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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13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15 13:50:02 点击: 推荐访问: 师德 师德个人总结100字 师德个人总结200字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13篇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精效版精品文档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职业学院委员会**职业学院教师师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13篇,供大家参考。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13篇

篇一: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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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职业学院委员会**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方法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治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职业学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方法。一、实施对象受聘承担**职业学院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各类教师。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伤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2.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伤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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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破坏民族团结,卑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二)学术道德方面9.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10.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有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20.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20.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20.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2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20.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20.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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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三)教育教学方面20.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

  影响;无故上课迟到早退并产生不良影响。20.备课不仔细。无授课计划、无教案或采纳陈旧教案,缺乏学

  情分析,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办法、教学任务、教学器材等方面预备不充分,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0.课堂教学不仔细。教学态度不端正,照本(屏)宣科,敷衍教学;教学环节不完整,讲解重点、难点不突出,教学效果差;上课不讲解,以长时光播放视频代替教师讲课;上课无教学任务、无教学要求,不讲解,不组织,学生放任自流;课堂不履行教师课堂治理责任,教师课堂干其他工作,课堂秩序混乱。

  20.实践教学不仔细。不积极、主动、仔细指导学生综合实训、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1.作业批改不仔细。作业布置数量少、作业类型不全面,批改不及时、不仔细、不严肃,作业、平时成绩治理不严格。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仔细、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22.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23.违反考试(评卷)治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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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23.强迫学生帮助处理教师个人或教师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24.讽刺、侮辱、卑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25.无故不承担或有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分配

  的其他工作。26.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27.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28.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29.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30.造谣、传谣,对他人举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

  击。3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

  违法上访等活动。32.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治理者不履行群组治理责任,造成

  群组内的信息公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33.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

  动。(五)廉洁从教方面34.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

  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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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6.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37.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为复核单位,校纪委为监督单位。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觉线索后,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并在第一时光报告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3.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对举报案件举行复核。4.依据复核结果,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教学范畴的,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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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6.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7.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8.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师德建设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二)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方法对浮现上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依据情节轻重,赋予以下处理:1.情节较轻的,赋予批判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判,以及取消其在一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在师德师风考核中扣除分数。2.情节较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一年内的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学、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扣发一年精神文明奖励。应当赋予处分的,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赋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落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3.情节严峻、影响恶劣的,应当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赋予党纪处分。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篇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职业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行为,根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和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的实施意见》、XX市教育局关于引发《XX市教育系统加强新时代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特制定XX职业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和外聘人员等。二、负面清单范畴以下负面清单均属于禁止和限制行为范畴。(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1.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群)、微信(群)、贴吧(群)、支付宝群、QQ(群)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违背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和大政方针的言论。2.危害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尊严,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

  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团,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4.违反保密制度,公然泄密。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6.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7.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8.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二)教育教学方面1.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有损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2.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

  擅离职守、逃避职责。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5.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6.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7.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

  公正的行为。(三)学术道德方面1.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3.在教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

  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

  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4.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教科研成

  果。5.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

  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6.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7.在职称评审、考核奖惩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

  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1.造、传,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煽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

  等活动。3.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工作不负责、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接受组织上分配的其它工作。

  5.违反工作纪律,旷工。6.违反学校规定或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7.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1.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评优评先、入、选拔班干、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3.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4.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1.各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校委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部门将取证事实报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校委和校务监督委员会。3.组织人事科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被调查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4.根据复核结果,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校委决定处理意见。5.组织人事科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6.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7.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进行申诉。(二)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处理经查实有师德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教职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修订)》进行处理。四、实行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师德建设工作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的原则。我校委、各部门负责人承担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单位主要政负责人

  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建设列为部门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教育提醒:

  (一)师德建设工作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五、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职业学院委员会**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动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为进1步推动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动处理的指点意见》、《新时期高校教师职业行动10项准则》、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行意见》、《**职业学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行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教师师德失范行动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1、实行对象受聘承当**职业学院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各类教师。2、师德失范行动负面清单(1)思想政治纪律方面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侵害党中央权威、背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的言行。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背背社会公序良俗。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毛病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4.破坏民族团结,轻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6.宣扬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然泄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2)学术道德方面9.在学术活动进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并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动。10.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援用的资料等行动。20.捏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20.1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20.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20.在申报课题、成果、嘉奖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进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20.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20.背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3)教育教学方面20.未经学校批准,随便调、停课或调剂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无故上课迟到早退并产生不良影响。20.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无教案或采取陈腐教案,缺少学情份析,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任务、教学器材等方

  面准备不充分,遭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20.课堂教学不认真。教学态度不端正,照本(屏)宣科,敷衍

  教学;教学环节不完全,讲授重点、难点不突出,教学效果差;上课不讲授,以长时间播放视频代替教师讲课;上课无教学任务、无教学要求,不讲授,不组织,学生任其自然;课堂不实行教师课堂管理责任,教师课堂干其他工作,课堂秩序混乱。

  20.实践教学不认真。不积极、主动、认真指点学生综合实训、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遭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1.作业批改不认真。作业布置数量少、作业类型不全面,批改不及时、不认真、不严肃,作业、平时成绩管理不严格。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背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22.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进程中泄漏、变相泄漏试题,遭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23.违背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动,遭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23.逼迫学生帮助处理教师个人或教师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24.讽刺、侮辱、轻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4)工作风格和生活行动方面25.无故不承当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分配的其他工作。26.违背学校相干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27.违背工作纪律,无故旷教。

  28.擅自背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装备。29.对学生实行性骚扰或与学生产生不正当关系。30.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陷、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3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连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背法上访等活动。32.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实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背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33.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和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5)廉洁从教方面34.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提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请、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3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36.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文娱活动。37.在论文指点、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材培养环节,背规收取费用或取得不当利益。(6)其他方面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名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3、对师德失范行动的处理(1)师德失范行动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师德失范行动举报受理单

  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为复核单位,校纪委为监督单位。

  师德失范行动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1.受理单位接到大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并展开调查核实取证,并在第1时间报告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3.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4.根据复核结果,失范行动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罚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教学范畴的,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5.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6.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处理决定。7.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8.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师德建设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述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2)对教师师德失范行动的处理办法对出现上述师德失范行动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和取消其在1年内评先评优资历,在师德师风考核中扣除分数。2.情节较重的,实行“1票否决”,取消其1年内的职称评定、工资升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材计划、申报教学、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历,扣发1年精神文明嘉奖。应当给予处罚的,应根据《事业单位

  

篇四: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职业学院委员会**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职业学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受聘承担**职业学院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各类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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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二)学术道德方面9.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10.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20.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20.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20.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2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20.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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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三)教育教学方面20.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无故上课迟到早退并产生不良影响。20.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无教案或采用陈旧教案,缺乏学情分析,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任务、教学器材等方面准备不充分,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20.课堂教学不认真。教学态度不端正,照本(屏)宣科,敷衍教学;教学环节不完整,讲解重点、难点不突出,教学效果差;上课不讲解,以长时间播放视频代替教师讲课;上课无教学任务、无教学要求,不讲解,不组织,学生放任自流;课堂不履行教师课堂管理责任,教师课堂干其他工作,课堂秩序混乱。20.实践教学不认真。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综合实训、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21.作业批改不认真。作业布置数量少、作业类型不全面,批改不及时、不认真、不严肃,作业、平时成绩管理不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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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22.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3.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3.强迫学生帮助处理教师个人或教师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2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25.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分配的其他工作。26.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27.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28.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29.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30.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3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32.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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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方面34.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6.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37.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为复核单位,校纪委为监督单位。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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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室。3.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对举报

  案件进行复核。4.根据复核结果,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

  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教学范畴的,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5.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6.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7.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8.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师德建设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

  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对出现上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一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在师德师风考核中扣除分数。

  2.情节较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一年内的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学、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扣发一年精神文明奖励。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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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二)各二级单位党总支(党支部)、行政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三)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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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问责方式为对责任部门本年度评先评优实施“一票否决”,并依据情节轻重,同时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五、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学校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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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附件1

  西藏自治区高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3号),进一步推进全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高校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规范高校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行为,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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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藏教工委〔2018〕3号),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高校教师(含兼课的学校行政人员、辅导员、援藏教师、聘用教师等承担教师职能的人员)。

  第三章负面清单

  第三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内容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

  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

  (三)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在教

  育教学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散布传播达赖集团破坏祖国统一和

  民族团结的言论;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极端民族主义。

  (四)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通过课堂、论

  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极端错误观点;恶意编

  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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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强制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与学生学业无关的行为。

  (七)对学生使用语言暴力、行为暴力伤害学生身体、心理的行为;辱骂或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恶意攻击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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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毁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十)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模)、

  评先、入党、选拔干部、研究生推免(就业)、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一)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危害安全稳定事件的行为。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或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家长推销推介或服务牟利。

  (十三)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四章受理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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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未经当事各方允许,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处理办法第五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教师出现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推优评先、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撤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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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相关荣誉称号和奖励。同时,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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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由学校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撤销其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

  第七条高校应根据实际处理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记录表》,并及时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备。

  第六章问责机制第八条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负责、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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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第十一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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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细化、易于操作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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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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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一一**职业学院委员会和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方法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治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髙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髙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和职业学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方法。一、实施对象受聘承担材职业学院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各类教师。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伤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2.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伤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4.破坏民族团结,卑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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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学术道德方面9.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10.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有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20.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20.—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20.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2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20.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20.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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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和学术影响。(三)教育教学方面

  20.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无故上课迟到早退并产生不良影响。

  20.备课不仔细。无授课计划、无教案或釆纳陈旧教案,缺乏学情分析,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办法、教学任务、教学器材等方面预备不充分,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0.课堂教学不仔细。教学态度不端正,照本(屏)宣科,敷衍教学;教学环节不完整,讲解重点、难点不突出,教学效果差;上课不讲解,以长时光播放视频代替教师讲课;上课无教学任务、无教学要求,不讲解,不组织,学生放任自流;课堂不履行教师课堂治理责任,教师课堂干其他工作,课堂秩序混乱。

  20.实践教学不仔细。不积极、主动、仔细指导学生综合实训、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1.

  作业批改不仔细。作业布置数量少、作业类型不全面,批改不及时、不仔细、不严肃,作业、平时成绩治理不严格。

  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仔细、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21.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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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违反考试(评卷)治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3.强迫学生帮助处理教师个人或教师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24.讽刺、侮辱、卑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25.无故不承担或有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分配的其他工作。26.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27.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

  28.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29.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30.造谣、传谣,对他人举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3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32.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治理者不履行群组治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公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33.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方面34.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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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6.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37.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为复核单位,校纪委为监督单位。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觉线索后,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并在第一时光报告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3.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对举报案件举行复核。4.依据复核结果,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教学范畴的,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5.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篇七: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中共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负面清单范畴(禁止和限制行为)

  第三条思想政治纪律方面(一)在公开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行为。(二)危害国家统一,损害国家尊严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三)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微信、QQ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五)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六)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八)其他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行为。第四条学术道德方面(一)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研项目。(二)在科研项目申报或实施、科研成果发表等抄袭他人科研成果,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故意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违反科研规范行为。(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五)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八)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九)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十)其他有学校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第五条教育教学方面(一)在课堂教学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传播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传播淫秽、赌博、暴力等内容;散布有损学校利益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二)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调整教学计划或擅自请人代课,并产生不良影响。(三)备课不认真,未能按照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四)上课时间拨打或接听电话,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或不能正常进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五)未按照考试规定命题,出现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六)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七)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八)试卷批改、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九)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十)其他违反课堂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的行为。第六条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一)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分配的其他工作。(二)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并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三)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四)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五)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存在以任何形式猥亵、性骚扰的行为。

  (六)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七)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八)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第七条廉洁从教方面(一)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研究生推免、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二)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三)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四)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第八条其他方面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学校各部门(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为处理、复核单位,督查办为监督单位。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教师失范行为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第十一条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一)受理单位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二)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三)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纪委办公室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四)根据复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拟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当事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属教学事故范畴,由教务处与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

  (五)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六)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七)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八)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核,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二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1.触犯刑律与违纪处分:(1)因违法而受到司法机关治安拘留或处以罚款处理者。(2)受到党纪、政纪、团纪严重处分者。(3)开除党籍、取消考评资格者。2.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2)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6)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学术不端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9)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二)各二级党组织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是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业务领域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对各单位(部门)党政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六)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和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要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八: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职业学院委员会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职业学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受聘承担职业学院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各类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二)学术道德方面9.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10.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20.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20.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20.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2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20.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20.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和学术影响。(三)教育教学方面20.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无故上课迟到早退并产生不良影响。20.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无教案或采用陈旧教案,缺乏学情分析^p,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任务、教学器材等方面准备不充分,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20.课堂教学不认真。教学态度不端正,照本(屏)宣科,敷衍教学;教学环节不完整,讲解重点、难点不突出,教学效果差;上课不讲解,以长时间播放视频代替教师讲课;上课无教学任务、无教学要求,不讲解,不组织,学生放任自流;课堂不履行教师课堂管理责任,教师课堂干其他工作,课堂秩序混乱。20.实践教学不认真。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综合实训、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21.作业批改不认真。作业布置数量少、作业类型不全面,批改不及时、不认真、不严肃,作业、平时成绩管理不严格。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22.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3.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3.强迫学生帮助处理教师个人或教师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2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25.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分配的其他工作。26.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27.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28.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29.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30.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3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32.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33.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五)廉洁从教方面34.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3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36.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37.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六)其他方面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为复核单位,校纪委为监督单位。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3.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4.根据复核结果,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教学范畴的,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5.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6.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7.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8.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师德建设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二)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对出现上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一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在师德师风考核中扣除分数。2.情节较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一年内的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学、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扣发一年精神文明奖励。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篇九: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医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XX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XX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把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师德考评,切实提高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全面提升教师师德师风素养,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执教,坚持严格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保证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防控点,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三)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四)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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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医护员工,包括事业编制、编外聘用和各类特聘、外聘人员等。四、师德师风负面清单(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权威、违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四)背离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六)在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七)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八)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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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十一)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二)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十三)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十四)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十五)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六)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七)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五、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方式(一)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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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2.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3.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4.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5.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6.撤销、丧失教师资格。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减轻处分,以及具有本办法五(三)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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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

  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教师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2.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1.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2.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3.包庇同案人员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五)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的,除情节轻微免予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以及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处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的期限不得低于24个月。六、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权限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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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二级党组织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纪委办,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受理单位经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纪委办。

  (二)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宣传部协查。涉及教育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协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协查。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纪委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涉及辅导员、班主任的,由学工部、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纪委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按照处理决定作出的权限规定,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的,由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纪委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师德失范行为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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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办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纪委办牵头组织复核和答复。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处理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可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受处理教师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将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是处级领导干部的,还将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六)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监督与责任(一)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及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党建考核和事业考核、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二)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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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出现上述问题,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所在二级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三)被问责的二级单位、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作出问责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整改。八、其他(一)正确对待受处理的教师和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教师和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二)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三)直属附院参照本办法执行。(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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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规范全镇教师从教行为,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城关镇中心学校决定从2019年2月开始在全镇学校实行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一、负面清单涉及内容: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十条禁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下列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2、歧视、侮辱、驱赶、拒收学生行为;3、乱收费、乱办班、乱订教辅资料行为;4、不服从学校工作分配行为;5、不遵守单位考勤纪律和病事假制度行为;6、拒不进行课堂教学改革,不完成教学“六认真”行为;7、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行为;8、过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9、其他师德师风问题行为。

  二、负面清单的认定情形:1、各级在工作巡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禁令,或相关规定要求的;2、被举报查实的;3、在重大迎检及活动中被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评、通报的;4、由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三、负面清单问题类型及处理办法:1、较轻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影响不大,后果不很严重的,事态控制在城关镇内的。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批评,全镇通报,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5分,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2、较重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由教育局(或镇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督办的、或监察室调查属实、或处理善后工作不力,负面影响控制在县教育系统内的。中心学校对当事人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10分,不得参加任何层级的评优评先活动;当事学校要写出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字数在1500字以上);个人要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

  3、严重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媒体曝光(炒作)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及以上领导做出批示督办事项、或不配合处理善后工作、有重大潜在危害的;或影响范围虽控制在县教育系统以内,但处置极其复杂,涉事金额较大的。除执行较重问题清单的处理外,当事学校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校长、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字数在1000字以上),当事人的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20分,当事人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定和岗位晋级,直接安排到其他乡镇交流;问题特别严重,受到上级纪律处分的,当事人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城关镇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制度自出台之日起实施。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司法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和《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负面清单范畴(一)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微信、贴吧、QQ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不守政治纪律,发表、传播不符合人民警察身份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不守组织纪律,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

  5.违反保密制度,泄露机密。6.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7.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8.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和人民警察声誉,违反职业道德言行。(二)教育教学方面9.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

  论。10.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

  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11.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12.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13.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14.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15.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

  平、公正的行为。(三)学术道德方面16.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17.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1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

  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19.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20.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21.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22.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

  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23.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24.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

  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5.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26.违反工作纪律、旷工,违反警容风纪要求。27.违反上级和学院规定,未经批准兼职兼薪。28.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上述活动。29.不守群众工作纪律,违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尊重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不认真对待,推诿扯皮、故意刁难。(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30.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31.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32.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

  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33.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学院组织人事处为受理、调查、认定、处理牵头单位,监察

  室为复核、监督单位。1.组织人事处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牵头成

  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并报监察室。2.调查组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

  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3.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建议,报学院进

  行处理。4.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监察室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监

  察室联合有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师本人陈述和申辩。

  5.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机制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院分别做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四、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实施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聘用的所有专兼职教师。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一)思想政治方面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2.组织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在社交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场合散布违反国家宪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4.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等。5.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6.在校园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等。7.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围观参与非法集会、非法上访等活动。(二)学术道德方面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9.伪造科研数据,捏造、篡改、剽窃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编造虚假研究成果。1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定、申请学位、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活动中编造、提供虚假学术信息。11.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12.在未参加研究或创作的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13.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

  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14.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科研成果。15.虚假标注获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故意夸大成

  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或隐瞒技术风险。16.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三)教育教学方面17.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抛弃学生、

  撤离职守。18.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19.消极对待教学工作。20.要求学生从事对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21.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行为。(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22.以吃喝的方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影响校园风气。23.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以及传销活动。24.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25.违反校规校纪,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

  序良俗。26.有搬弄是非、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

  诽谤和人身攻击等行为。27.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

  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28.利用公务之便将学校仪器设备等公共财物占为已有。29.利用个人影响或职务之便,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压制。(五)廉洁从教方面30.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

  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3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等财物。3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33.以不当理由占有学生应得津补贴,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

  不当利益。(六)其他方面34.有损害高校教师职业形象、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的其他行为。三、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各教学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

  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

  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同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2.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复核。3.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复核结果上报学校。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提出处置建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权限移交纪检人事部门等。4.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决定,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兼职教师通报本人单位。5.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再次组织复查。(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教研及教改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二)各教学单位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三)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教学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首要内容。对教学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问责: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的;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

  为整改不彻底的;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

  不良社会影响的;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五、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篇十一: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全体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负面清单范畴(禁止和限制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悔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

  第五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单位,学校纪委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监督单位,师德建设分委员会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和调查取证单位。

  (一)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所在师德建设分委员会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汇总材料,并及时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相关机构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参与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共同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调查情况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处理,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处理结果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落实。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二级单位,所在二级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党委教师工作部将相关处理材料完整归档。

  (五)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相关内容。第六条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3

  第七条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第十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5

  

篇十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师德是中华民族十分看重的美德之一。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1.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传播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论;2.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或举行宗教活动,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3.不遵守社会公德,不文明,不检点,行为失范,参与赌博、色情、吸毒、酒驾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行为的;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罢课、非正常上访,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的;5.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6.工作日午间饮酒或酒后上班,工作时间内违规上网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7.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的,无故不上课,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

  8.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及组织、推荐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或者利用学生信息谋取利益的;

  9.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活动的;

  10.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11.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12.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行为的;13.对校园欺凌现象疏于预防、处置,未尽到相应职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故意偏袒一方,致使学生伤害加重的;14.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将有过错学生撵回家,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15.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16.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处理办法1.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方面一票否决,1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

  不得提拔任用,并取消市、县级名师(名校长)、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建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

  2.学校发现教师可能存在上述清单行为或接到举报,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上述清单行为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1.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2.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楷模。3.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参与网上网下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4.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5.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6.擅自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或有宗教背景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在校园内从事与宗教有关的活动或向十八岁以内人群宣传

  宗教思想。7.制造、传播各种谣言特别是政治谣言,散步所谓“内部”消

  息和小道消息,造成不良影响。8.中国共产党党员教师背离党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信仰

  宗教、参与宗教活动。9.参与吸食、贩卖毒品被查实。—1—10.上课无教学计划和教案。11.上课迟到、早退;课堂上吸烟、玩手机或接打电话;工

  作时间上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12.工作态度不严谨,在教学过程中时常出现知识性错误。

  13.上课故意不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有意留下部分内容,在课后要求学生搞有偿补课;或在假期组织收费补课,提前上新课。

  14.工作日午间饮酒和酒后上课。15.玩游戏上瘾、嗜赌成性,性质恶劣,影响正常教学工作。16.在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和评价过程中存在分亲疏厚薄等不公平公正现象。17.不关注留守、孤残、单亲等弱势学生群体;侮辱、歧视、孤立、排挤“问题学生”。18.对学生合理诉求置若罔闻或应付了事;工作上不服从安排,推三阻四、敷衍塞责、消极应对。

  19.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20.批评学生用词不当,涉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造成不良影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21.在学生评价中唯分数论优劣,指责、侮辱学科成绩靠后的学生。

  22.采取诱导、劝退、劝转学等方式变相开除“问题学生”。23.利用职务之便组织、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参—2—与校外培训机构对所任教班级的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24.未经批准在校外兼课,影响工作的。25.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者违规收受家长、学生财物。26.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从中谋取利益。27.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等不健康思想。28.教师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29.情趣低俗,出入娱乐场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30.教师以辅导作业等理由在个人寝室、办公室和学生宿舍、学生租住房等场所与异性学生私自单独接触、单独相处;猥亵、骚扰或性侵学生。31.衣着仪表、言行举止明显有失教师形象。32.不讲诚信,说一套、做一套,欺骗学校、同事、学生、

  家长。33.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

  作假,在学术成果上造假、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研究成果。34.工作中拉帮结派、明争暗斗、相互猜疑、议论是非、诋

  毁同事、侮辱家长,影响职工团结和教师形象。35.与社会人员勾结,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36.参

  

篇十三: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师德负面清单》

  摘要:各级在工作巡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禁令,或相关规定要求的,1、较轻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影响不大,后果不很严重的,事态控制在城关镇内的,《城关镇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县城关镇中心学校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规范全镇教师从教行为,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城关镇中心学校决定从2019年2月开始在全镇学校实行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负面清单涉及内容: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十条禁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下列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2、歧视、侮辱、驱赶、拒收学生行为;3、乱收费、乱办班、乱订教辅资料行为;4、不服从学校工作分配行为;5、不遵守单位考勤纪律和病事假制度行为;6、拒不进行课堂教学改革,不完成教学“六认真”行为;7、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行为;8、过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9、其他师德师风问题行为。

  二、负面清单的认定情形:1、各级在工作巡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禁令,或相关规定要求的;2、被举报查实的;3、在重大迎检及活动中被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评、通报的;4、由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

  三、负面清单问题类型及处理办法:1、较轻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影响不大,后果不很严重的,事态控制在城关镇内的。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批评,全镇通报,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5分,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2、较重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由教育局(或镇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督办的、或监察室调查属实、或处理善后工作不力,负面影响控制在县教育系统内的。中心学校对当事人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10分,不得参加任何层级的评优评先活动;当事学校要写出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字数在1500字以上);个人要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

  3、严重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媒体曝光(炒作)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及以上领导做出批示督办事项、或不配合处理善后工作、有重大潜在危害的;或影响范围虽控制在县教育系统以内,但处置极其复杂,涉事金额较大的。除执行较重问题清单的处理外,当事学校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校长、分管领导写出书

  .

  面检查(字数在1000字以上),当事人的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20分,当事人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定和岗位晋级,直接安排到其他乡镇交流;问题特别严重,受到上级纪律处分的,当事人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城关镇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制度自出台之日起实施。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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