、《表二》第(4)项中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权投资等其他金融投资方式。

  二十、《表二》第(5)项中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二十一、《表二》第(6)项“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

  容。

  第二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

  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

  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漏报、少报的;(三)隐瞒不报的;(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查核

  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关信息查询职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总体上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8项家事:

  1、本人的婚姻情况;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6项家产: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入);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不如实报告将面临纪律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同时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其中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同时,新规还明确了不如实报告的处分影响期,即官员如果因为不如实申报受到处分,这个处分要“背”多久。

  第四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职业学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0〕20号)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

  施办法。

  一、报告范围

  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均需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生活事项。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二、报告有关事项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

  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三)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时间

  1.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及家庭重大生活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

  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2.新任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报告程序和方法

  1.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说明报告的事项及办理方式,并提供必要的证件和证明,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本人亲自向学校组织人事处报告,同时报纪检监察审计处备案。

  2.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副处级干部的报告由校党委组织人事处负责受理,由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审阅并签字盖章。

  4.校级干部的报告由学校党委书记审阅并签字盖章,由组织人事处收集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5.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个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处等部门可根据需要查阅领导干部的《报告表》。

  五、报告处理

  1.学校组织人事处对于领导干部所报告的事项需要答复的请示,应进行认真审查和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人事处答复意见办理。

  2.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纪检监察审计处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要补办报告手续,以后再发现有与此相关的违纪问题,要加重处理。

  3.学校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

  内容,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将每年的综合情况向党委报告一次,并要将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六、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七、本规定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承诺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承

  诺

  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的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我本人已认真阅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也由考察组告知我本人。表中所填报的内容已经我本人、配偶、子女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表中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出现填报情况与核实情况出现不一致,属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九条情况的,自愿接受组织处理,终止选拔任用程序。

  填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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