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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11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15 08:00:02 点击: 推荐访问: 把手 派驻 派驻商务局纪检监察组工作汇报

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11篇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  监督机构在对?把手的监督上普遍存在重事后查处轻事而事中监替重自我临督轻外部监督重集中临督轻口常监督的倾向习惯于运用年度考核召开民主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11篇,供大家参考。

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11篇

篇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

  监督机构在对?把手的监督上普遍存在重事后查处轻事而事中监替重自我临督轻外部监督重集中临督轻口常监督的倾向习惯于运用年度考核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述职评议等时机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疏于对他们进行及时经常性监督往往难以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一把手”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一把手”违法违纪的案件呈上升之势,“一把手”成为腐败高发人群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如何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是当前狠抓反腐倡廉工作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一把手”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首先是班子成员时刻处在“一把手”的管理领导之下,其监督活动受“一把手”的直接制约和约束,不敢监督。其次是单位纪检组(纪委),在领导体制上同时受同级党委(党组)或“一把手”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双重领导和制约,他们的领导权、财政权均掌握在同级党委(党组)或“一把手”手中,客观上形成了一种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不能对“一把手”实施有效监督。再次是普通干部群众由于缺乏对领导活动和政策规定的了解,加上“一把手”政务公开不够、民主氛围不浓以及监督手段不健全等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监督。二是专门监督机关和监督部门对“一把手”监督缺乏针对性。上级监察机关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法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下级“一把手”活动的情况和问题,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人大的监督往往对事不对人,缺乏有针对性、实质性的处理;政协的监督只是在会上提提意见,缺乏权威性,监督效果不大。三是监督制度对“一把手”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单位虽然建立了不少监督制度,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单位制度相对滞后和不配套,有的制度原则性规范多,可操作性细则少,规范对象泛指多、针对“一把手”少。四是监督时机相对滞后。监督机构在对“一把手”的监督上普遍存在重事后查处,轻事前、事中监督,重自我监督,轻外部监督,重集中监督、轻日常监督的倾向,习惯于运用年度考核、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述职评议等时机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疏于对他们进行及时、经常性监督,往往难以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二、健全监督机制,形成“一把手”监督的制度保障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关键是要通过健全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发挥制度对干部行为的规范约束作用,达到教育、诫勉、激励的目的。因此,要依据新情况、针对新问题,继续健全制度,完善监督机制。1、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加强“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一民主决策过程,是遏制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方法。一要充分发挥党组、班子会议的作用,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一言堂”。二要健全办事公开制度,从制度上规范政务公开的程序、内容等,特别是对办理人、财、物等事项,只要不涉及保密事项,都要做到条件、标准、程序、政策、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三要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内部监督,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要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民主生活会的质量。2、实施用人失察责任追究机制。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上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对“一把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实行责任追究。一是要严把选人关,在选人上要坚持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条件,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第一位,尽可能从多角度、多方位进行考察,把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将大多数群众拥护的领导干部选拔到各级“一把手”岗位上。二是严把用人关,在用人上要坚持充分讨论,集体表决,防止选拔任用工作的随意性,杜绝违反程序任命干部的情况。三是实行失察责任追究制,按“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发现被推荐者“带病”上岗和在短期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要追究首推者的责任。3、实行财务监督机制。一是完善“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纪委、组织、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一把手”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从以离任审计为主转移到以任期内审计为主,把审计结果作为“一

  把手”考核的重要依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立案处理,从而增强“一把手”自我监督意识和廉洁从政观念。二是实行“一支笔”审批限额制度。要明确财务支出标准,规定“一把手”支出权限,超过一定金额的发票要集体审核。三是规范财务管理。对钱物要实行分开管理,管钱者不直接购物,购物者不直接管钱,让他们相互监督制约。同时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据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彻底铲除“一把手”滋生腐败的土壤。

  4、建立健全上下监督机制。一是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要从“一把手”政治纪律执行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工作作风情况以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加以监督,对违法违纪的“一把手”不管党龄长短、职位高低、贡献大小,一律严肃查处,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干部的作用。二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级党委、纪委通过与下级“一把手”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形式,明确“一把手”当好班长,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的责任。三是实行重大事项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单位“一把手”要定期向上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思想和报告工作,特别是“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要随时报告。四是完善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做到以条管为主,摆脱监督主客体之间的依附、隶属关系,发挥有效的监督职责,不再因监督的人权、财权和事权受制于被监督对象而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的状况。五是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信访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信箱和聘请特约监督员等措施,加强群众监督渠道,同时实行实名举报奖励机制并切实保护信访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群众监督,激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

  5、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一要坚持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各监督管理部门要相互交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工作中的长处,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二要重视群众监督,坚持实行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高度重视人民信访和群众举报,凡反映“一把手”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加强家庭防范教育,通过开展“贤内助”、“廉内助”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对“一把手”配偶反腐倡廉教育和“一把手”家庭的防范教育,构筑监督管理的“辅助”防线。四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政务公开和公开承诺等形式将“一把手”具体工作向社会和单位公开,把个人权力公开化,让权力运行最大限度地置于下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将“一把手”带有倾向性问题和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采取公开曝光或通报等形式公之于众,使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五是加强“一把手”生活圈和社交圈的监督。增强对“一把手”在生活和社交中的监督力度,确保组织管理不失控,干部行为不越轨,做到八小时内管住,八小时外管好。

  (江西省赣州市纪委、全南县纪委)

  

篇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

  关于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几点建议范文

  关于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几点建议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各地围绕增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实效,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但是,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仍然客观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也有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还有权力运行不够公开、监督制度不完备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等等。如何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是当前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我们要花大气力解决的瓶颈性问题。一是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强化对“一把手”的配备。“一把手”的特殊作用和地位,决定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时要格外慎重。要始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在德方面不合格的领导干部,坚决不能选为“一把手”。要建立科学的初始提名制度,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讨论决定”的选人程序,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拥护的领导干部选拔到各级“一把手”岗位上。要规范交流轮岗制度,在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任期达到法定年限的“一把手”要及时进行轮岗交流,以解除因为在一个岗位上工作时间过长可能形成的滋生腐败的隐患。要实行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按“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发现“带病”上岗和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一把手”时,要严肃追究首推者和审核把关者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强化对“一把手”的合理分权。进行合理分权,形成权力制约,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权力滥用的机会。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按照班子职责分工,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实行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制度。要明确

  权力运行流程,完善权力公开机制,重点公开决策权和用人权。进一步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健全民主集中制。探索建立议决权、否决权分离制衡机制。建立相应的权力运行激励机制,对执政为民、规范用权、有所作为的“一把手”,也要“大开前门、严堵后门”,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三是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机制,强化“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要加强对“一把手”的廉洁从政教育,建立健全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家庭助廉教育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洁教育相结合、廉政宣誓教育和廉政承诺教育相结合等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制度,引导“一把手”充分认识到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的危害,牢固树立“监督是关心、是爱护”的理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加强自我监督的意识,并把自觉接受监督当成一种内在需求、一种日常习惯,在平时工作中自觉营造有利于监督的氛围,主动打造有利于监督的平台。

  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监督合力。要突出上级监督和同级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明确上级党组织和同级班子成员监督“一把手”的责任。上级党组织明知下级党政“一把手”有违纪违法行为,或班子成员明知“一把手”有违纪违法行为,不提醒、不报告、不监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切实发挥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作用。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任中审计,定期对“一把手”进行经济审计。要在建设、财政、国土等重点部门设立内审机构,强化内部审计。在党务、政务等公开的基础上,加快网络问政步伐,不断扩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报纸、电视、电台等舆论监督,正确引导网络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威力。建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与相关执纪执法部门工作联席会议等有关制度,每年至少一次专题分析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和信访等渠道反映的“一把手”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增强监督的合力和效果。

  

篇三: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

  派驻监督存在问题对策为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全覆盖,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率,有必要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调整派驻监督,改革完善派驻监察,构建协调统一高效的纪检监察系统。一、派驻监督的由来和发展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派驻监督的党内法规依据来源于《党章》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和纪律检查员。……”我们党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了派驻监督的探索,“文化大革命”期间,纪检机关陷于瘫痪,派驻机构也不复存在,党的十二大后,派驻机构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年*月中纪委监察部下发《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明确了派驻机构“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20*年*月中纪委、中组部、中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然而在实践中,这种管理模式变成了以驻在部门党组领导为主的局面,造成了派驻机构监督乏力,派驻纪检组长进入驻在部门党委(组)班子,在班子里只是一票,根本没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而且,党委工作部门一直没有实现监督全覆盖,一些行使公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也未能落实派驻监督。按照现在对派驻监督的解读,派驻监督具有“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派”的权威是派驻监督发挥作用的组织优势。派驻机构由纪委领导,对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这一组织优势使派驻机构监督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有利于解决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驻”的优势体现在可以就近监督、深入监督等方面。

  派驻机构长期在驻在部门工作,有熟悉驻在部门或单位人员、工作情况等便利条件,有利于解决监督太远的难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在党内监督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派驻监督实践中,由于受到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工作职责职权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都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二、当前派驻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派驻监督未能发挥有效作用。一些派驻纪检监察组在驻在单位直接或过多参与、负责业务及其他工作,“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都没有体现在监督上,原本有利于发挥监督职能,从而驻在部门可以熟悉单位实际情况的设想,却成为派驻机构碍于情面、影响监督的制约因素。(二)在驻在部门未能发挥监督的独立性。派驻纪检组在驻在部门有可能具有各项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但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权的独立性。首先,表现在派驻监督没有立案权,发现问题线索需要向驻在部门党组(委)请示和协调立案,缺乏办案的独立性。其次,派驻纪检监察组一般是等待信访举报,没有系统的监督审核手段,监督作用不明显,监督效果不突出。第三,没有很好地解决“一把手”监督难和派驻纪检组被动监督的突出问题,派驻纪检组长兼任驻在单位的党委(组)成员,在参与单位党委(组)

  决策时不能长期提出否认意见,忽视了监督的主业主责,一些应向上级纪委报告的事项没有及时主动请示报告。

  (三)未能理顺与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一些派驻机构承担了大量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一些派驻干部在“受谁领导、对谁负责”的问题上产生纠结,没有理清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不能清晰地把握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组实际上只对派出机构负责,对驻在部门重点应该是监督,而不是参与。(四)单独派驻监督容易形成部门保护。比如公检法司部门,从公开通报来看,违纪违规案件并不多,但社会群众对这些部门的一些执法行为意见长期居高不下,这里面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问题有待查证,这些部门的派驻监督工作明显存在缺位的可能。(五)派驻部门监督的体量不均衡。比如,笔者所在派驻监督单位是统计部门,长期没有举报信件和转办案件,派驻监督人员工作轻松,监督事项较少和无案可查,纯属浪费资源及人力物力。而在监督体量较大的部门,比如国资委,监督延伸到市属企业,党员干部队伍庞大,三五人的派驻监督队伍根本忙不过来。(六)派驻监督设置缺乏统一标准。目前,各地派驻监督的设置标准不统一,有单独派驻,有综合派驻。综合派驻在分组上也不尽相同,类型较多。在地区与地区的派驻监督交流和协同办案上

  存在较多麻烦,许多时候需要做大量的解释和协调工作,影响了派驻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派驻监督干部身份和待遇存在矛盾。目前,派驻监督干部编制、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等都在驻在部门,派驻监督干部缺乏监督的勇气和定力。这样的安排,当初是为了让派驻监督干部能沉下心来,和驻在部门融合,携手共同抓好监督工作。但从实践来看,成效较差,监督效果不突出,监督干部在行使监督权时反而更加受限。究其原因,是因为派驻监督干部的待遇、利益和驻在部门趋向一致,这样就客观制约了派驻监督发挥作用,出现了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状况。即将开展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试点省市公开报道来看,和派驻监督干部无关。今后,转隶干部与派驻监督干部的待遇差异,又将造成新的矛盾。三、推动派驻监督发挥作用的改革途径(一)规范派驻监督职责职权。当前派驻监督主要是监督驻在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等,监督职责职权界定不清晰,一些职责范围不具体,职权行使得不到保障。进一步规范派驻监督职责职权是当务之急,只有职责职权明确具体,在实际工作中才能保证监督到位,监督有效。要界定清晰派驻监督机构和驻在部门党委(组)的关系,不应该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应该是“被监督”和“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组长不进入驻在部门党委(组),作为监督员参加部门党委(组)会议,并具有独立意见权。驻在部门党委(组)对派驻监督机构工作无权干涉和安排,派驻机构办理案件可以在初步核实后再报驻在部门党委(组)进行研究处理。

  (二)理顺派驻监督干部身份和待遇。建议由纪委监察委统一管理派驻监督干部,将分散的派驻监督干部编制收回纪委统一管理,派驻监督干部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等均纳入纪委监察委系统统一管理,派驻监督干部人、财、物均由纪委监察委统一调配。国家监察委建立后,势必要面临如何协调统一转隶干部和纪委监察干部待遇差异的问题,在考虑解决这个问题的同时,应该考虑到一并解决派驻监督干部的待遇,否则会产生新的不平衡。要积极谋划建立派驻监督干部定期交流制度、待遇保障制度、职级考核升迁制度等,保障派驻监督干部队伍稳定和有凝聚力、战斗力。(三)科学整合派驻监督力量。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契机,进一步完善和整合派驻监督力量。建议运用管理科学原理,科学有效地搭配组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取消单独派驻,整合综合派驻,包括公检法司系统,不能形成独立行业派驻监督,要提高综合派驻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规范综合派驻监督布局,形成科学合理、分组协调、管理有效、监督到位的综合派驻格局。同时,也要合理安排和保障派驻监督的适期流转性和综合协调性,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发展灵活调整和安排。(四)保障派驻监督行使职权和具备条件。一要赋予派驻纪检监察组办案权和独立调查权,以保障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保密性。修订案件向党委(组)报告程序,确保案件在前期调查核实中不跑风漏气。二是理顺纪委监察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案件办理范围,建立层级案件处理制度,比如,市级纪委监察委办理县处级干部违纪违规案件,那科级以下干部违纪违规案件可以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办理。三是派驻纪检监察组也需要完善监督及

  

篇四: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

  县纪委监委对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对准“关键少数”精准问责让监督真正“长牙带电”。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履职情况为着力点,针对责任落实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开展精准问责,充分发挥问责震慑效果。

  近年来,XX县纪委监委始终坚持靶向思维、对症下药,紧盯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一“关键少数”,综合运用述责述廉、主动约谈、追责问责、派驻监督等措施,完善制度机制,找准着力点,持续探索新途径,破解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难题。现根据会议安排,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做实做细警示教育推动以案促改常态化。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入手,以做到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纪法震慑相结合为目标,通过拍摄警示教育片,上廉政党课、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等形式,把每年查处的本地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深化监督、创新监督、做实做细监督的重要着力点,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每月剖析一起本地发现的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以案明纪、举一反三。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方便便捷特点,及时摘引上级领导干部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讲话,选取相

  关理论、制度、文章等,与县委组织部相结合纳入每月主题党日的必学内容,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把自己摆进去,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接受监督,坚守从政底线。用好用实两类“建议书”,督促案发单位修订、完善制度,堵塞监管漏洞,今年来,共发出建议书XX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二是开展述责述廉让“一把手”述责明责。将述责述廉作为加强对“一把手”监督、推进红脸出汗常态化的重要抓手,开展县级党政班子成员和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向县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工作,让“一把手”和县级干部走上台,亮出“家底”、直面质询,推动形成真问真评真“出汗”,既述出了压力,也述出了实效。

  三是主动约谈提醒敲响廉洁履职警钟。立足早发现、早提醒,对“一把手”的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约谈”“廉政约谈”,重点围绕落实“一岗双责”、廉政风险防控等内容,委班子成员、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主动约谈联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重点岗位人员,加强日常教育提醒,拧紧思想开关,敲响部门(单位)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廉洁履职警钟。今年来,XX县纪委监委共主动约谈部门(单位)一把手、班子成员、重点岗位人员XX人次,有力推动了“关键少数”主体作用的发挥。约谈督

  办,强化“以巡说纪”,坚持以专责监督协同配合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和监督合力,巡察结束后,组织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召开“以巡说纪”教育大会,深刻剖析问题根,压实整改责任,以问题倒逼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充分彰显巡察监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四是对准“关键少数”精准问责让监督真正“长牙带电”。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履职情况为着力点,针对责任落实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开展精准问责,充分发挥问责震慑效果。同时,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违法行为的部门(单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一把手”责任,以问责倒逼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落细。20XX年以来,因工作履责不力先后问责部门(单位)一把手XX人、领导班子成员XX人,通过把问责对象聚焦在“关键少数”身上,充分彰显问责制度威力。

  五是强化主体责任考核传导责任压力。强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对主体责任考核排名靠后的2个乡镇和6个县直部门“一把手”由县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中约谈,督促抓好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将《工作细则》下发至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县直各单位党组织,并要求抓好

  贯彻落实,下一步,将把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列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内容,压紧压实党委(党组)日常监督责任。

  六是做实做细派驻监督持续提升监督质效。擦亮派驻监督探头,把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情况作为日常监督重要抓手,紧盯驻在单位权力运行的“关键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通过报备审查、专项检查、督促整改、参加会议、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加强对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民主集中制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把坚持问题导向贯穿巡察工作始终,紧盯“重点问题、重点人、重点事”,靶向发力,不断提高巡察发现问题的针对性和精准度。扎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专题听取被巡察单位整改报告,纪委书记逐一点评,压紧压实巡察整改责任。强化制度保障,针对巡察、派驻以及专项检查发现的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和制度漏洞,督促通过查摆问题、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等环节,找准权力运行关键部位和监督管理薄弱环节,织密、扎牢制度笼子,给“关键少数”的权力套上“缰绳”,为公权力岗位和公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打造制度栅栏,使权力在制度约束下规范、廉洁、高效运行。

  下一步,xx县纪委监委将通过探索建立干部廉政档案、构建述责述廉工作体系、完善廉政警示教育制度等方式,进一

  步丰富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内容,增强监督实效,持续放大监督震慑效应。

  

篇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把关是纪委监委的基本权责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急剧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推行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重要领域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

  发现问题是环境问题监督在工作中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教育工作来看,2022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X件,仅占比X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党内监督改革派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警政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执法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善于从自由民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监督办案而疏于忙于;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新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

  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整合性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乡镇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村级(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工商企业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厘清,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统一战线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把关效果不佳。比如:监督逐步形成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而已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经济模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干部作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为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二、原因分析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弊病可以看出,监督乏力纪检监察成为制约已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就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能力和监督理念不判别。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政治的干部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

  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责任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法制干部在开展监督教育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其他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建设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双创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中国中央政府、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改正落实均没有现成进行规范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搜索引擎、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重点项目没有明晰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方法监督成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县市区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资料室每年进行派驻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生机。一是考核导向上,以重大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

  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其他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有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三、思考与建议

  落实XX市委“XX”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督导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组织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进一步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其他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内心深处全力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铲除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结构性问题能力,不断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公正执法等情况的个人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卢丹县重点的同时,把监督尖牙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并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

  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法律条文统一调度教育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货币资本在上时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党务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环境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改变现状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近年来,东和乡纪委认真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扎扎实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管理执纪问责主业,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体制等多方面原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应履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是各级纪委尤其人民检察院是基层纪委必须加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新课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的就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现困难问题以及对策建议分析如下:

  一、;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监督缺乏信心。部分基层纪检干部对纪委在党要捷区、从严治党中肩负的重大责任认识不深刻,责任感、使命感不强;部分基层纪检干部把监督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就某项工作进行督查等同起来;一些乡镇纪检基层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不敢硬碰硬,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敢负责。作风督查有鉴于此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爆出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

  (二)机制不完善,监督难度增加。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所作作用虽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当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辖区、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风险问题依然存在。如责任制考核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非常重要落实工作方式,但由于考核评价方式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够够科学等,导致考核中发现不了问题,实现不了监督。部分乡镇纪委重法制检查,轻责任追究,导致监督检查顾此失彼;若干纪检干部不愿得罪人,不想钻研组工业务,导致监督底气不足、力度不大

  (三)同级监督难,监督存在缺位。很多乡镇纪委没有认真理清严肃认真自己的职责,加上有些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常常让纪委出面做一些“老大难”工作,一些重点工作安排纪检监督机关全程参与,让纪委在一线积极推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且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纪委书记作为团委党委班子成员,“一口锅”里吃饭,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监督客体,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力度还不够大,纪检监察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以致监督放不开手脚,监督责任落实难以到位。而基层纪委对于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大多注重于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五方面的监督,对责任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文官情况的监督不到位。

  (五)自身建设弱,监督能力不足。近年来,各级纪委切实加强自身党委政府建设工程,廉政建设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也不断不断提高,但也还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从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所需具备的条件来看,不懂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仍然不同不肯程度存。有的基层纪委工作人员少,如:东和乡纪委虽配备了3名纪检监察员但都是兼职,人员匹配与所担负的重任难命脉相适应。同时业务水平不高,这就极其容易造成监督措施不到位。

  二、;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原因分析

  纪委的教育工作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这也是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但乡镇纪委在履行监督职责为什么会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核心方面的原因:

  (一)职责界限划分不明,监督作用受到影响。乡镇纪委没有厘清解构自己的主责脉络,认清权力和责任的边界线。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作出明确进行讨论的规定,但现今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仅需有纪委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往往是实施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指示或纪委自身的理解来根据,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这种做法。

  (三)体制协调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处罚力度受到削弱。首先由于体制原因在于,纪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上会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支要同级党委政府的同价位支持,往往导致乡镇省纪委对于同级党委不敢监督,怕大胆工作伤及脸面,得罪领导,心存畏惧,不敢履职,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最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以后其他工作难以开展,导致监督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因此在原则上双重领导体制下,基层参与者纪委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督对象,使得基层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面临压力和妨碍,导致基层纪委在履行职责前会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窘境,监督力度被削弱。

  三、;基层纪委专家建议履行好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乡镇纪委能否可以保证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强化党政监督执纪问责任职能,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农民的公共利益,推动基层基本建设农村基层建设至关重要。

  (一)履行监督责任要有新认识。一履行好监督责任,提高思想认识是基础,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强化措施、党风廉政的部署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得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自觉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履行管理工作消防工作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二在强调党委主体责任的团委同时,基层政风机关也同级必须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牢牢把握“两个责任”的内涵和关系,既不能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主体责任,也不能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三要组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农村基层深入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强化措施、深化改革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得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切实增强履行管理工作消防工作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体制机制自主创新要有新手段。纪委要完善监督管理检查机制。明确检查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检查中综合运用听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暗访查看等多种形式。完善考核评价评价机制。制定考核标准、指标体系,一年分一次或两次单独或综合考核,考核以日常督查与专项检查为依据,建立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通报并与奖惩挂钩。制定“一案双查”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以问责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通过刚性的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落实监督责任。进一步落实乡镇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真正实现脚踏实地履行监督职责。

  (三)聚焦主业主责要有新全面发力。一订定纪委要制定年度目标责任分解。围绕责任分解、督促检查、倒查追责抓好落实。要

  强化案件查办,坚持有案必查,将主要就力量倾向办案,集中优势兵力打听话“歼灭战”;对腐败问题,抓大不放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高压态势打好“威慑战”;三持之以恒抓作风,打好“持久战”,点名道姓通知曝光。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预警提醒;对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酿成大的错误;三选取典型案例宣讲、参观监狱警示,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把处室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佩吕桑部门,把该管的管住管好,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职能,把主要精力放到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执纪监督上,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四强化监督检查,党的建设紧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督促基层紧紧围绕党组织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领导班子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四)惩治腐败要坚持零容忍。履行好监督责任,不断加强惩治腐败力度是重中之重,既要查处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再次发生又要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只要存在贪腐问题,都坚决予以惩处,决不“开口子”,搞“既往不咎”或“下不为例”。同时加大力度解决好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抓早抓小,针对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了解核实、诫勉谈话、信访预警,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敢于亮剑,始终保持高压伸张正义的高压态势。充分整合资源,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同法院、公安、检察院以及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爆发在重点领域、项目和涉及民生资金关键环节落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的腐败案件,冶病树拔烂树,决遏制腐败蔓延热度。

  (五)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运行机制健全能力提升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规划。要加强纪检干部党政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救助者必受监督的意识。强素质,提升能力担当;健全投资业务例会制度、履职培训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交流学习制度、以案代训等制度。树形象,提

  升责任担当;严格执行油田公司纪委“两个一半”精神,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收集建议,梳理案件调查,规范执纪行为。严律己,提升廉洁担当。加强对纪检青年干部的监督,防止“灯下黑”,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篇六: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

  纪检组是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党组抓好党风廉正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督促协调驻在部门研究制定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的重要机构

  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纪检组是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党组抓好党风廉正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督促、协调驻在部门研究制定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的重要机构。本文旨在结合个人近年来从事纪检组工作的实践经验,就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一个初步的探讨和研究。

  一、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监督制约不力一是领导干部自我监督缺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自己觉悟高,水平高,能力强,有自控能力,不会犯错误,不需要监督。二是上级监督虚化。一些部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受时空限制,上级监督不能经常性地进行,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不能及时掌握,难以监督。三是同级监督弱化。存在同级之间怕相互监督伤了和气,影响工作开展,不想监督和同级之间情况互不掌握、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的不能监督。四是下级监督软化。上级往往掌握着相当大的用人权、财权、事权和话语权,下级怕监督会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和其他利益,因而心存顾虑,不愿、不敢监督,特别对“一把手”的监督上表现尤为突出。五是监督的具体措施不力。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纪检组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那些环节,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导致实际工作中纪检组不好开展监督,监督不力。(二)纪检组的监督权力得不到落实知情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而参加会议是知情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有的部门为规避监督采取用其他形式的会议代替党组会,讨论决定重大人、财、物等问题;或者临时通知召开会议,让参会人员措手不及,不能充分准备,发表意见;更有甚者不召开会议、以个别几个领导或主要领导的意见代替班子的意见,导致纪检组基本的知情权和参

  与权得不到落实,无法对权力行使的过程进行监督导致纪检组监督缺位。

  (三)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一是在制度内容安排上,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对权力的内在有效制衡,合理分配上缺乏具体规定。二是在制度整体设计上,有的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过于简单,制度之间缺乏连贯性、系统性;有的只规定不准,出了问题后怎么办,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效果不好。好的制度仍然要能落实到位才能发挥制度的作用。但目前仍不同程度存在着把印发规定、开会布置等同于落实的现象,制度落实有的还停留于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搞搞形式,走走过场,而未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四)监督体制不顺一是纪委体制不顺。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派驻纪检组实际上主要对部门党组负责,形同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在人事任免、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对所派驻部门还有较强的依赖性,很难大胆地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二是纪检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督主体在地位和职能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威性,存在监督不力和不监督失职,真监督又无能为力的状况二、认真履行纪检组职责、实现党内有效监督的对策及措施(一)增强监督意识,形成监督的良好环境党内监督意识的强化,重点在于抓好教育和营造环境两个关键环节。要切实加大教育干部的力度,广泛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先进性、权力观等教育,克服被监督者的特权思想,增强领导干部乐于接受监督的意识,引导领导干部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加强对党的监督理论及《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教育,增强党员行使监督权利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提高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二)进一步强化、细化纪检组的监督职能必须认真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要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监督

  与被监督的关系。日常工作中,纪检组要经常向党组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对纪检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纪检组又要真正履行好监督同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二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纪检组要勇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敢于处理。同时,也要讲究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使监督工作少走弯路。三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党纪,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整体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三)寓监督于权力运行之中一是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的权力监督。要通过健全、完善巡视制度、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检查的水平,切实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重大投资项目、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二是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动态监督。领导班子内部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对班子成员个人的权力范围要做出明确的界定。通过健全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避免“一把手”揽权、专权和越权。同时,要通过对其理想、信念、宗旨的教育,提高其思想境界,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增强依法掌权、廉洁从政的观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自律的自觉性。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监督约束机制的建设。有效的监督必须依托制度的强制力。要认真分析本区域、本单位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若干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有了健全的制度,还需要认真监督执行,这就要求我们还要建立起使各项制度能够发挥效力,不被人为因素所破坏的保障制度。(三)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一是突出重点对象。作为各级党政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拥有比其他领导成员更多、更大的权力,对这些“一把手”的监督,也是对权力的核心部分的监督。为此,一方面,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权”为“民主决策”;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通过建

  立评议评估机制和有效落实廉政报告、廉政谈话、述职述廉、经济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白海雁(阳煤集团寿阳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组组长)政治思政探讨27--

  

篇七: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

  浅谈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

  浅谈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

  纪检组实行派驻是我党纪检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它对驻在部门更好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组职能作用,是新体制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找出派驻纪检组履职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并通过解决问题和克服不足,为派驻机构履职尽责提供保证。一、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一)工作运行方面监督的单位较多,各单位会议不能统筹安排。派驻纪检组一般监督多个单位,每个单位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比较多,有时监督单位临时召开的紧急会议,会前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纪检组不了解具体情况,会措手不及,不能充分发表意见。另外,各监督单位的会议有时扎堆召开,同一天安排几个会议,纪检组往往是分身乏术、顾此失彼,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二)队伍建设方面1.人员短缺,亟待充实。由于纪检组是顺应纪检体制改革而新组建派驻的,人员大都是从其他单位抽调过来的,从未接触过纪检工作,工作从头开始没有经验,在具体工作中两人彼此需要一个磨合期。另外,派驻机构人员少、懂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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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

  善操作复合型人才更少,监督战线“点多面宽”,工作任务量又偏大,新加入纪检系统的同志又对工作不熟悉,在日常监督和执纪办案工作中往往会顾此失彼,急需再选派人员充实到纪检组。

  2.业务素质有待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工作人员除了要有坚定的党性原则外,还要有较丰富的政策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纪检干部因为进入纪检系统工作时间短,还存在对中央和自治区精神一知半解,业务知识积累较少,事情一多就手忙脚乱。特别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对纪检监察重点领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拿不定主意,抓不住规律,提不出对策,缺乏独立办案、办好案的能力。希望能多参加有针对性和专业性,与监督主业息息相关的金融、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三)协调配合方面需要进一步找准定位,回归纪检监察本责。长期以来,许多单位都认为,任何工作只要有纪检监察机构参与,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其实这种看法定位不准,混淆了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界限,使纪检监察机构由监督变成了替代,由协调变成了包办,导致主责部门在推进工作时“往后躲”。甚至片面理解纪检监察机构服务大局,就是要为具体业务工作“开绿灯”、“保驾护航”,成为协调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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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

  问题的公关机构。三、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一)加强纪检工作宣传不到位。需要加强思想引导,强化保障支撑,解决“认识不到位”问题。一是要强化“两个责任”,督促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澄清模糊认识,切实转变观念,强化“一岗双责”意识,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积极支持纪检组履职尽责。二是要加强纪检工作宣传。抓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等宣讲,让广大党员干部深入了解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办事程序及相关要求,消除干部中“纪检工作就是整人害人”的错误认识,树立“及时开展监督,防微杜渐是对干部最好保护”观念,为纪检组顺利开展监督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三是要将监督的重点从过程监督转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从对具体事项的监督转到对履职情况的监督上来,统筹协调配合,真正起到“对监督的再监督,对检查的再检查”作用。(二)需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要准确领会中央精神,熟练掌握相关政策,通过不断地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熟知工作流程。重点要抓好“三学”:一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论述等,进一步认清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面临形势任务,切实增强纪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学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等相关执纪业务知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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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

  增强执纪办案水平,坚持正人先正己、执纪先学纪,熟练掌握制度规定,融会贯通、学深悟透切实提高履职尽责能力。三学派驻单位相关工作业务知识,加强对监督执关键点和风险点的梳理排查,深入了解归口监督单位行业特点,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处置问题的能力;对所监督单位的人员、权力、职能等基本情况进一步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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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

  onsiteinvestigationsguarantor21staccountmanagerthroughphoneverificationquerycreditrisksmanagementsystemthirdpartiesvariousinformationmediaoffsitesurveysituation22ndloans关于派驻机构如何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进行有效监督的探讨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精辟地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报告中提出必须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执政能力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并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关于派驻机构如何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进行有效监督的探讨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精辟地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报告中提出“必须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执政能力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并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我党为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重要精神的具体体现。

  自2006年3月实行统一管理以来,南京市监察局派驻市交通局监察室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协助配合两项职能,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有效方式和方法,为进一步推进南京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大力强化监督意识,努力找准工作定位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是监督体制的重大变革。派驻机构在驻在部门的角色定位十分重要,只有熟悉驻在部门的实际工作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我们派驻机构要充分认识并抓住统一管理的时机,认真研究、调整好与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紧密结合驻在部门工作实际,努力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与驻在部门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

  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意识到,统一管理的首要目的就是对驻在部门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加强监督。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领导干部都有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甚至个别人一提到监督就觉得别扭、反感,这是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最大难点。从党性高度讲,接受监督是权力拥有者的一项义务。监督可以使人少犯错误,领导干部要乐于接受他律,不能存在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只有

  严格自律,又接受他律,才能做一个清正廉洁的共产党人。要克服这个难点,第一,派驻机构要认清自己应负的职责,克服畏难情绪,树立坚定的信念,理直气壮地去监督。第二,要争取驻在部门党委、行政特别是“一把手”的理解和支持。第三,要想方设法,营造氛围,提高班子成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简言之,就是“敢监督、能监督、会监督”。监督是个敏感的问题。派驻机构履行协助职责不是大包大揽,不是包办代替,而是要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做好“到位不越位”。我们派驻机构要及时针对部门和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更要自觉接受驻在部门党委、行政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做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模范。采取措施要慎重而坚定,利用各种机会参与到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去。我们积极争取“一把手”在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等场合要求其他班子成员理解和支持驻局监察室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年初各级负责人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都要向局纪委派驻监察室备案,通过工作提高了班子成员的责任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把握重点进行监督,灵活使用工作方法

  派驻机构要紧密结合驻在部门的工作实际,找准监督检查的切入点,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方式。

  实践中,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充分发挥职能,保证党委、行政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当前,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派驻机构要不断提高分析研究问题的能力,结合驻在部门实际,向党委、行政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党委、行政正确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各项要求。如我市交通建设任务繁重,为实现科学化管理,强化廉政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我们进行了南京交通建设项目综合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在实施的过程中,监察室不断收集反馈

  信息,及时向局党委、行政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使之达到使用规范要求。又如,我们结合政风行风检查活动进行深入调研,向局党委、行政提出了调研报告和监察建议,引起了局党委、行政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各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整改方案。我们还针对行政审批和交通行政执法环节中容易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监察建议。这些建议得到了党委、行政的认可和采纳,促进了市交通系统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我们派驻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紧紧围绕驻在部门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建立纪检监察建议制度,充分发挥“建议权”进行协助和监督。通过这些实实在在的工作使党委、行政逐步认识到,派驻机构的工作目标与驻在部门党委、行政的工作要求是一致的,派驻机构是驻在部门党委和行政建班子、带队伍的得力助手,这样,派驻机构的工作才会越来越顺畅。

  (二)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监督

  在监督工作中,我们要对人事、财务等重点部门及驻在部门中心工作中一些重点环节做到心中有数,并不断探索有效的监督方式。不能脱离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谈监督,必须将监督触角贯穿并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去。只有这样,监督工作才能有深度、有广度,否则,我们的监督只能浮在面上,蜻蜓点水,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书面征求派驻机构意见时,我们都以书面形式进行意见反馈;对于政府采购、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工作,我们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参与监督;对交通系统涉及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收费等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并且,我们参与了南京市交通建设项目综合管理系统等多套网络系统的研发工作,利用科技手段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体现了全过程监督,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

  (三)要在落实重要制度上多下功夫

  一些领导干部出现问题,往往不是因为制度的“缺失”,而是制度落实的“缺位”,特别是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重要制度落实不到位。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切实抓好民主集中制的落实。这既是党的组织原则,又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这就要求派驻机构负责人在党委、行政会上要敢于直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检查会议决定是否得到落实,真正体现民主和集中。其次,要避免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定期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方式。要广泛征求群众对班子的意见,充分沟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特别是引导和鼓励班子成员从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关心爱护同志角度出发,加强对“班长”的帮助教育,学会“小题大做”,通过分析平时掌握的一些“小问题”,及时批评提醒,防止“小问题”积累成“大问题”。第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点是落实,落实的关键是领导。派驻机构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当作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平时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责任划分,提醒并督促相关领导落实责任;年底检查中对照年初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逐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相关领导通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领导干部真正起到提醒和监督作用。我认为,这些制度是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障和监督手段,落实这些制度不需要表面上的创新,重在一个“实”字,监督的效果才能得到体现。另外,要通过加大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纪律作风督察力度等手段,促进其它各项监督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实。

  (四)把做好案件检查工作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

  信访工作是掌握干部队伍情况的重要渠道,查办案件是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2006年3月份以来,我们受理信访举报中进行初核的有16件,立案16件,有1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通过查办案件,以查促教、以查促建。首先,我们重视案件分析工作。通过季度分析、半年分析、年度分析和重点案件分析,提出

  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委、行政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和决策依据。第二,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每查处一个案件,我们用身边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如伏国华、许庆民、龚建国等人的案件,以产生警示效应。同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召开会议,向案发部门或党委、行政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或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督促驻在部门不断完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查办案件既能对干部进行诫勉教育,又能促进制度完善,同时也是有效的监督。而且,通过查办案件,还可以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不断规范监督工作

  制度建设是监督的保证。在制度建设中,我们注意抓契机、找结合:一是以统一管理为契机,协助党委、行政建立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如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备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等;二是结合落实惩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了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还制订并试行了《党风廉政建设综合评价办法》。这些涉及监督的制度大多以党委、行政的名义印发,不仅更具权威性,而且为派驻机构实施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过这些制度的落实,使派驻机构的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对党委、行政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更有可操作性。我们从这些工作中体会到,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不能仅用“权力”去监督,更多地应是通过落实“制度”去监督,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由于“同级”监督带来的监督弱化问题。

  (六)与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各部门和工交纪工委加强工作汇报和情况沟通

  统一管理后,我们对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特别是查办案件情况等,通过口头汇报、书面报告或廉政通报、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及有关厅室报告。一些重要案件向市纪委、工交纪工委领导汇报后,在市纪委、工交纪

  工委领导的指导下得以顺利查办。在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活动时,还邀请市纪委监察局、工交纪工委领导现场指导。通过汇报和沟通,不仅使上级领导和机关及时掌握我们的工作情况,还使得我们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能及时得到上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认真处理各方关系,促进工作顺利进行

  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的领导关系、职能任务和人事管理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创造一个良好的履职环境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觉得,在工作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监察室和驻在部门的关系

  目前,客观形成的“双重身份”使驻局监察室主任必须认真处理好派驻监察室和驻在部门的关系。一方面,作为驻在部门的成员,应积极参与驻在部门重要决策的酝酿、讨论,争取做到决策前知情、决策中参与、决策后加强监督检查,并加强与党委、行政和其他处室之间的沟通交流,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作为派驻机构负责人,对信访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多向党委、行政及有关领导通报,加强沟通,这既是提醒又是监督,既有利于党委、行政全面掌握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又有利于共同做好工作。

  (二)处理好监督检查和协助配合的关系

  一方面,通过做好协助配合工作,深入了解情况,取得驻在部门的理解与支持,为开展监督检查创造良好的氛围。另一方面,通过监督检查,查找各级领导干部和系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协助党委、行政分析研究,制定有效措施,促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总之,履行职责时,既要大胆监督、放手工作,又要诚心诚意、竭尽全力地协助党委、行政,急党委、行政之所急,让党委、行政感觉到,派驻机构的监督不是给党委、行政和领导班子“挑刺”,是在为党委、行政服务、为单位的队伍建设服务。

  (三)处理好监督和保护的关系

  工作中,我们对全系统的干部一直灌输这样的思想: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干部。一方面,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同时,我们注意多方提醒、全面预防,防止领导干部在不自觉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犯错误。我们在系统内开展了廉内助、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建立了廉政谈话、廉政指导制度;另一方面,我们又要注意防止有人恶意利用纪检监察部门来诬陷领导干部,损害领导干部的名誉、影响领导干部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泄私愤恶意诬陷诽谤的信件,在处理这些信件时要慎重调查、保护好干部。

  通过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很难一步到位,需要有个不断探索、不断强化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还有相当大的难度。一方面,统一管理后,派驻监察室领导承担的责任明显加大,但由于体制的原因,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领导独立实施对班子成员的监督依然相当困难;另一方面,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长期的“血缘关系”不可能“一纸命令”就能切断,需要一个思想转变、职能转变、关系转变的过程。况且,目前派驻机构的人员经费、后勤保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依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免会对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的独立性构成一定的影响。

  明确监督意识,突出监督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加强党内监督,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防体系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强化派驻机构自身建设,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能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统一管理的各项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理顺,作为派驻干部,我们要在当前体制框架下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对驻在单位负责、对相关人员负责的态度,振奋精神,不等不靠,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切实履行好市纪委监察局赋予的各项职责和任务,加强监督检查,促进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篇九: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

  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2007-01—23

  自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把“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思路之一以来,各级纪委高度重视,把监督工作调整为纪委的工作重点,要求派驻纪检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派驻部门的监督。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应当说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根据近年来参加市委、市纪委抽调的检查组、督导组工作了解掌握的情况及日常工作中与纪检组长的交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近几年以来,全市派驻纪检组在市纪委和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整体上看,纪检组履行职责工作中监督仍是个薄弱的环节,与形势的发展要求还不适应,尤其在监督实践上存在着监督制约不力、监督渠道不畅、监督制度不全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一)监督制约不力。一是领导干部自我监督缺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自己觉悟高,水平高,能力强,有自控能力,不会犯错误,不需要监督;有的权力观错位,怕监督失去权力;有的领导干部一听到“监督”就很反感,认为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是对自己的禁锢,不愿意接受监督.二是上级监督虚化。如:上级纪委监督部门党组落实纪检组工作权限、贯彻民主集中制等行使权利方面情况及力度不够,此外,由于一些部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受时空限制,上级监督不能经常性地进行,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不能及时掌握,难以监督.三是同级监督弱化。存在同级之间怕相互监督伤了和气,影响工作开展,不想监督和同级之间情况互不掌握、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的不能监督。四是下级监督软化。由于长期以来强调下级服从上级,班子成员要当好班长的助手特别是实践中当班子成员之间产生矛盾时,上级意见往往倾向于班长,加之,上级负责人往往掌握着相当大的用人权、财权、事权和话语权,下级怕监督会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和其他利益,因而心存顾虑,不愿、不敢监督,特别对"一把手”的监督上表现尤为突出。五是监督的具体措施不力。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纪检组具体参与哪些工作、

  重点监督那些环节,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导致实际工作中纪检组不好开展监督,监督不力。

  (二)纪检组的监督权力得不到落实市纪委赋予纪检组的工作权限有6项,应该说这是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权利不同程度地存在得不到保障的问题。知情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而参加会议是知情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有的部门为规避监督采取用其他形式的会议代替党组会和局务会讨论决定重大人、财、物等问题;或者临时通知召开会议,让参会人员措手不及,不能充分准备,发表意见;更有甚者不召开会议、以个别几个领导或主要领导的意见代替班子的意见.由于纪检组参与监督的主要渠道不畅,加之,一些部门安排纪检组长参与工作面的狭窄,信息闭塞,除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外,基本上都是分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老干部、普法工作,大量时间基本上是组织职工学习和参加市里召开的大会,很少有机会参与部门业务工作、活动等,导致纪检组基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落实,无法对权力行使的过程进行监督导致纪检组监督缺位.(三)纪检组获取信息的监督渠道不畅、狭窄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除通过纪委赋予的工作权限获取信息外,还必须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一是目前尽管干部群众的监督热情不断提高,但真正做到知情监督的条件仍不具备。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够广,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无力监督。二是干部群众反映真实情况的渠道不畅。目前仍然缺少一种能让干部群众畅所欲言的情况反映机制,信息失真、信息滞后、信息匮乏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实名举报受到打击报复或举报信件转到被举报人手里等情况的发生,导致群众不愿、不敢反映、举报问题,从而纪检组对领导干部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掌握,造成监督上的被动和不力.另外,有关部门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情况重视不够,处理不及时,以及一些部门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打击了干部群众反映真实情况的积极性.三是干部群众实行民主监督的渠道不畅。虽然当前在开辟群众民主监督渠道上作了大量工作,但群众民主监督渠道还是显得不够充足,即使已有的渠道,如实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也由于评议范围狭窄、评议方法、评议机制不健全以及评议结果没

  有很好地与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挂钩,民主监督渠道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在舆论监督上,同样缺乏专项法律保障,使得监督主体的职能和权利未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四)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党内监督应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否则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行为,而且容易导致盲目和随意。一是在制度内容安排上,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对权力的内在有效制衡,合理分配上缺乏具体规定。二是在制度整体设计上,有的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过于简单,制度之间缺乏连贯性、系统性;有的只规定不准,出了问题后怎么办,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有的制度只管眼前,不管长远,缺乏预见性和前瞻性。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效果不好。好的制度仍然要能落实到位才能发挥制度的作用.但目前仍不同程度存在着把印发规定、开会布置等同于落实的现象,制度落实有的还停留于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搞搞形式,走走过场,而未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我们虽然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但却仍有那么多的“一把手”能随意拍板、胡乱决策,有的甚至长期不与班子成员会面,靠秘书传信和“首长手谕”来指挥调度。我们尽管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但有的单位考察干部也成了“走形式”,为达到个人的目的,想方设法去操纵考察过程。如山西翼城县委书记武保安,他收到贿赂后,将人事政策、部门意见变成其实现个人意志的工具。在干部调整中,方案怎么定,由他说了算;初选人员如何产生,由他说了算;正职的提拔,由他说了算;副职的提拔,还是由他一个人说了算。在这个过程中,人事政策成为其手中的橡皮泥,想方则方,想圆则圆,可以为买官的人度身定做;民主考察制度也被其玩弄于股掌之上,群众意志被肆意践踏。腐败分子肆意弄权,践踏制度,组织部门也成了摆设。这时的所谓程序也必然成为了形式.王怀忠却能通过制度的“界墙”,随心所欲地把众多贪官提拔到重要岗位,导致“程序是合法的、意志是个人的”怪现象。笔者认为,有制度而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其危害远远超过没有制度。我们虽然有民主生活会制度来开展批评与互相批评,但民主生活会的大多是走过场,班子成员之间是表扬与互相表扬,或者讲成绩夸大其辞,讲问题避重就轻,质量不高,不解决实际问题.(五)纪检组角色错位按照市纪委的规定,纪检组主要履行监督和组织协调两项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组却主要履行了党组的责任主体的职责.如纪检组不同程度地扮演了组织干部职工

  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主持制订有关制度、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分解》的牵头者而不是监督和检查者的角色,造成纪检组自己说给自己听、自己做给自己看而真正的责任主体却成了看客等情况。

  (六)监督体制不顺一是纪委体制不顺.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派驻纪检组实际上主要对部门党组负责,形同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很难大胆地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另一方面,纪检组在人事任免、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对所派驻部门还有较强的依赖性,甚至纪检干部与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之间还存在着一些政治、经济、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现实状况,使纪检组难以独立地行使职权,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或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发现的问题,大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家丑不外扬,监管的作用发挥不大。二是纪检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督主体在地位和职能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威性,存在监督不力和不监督失职,真监督又无能为力的状况二、认真履行纪检组职责、实现党内有效监督的对策及措施实现党内有效监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关键环节,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和新的形势下,必须既立足于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又考虑到长效管理和超前规范;既继承和发扬传统的、有效的监督方式,又体现与时俱进、重点突出,积极探索监督的新机制、新制度、新方式,采取更加有力的各种监督措施,实现党内有效监督,从根本上不断促进党的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一)增强监督意识,形成监督的良好环境。党内监督意识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思想基础,只有夯实了这个基础,开展党内监督才有内在的动力。党内监督意识的强化,重点在于抓好教育和营造环境两个关键环节。增强党内监督意识,营造主动监督、乐于接受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是推进党内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前提.责任主体要加大教育干部的力度,广泛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先进性、权力观等教育,克服被监督者的特权思想,增强领导干部乐于接受监督的意识,引导领导干部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加强对党的监督理论及《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教育,增强党员行使监督权利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提高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

  识。建立监督权利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积极保护好党员的各项政治权利特别是民主权利,鼓励党员关心党的建设,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和条例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对敢讲真话,敢于监督的党员和群众予以正面激励;对党员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所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予以负责的答复;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批评甚至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良好的党内监督环境,是强化党内监督意识的重要保障。营造良好环境,就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地位人人平等,特别是要保障下级对上级、一般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能够到位;要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解决广大党员干部的后顾之忧;要保障惩恶扬善,鼓励监督,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等形式,在党内外创造一种敢于监督,监督光荣的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细化纪检组的监督职能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作为职能监督机关,纪检机关在实施党内监督方面,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一是纪检机关有一套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并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系统。二是纪检机关是常设的专门的工作机构,监督工作可以经常稳定地进行.三是纪检机关在监督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力,使监督具有强制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纪检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敢于并善于运用党规党纪赋予的各项监督权力,努力使监督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认真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要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日常工作中,纪检组要经常向党组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对纪检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纪检组又要真正履行好监督同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这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党组越是加强了领导,越有利于搞好党内监督工作。二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纪检组要勇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敢于处理.同时,也要讲究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使监督工作少走弯路。三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党纪,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整体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只有树立这种思想,才能得到党组的重视和关心,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监督的路子才会越走越宽。因此,纪检组一定要树立中心意识、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党组的中心工作履行监督职能,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为经济建设服务.(三)寓监督于权力运行之中党内监督的核心,是保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的正确行使和运用.工作中

  必须注重把对权力的监督从重在监督执掌权力的人,转为既监督掌权人,更重视对权力运作的规范和制约上来,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使党内监督工作,不论思想观念还是工作方法上都要实现从“盯人”到既“盯人”,更重视“盯权"的转变.要通过进一步对权力进行规范、约束、制衡,建立健康的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消除担负一定领导责任、握有一定权力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条件。

  一是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的权力监督。要通过健全、完善巡视制度、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检查的水平,切实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重大投资项目、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强化任前监督,把考察、提拔、使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干部,一定要采取实名推荐的方式。做到举贤不避亲,权责分明,防止发生“只推荐、不负责”现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一定要科学慎重,要经过专家论证、集体讨论这些规定程序.总之,对领导班子的权力运行监督,关键是要落在对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和责任化监督上。

  二是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动态监督.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实质上就是要防止权力性质的变化和权力使用范围的扩大,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党政机关的“一把手”处在班长的位置,是首要监督对象。对“一把手”的监督,要体现两个方面,即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纪律监督。“一把手”处在领导班子的核心位置,但不是“家长"位置,权力不能过分集中在“一把手"手中,领导班子内部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对班子成员个人的权力范围要做出明确的界定。通过健全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避免“一把手”揽权、专权和越权.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要明确“一把手”具有“拍板权”,又要明确因决策失误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一把手”身居要职,能不能自觉接受监督非常重要。要通过对其理想、信念、宗旨的教育,提高其思想境界,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增强依法掌权、廉洁从政的观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自律的自觉性。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动态监督,还包括对权力授予过程的监督、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

  权力行使结果的监督。要把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关,加强对领导干部多方面的检查考核,特别要强化政绩考核。要实事求是地评价一个领导干部的政绩,对干部述职报告的真实可信程度、民主评议干部的认真程度、干部离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财产申报登记是否属实等都要及时进行监督。此外,还要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的质询工作.对一些可能出现权力失控的部门工作要提前介入,有目的地对一些问题进行质询,通过质询了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是否得当,改变那种出了问题再处理的事后监督形式.

  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监督约束机制的建设。有效的监督必须依托制度的强制力。近几年来我们党制定了许多好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破解了党内监督的诸多难题,加大了党内监督的力度,使党内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这些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仍不够健全,也不够配套,大量的建章立制工作还需要尽快完成.我们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若干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比如,为保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要制定议事制度、督查制度、工作协调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此外,我们要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保障机制。有了健全的制度,还需要认真监督执行,这就要求我们还要建立起使各项制度能够发挥效力,不被人为因素所破坏的保障制度.这种保障制度要明确规定,如不接受监督、不执行监督制度,将受到严肃处置.保障机制还要包括监督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上级对下级、平级之间,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对因监督不力而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保证监督制度的权威性。

  (三)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在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涉及的监督事项和内容日益增多,面对这个现实,采取突出监督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点领域和重点事项的办法,可以达到以较小的监督成本获取较大的监督实效,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一是突出重点对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各级党政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拥有比其他领导成员更多、更大的权力,对这些"一把手"的监督,也是对权力的核心部分的监督。实现对这份权力的有效监督,对其他人、其他方面的监

  督就会容易得多.“一把手”是《条例》约束的重点等,使从高层到各个层面的“一把手",都将成为监督对象。但如何克服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盛行,特别是利益交换关系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形成的“关系网”,防止好制度“立而不施”、“有法不依”、“虚监”现象,真正能让“一把手”无时无处都在有效的监督范围之内,还是一个大课题。为此,一方面,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集权”为"民主决策",杜绝少数人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通过建立评议评估机制和有效落实廉政报告、廉政谈话、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廉政巡视等制度,形成对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有效批评与监督,督促领导干部严以律已、廉洁用权。三要削权。将一些权力较由多数人来行使,还权于人民。

  二是突出重点部位。虽然目前腐败现已经渗透到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但腐败高发部位和高发环节仍是人、财、物。因此,在监督部位上,要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突出强化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政府管理部门,以及耗费国有资产数额大的部位的监督,适当削减这些部门的权力,实行公开透明,管办分离的运作模式。定期对这些部门进行岗位轮换,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制定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

  三是突出重点领域。对于不能实现由市场配置或市场竞争不充分、垄断性强等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领域,诸如工商税务、金融证券、土地批租、政府采购、水利城建、规划管理等重点领域,应当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加强督查,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引发权力滥用问题.

  四是突出重点事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事项,如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大额度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抓住关键环节,明确监督内容,逐步形成”全面参与、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工作方法,确保对重点事项的监督有效。

  (四)健全监督制度,构建监督的长效机制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是党内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监督过程规范化的基本保障。要继续从实际出发,在坚持原先行之有效的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纪委书记同下一级党政一把手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基础上,着手建立和完善一些具体的监督制度,进一步深化督领域,细化监督内容,规范监督程序,推动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的发展。

  1、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着力构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机制,特别是加强对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对权力授予的监督.一是在推荐提名上,推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和推荐责任制,对领导干部在用人方面失察失误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在推荐阶段,还要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注重群众的公认度。二是在考察名额上,根据领导班子换届、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个别提拔任用等不同情况,经民主推荐,适当扩大差额考察比例。三是在考察程序上,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察预告制,改”暗箱操作”为公示于众,将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任前公示,如有不良反映,经查实后不予任用。四是在讨论决定上,实施全委会、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规定县(市)区党政正职的推荐人选、市直属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防止违心同意的现象。同时,加快制定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办法,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通过有效实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查处,最大限度地防止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错误偏差,杜绝跑官要官现象的发生。

  2、健全集体议事制度。严格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对哪些事项应经常委会决定,哪些事项可以召开常委扩大会研究,常委会的决议应有多少常委通过才能生效,对党内主要领导人不按程序办事应如何纠正等应作出具体规定。严格决策约束纪律,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和决策失误辞职制,对由于错误决策导致不良后果,决策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由于领导干部因个人决策失误或工作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3、坚持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凡是党内方针政策的形成、党内基本制度的制定,凡属党内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都要以通报、公示、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座谈会等适当形式向党员干部公开,方便党员干部的监督。领导干部应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的住房调整、配偶和子女的工作安排、职务变动、个人财产和收入、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等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审核,对隐瞒不报的,除严肃批评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4、完善述职述廉制度。在总结前几年我市述职述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

  范述职述廉的内容,每年根据上级、同级纪委廉洁自律的要求,结合群众反映的疑点问题、关心的焦点问题,党员干部日常监督卡发现的问题,确定具体的述职述廉内容。进一步丰富述职述廉形式,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参与测评的人员范围,以请群众或有关方面的代表对领导干部现场提问、质询的方法,要求领导干部现场解答、对话和说明,让干部说个清楚,让群众听个明白。进一步加强述职述廉测评结果的运用,扩大评廉结果的反馈范围,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促进述职述廉监督作用的发挥。

  5、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和务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我市党务公开工作探索的力度,逐步实现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凡是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现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最大限度地向党员和群众公开,增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的发展。要充分运用政务公开、机关事务内部公开业已形成的经验和形式,突出自身特点,强化党内监督,拓展广度,挖掘深度,使三者之间互为促进,相得益彰。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在推行党务公开中工作不力、群众反映不好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调整工作岗位;对拒不推行党务公开或在党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6、逐步试行询问制度。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询问质询制度,既是一项紧迫的工作,又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不可能呼之即出、一蹴而就。为此,有必要吸收借鉴质询工作起步较早、成效较好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以科学归纳和总结,探索询问、质询的条件和程序,形成询问和质询提出、确立、处理、反馈一套工作机制,在一定范围先行试点,及时总结并进行理性思考,为我市质询工作推开奠定基础。在质询工作开展中,"两委委员"要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质询制度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以及相应的纪律要求,对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行使质询权,被质询的干部必须予以答复和说明。对不称职的干部对于理想信念不坚定,领导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强,作风不过硬,尤其是那些没有多大实际成绩,也没有犯大错误,工作协调不起来的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坚决予以罢免或撤换,在干部队伍中形成良好的淘汰竞争机制。

  (五)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实现党内有效监督,是一个涉及各个方面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丰富监督手段,整合监督资源,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推进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1、发挥纪委组织协调作用.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但它只是六大监督主体之一,并不是唯一的监督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强化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能,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监督合力的良好势头。当前,应抓紧制定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规定,从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等方面界定纪检监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明确纪委的组织协调责任,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凸现监督的整体效应。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多渠道、多方位了解掌握干部的现实表现,形成协调和监督合力.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通过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督促各级领导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2、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在继续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的基础上,全面构建廉情预警机制,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提高我市党内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扩大廉政预情网络单位,在检察、审计、信访、新闻媒体等单位设立廉政预情联系站,在县(市)区、镇乡(街道)、企业和村级组织有选择地建立廉政预情直报点。发挥96178效能(廉政)投诉中心窗口和民主评议机关活动的作用,多渠道、全方位地收集廉政预情信息.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究,通过廉情分析和廉情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腐败问题。加快基层民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行民主评议、民主听证等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健全人民群众监督的法律法规,完善民主制度,发展民主形式,强化群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3、发挥其他监督主体的作用.建立与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相适应的党内外监督工作机制,落实各个监督主体的责任,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新闻舆论、审计、财经等部门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的有机结合,多渠道、多方位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现实表现,使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处于多层次、多角度、网络型的党内外监督之中,形成立体化监督的态势。(六)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

  监督体制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权力运行规律,决定着监督的实效性和权威性.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完善监督体制,要从实际出发,针对现行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从具体问题入手,突出重点,扎实推进,逐步建立一个系统完整、科学运转自如的党内监督机制。

  1、积极开展巡视工作。巡视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尤其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途径.目前,市委已决定成立巡视机构,有关部门要尽快搞好组建工作,明确巡视任务,制定巡视方案,有计划地开展巡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巡视组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实现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沟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规范化.重视巡视结果的运用,作为奖惩考核班子的重要依据,使巡视工作成为更有效、更具权威的党内监督手段.

  2、大力推进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权威,对深化我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建立派驻机构的联系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明确专职副书记和专门室(厅)负责联系派驻机构的工作,协调、帮助派驻机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派驻机构的组织建设,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内容和程序和、及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派驻机构的协作机制。针对派驻机构的工作特点,加强对派驻机构具体业务指导和情况沟通,增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集中力量解决事关反腐败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努力解决派驻机构人手少、经验不足的状况。三是建立派驻机构的考核机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次对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进行述职考核,重点考核派驻机构完成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向市纪委及时报告请示重要事项、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市纪委对述职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与考核结果综合后一并向党组(工委)和述职对象反馈.

  党内监督存在的以上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妥善加以解决。笔者认为,加强和改进纪检组的监督,必须进一步拓宽思路,细化措施,点面结合,多管齐下,全方位加大综合推进的力度,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七)规范党内民主生活,抓好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班子主要领导应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

  督,不搞“一言堂”。班子成员也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其他成员的监督,杜绝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错误倾向。二是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抓好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在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上多做文章。三是班子成员要合理分工,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同时,这种分工也不宜搞终身制,重点岗位领导要实行轮换,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党内民主监督,最重要的是让广大党员真正作为主体参与党内监督,形成一种良好的监督氛围。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制定政策、形成重大决议的过程中,除了一些确需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均应在党内公开,让广大党员参与讨论,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同时要把党员民主监督列入现行干部管理之中,组织党员对权力持有者的德、能、勤、绩进行测评、评议,保证每个权力持有者的升、降、奖、惩,都纳入民主监督之中

  

篇十: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调研报告

  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是确保驻在部门及所属行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顺利开展的内在需要。我县结合县情在全县范围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是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现实需要,是大势所趋。作为一名纪检监察派驻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形势下如何强化主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作用作初浅的分析。

  一、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从我县及我单位近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近年来工作客观地说对全县及我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于上级主管门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关系没有理顺。首先,在现行的领导体制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际上主要对驻在单位党组负责,形同单位的一个内设机构,不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派驻机构在人事任免、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基本上完全在所驻单位。这种现实状况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难以独立地行使职权,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其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陷入具体的派驻单位日常性工作,特别是业务部门,派驻人员还从事着大量的具体业务工作,形同派驻单位的工作人员一样。(二)职能定位有偏差。派驻机构的职能有待进一步明确,充分保证其独立性。但现实是在工作中存在职能错位倾向,难以超脱驻在单位中心工作之外,不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派驻机构被驻在单位当作其班子成员,各派驻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兼职”的问题,致使派驻机构常常“种了别人的自留地,荒着自己的责任田”,影响了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三)派驻人员素质能力有等进一步加强。新的形势下对纪检监察队伍提出了新的要求,但部分干部能力素质与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不敢管、不愿管、不善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监督工作形式

  化的问题多有反应。特别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对纪检监察重点领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分不清是非,拿不定主意,抓不住规律,提不出对策,没有能将一结苗头性的问题杀死在初期。

  二、几点建议派驻系一项领导体制改革,向社会传递了党和政府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坚定决心,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就我县而言,派驻体制下的县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工作运作时间实属不长,客观上将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及时给予关注并加以解决。(一)领导体制改革从制度上已完成,但组织机构认知上、工作衔接上尚未全面到位。派驻涉及领导体制上的改变,涉及纪检组织与被派驻单位关系上的调整;派驻体制下纪检监察组织人员工资福利都仍在被派驻单位,派驻体制下纪检组织工作运作平台与体制建立需要被派驻单位更多理解、支持。建议县纪委监察部门领导适时或定期到被派驻单位进行工作调研走访,检查、了解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情况,体现直接领导并增进同被派驻单位的沟通,营造出一个更好的政治、大局、协作氛围,助推纪检监察组织在被派驻单位更快更有效地建立起新的工作平台与机制。(二)明确工作职责,增强监督的独立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第一职责是监督。要突出监督重点,把驻在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加大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力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属驻在单位重大决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要督促所驻单位把反腐倡廉的要求与其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力度,充分发挥派驻机构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三)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人员编制管理。一要加强对所派驻单位纪检书记(组长)的编制管理,确保其编制独立(编制不占用派驻单位编制),人员使用独立,不再兼职于派驻单位的业务工作,从而保证派驻机构工作真正

  独立。二要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在交流中考察和锻炼干部,交流包括系统内上下交流,系统内外交流、机关内部的轮岗等形式,以确保派驻人员不长期在一单位工作,与被派驻单位存在太多的利益结合。三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以提高其新形势下工作的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派驻纪检监察组织机构。据了解,目前派驻到县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大都设纪委书记(或组长)一职,副书记(副组长)、纪检监察员均未作出职位安排,极少数部门虽设有监察室,但日常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工作只是组长一人谋划,没有助手更谈不上集思广益,大都有赖于被派驻单位办公室或支部人员帮助。建议及时出台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完善及人选配备、审批方案,将纪检副组长(副书记)、纪检监察员或监察室及主任人选配齐,为派出的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供保障。

  

篇十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驻在单位一把手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本文重点分析了纪委监察驻派工作在履职中的意义、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希望能够对读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纪委监察;履职;意义;问题;对策1.前言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巩固深化“三转”成果,重点研究探索县及县以下纪检机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作风转变问题。2.基层纪检监察提升履职能力的意义基层纪检监察是反腐斗争大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是由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构成,共同担负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由此可见,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架构来看,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组织单元,基层纪检监察无论是从组织的规模数量,还是从涉及的党员干部的数量,都不容小视。3.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1缺乏独立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联系千丝万缕,不能彻底隔断,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的影响,仍不能完全消除。派驻机构的办公场所位于驻在部门,与监督对象即便没有私交至少也是相熟,用水、用电、办公设备、设施乃至公务用车等工作保障,均由驻在部门提供。派驻机构干部编制关系未纳入纪委统一管理,工资、人事关系很大程度上受驻在部门制约,驻在部门领导对派驻机构干部的评价,可能影响到其评先评优或者提拔任用,如果驻在部门领导与派驻机构干部之间关系不和或者恶化,后者的监督工作便很难开展;派驻纪检组长为驻在部门的党委(组)成员,隶属于党委(组)领导,同时又受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双重身份使自己处于“夹心”境地。简言之,目前实践中的派驻机构不具有摆脱驻在部门干涉的独立性,反而要受其较深程度的制约。3.2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的缺失,意味着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不可能具有超越驻在部门的权威。其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就会呈现虚化、弱化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监督不到位、不够力。不想监督,是怕得罪人,怕损害人际关系,怕影响自己升迁。不敢监督,是怕“以下犯上”、“以小欺大”,毕竟在职级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与派驻纪检组长同级或者是高一级。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的后果是,纪检监察工作没有实效,似“蜻蜓点水”,又似“隔靴搔痒”,监督作用得不到发挥,监督权威难以树立。权威越是受损,工作就越难开展;工作越难开展,就越没有权威。3.3缺乏专业性“任何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风险,都有监督的必要。但不分重点的泛化监督往往会浮于表面。”一方面,派驻机构特别是综合派驻组的工作量大、面广、事杂,监督内容涉及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的方方面面,且综合派驻组负责的各部门职能不同,要深入有效的监督需对部门的工作业务有较为深入全面的了解,如果涉及专业技术就有更高的要求。对就三四个工作人员的派驻

  机构来说,很难达到全面、高效监督要求。另一方面,乡镇街道或单派驻纪检组需要服从党委的工作分工。党委(组)安排的工作任务,很可能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没有直接关系,却需要纪(工)委书记或纪检组长带领派驻机构干部去完成,特别在乡镇街道中的征地拆迁、矛盾调解等常规工作和“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阶段性重点工作中基本上“全员上阵”,作为班子成员的纪(工)委书记当然不能例外,“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更有甚者,派驻机构变成了驻在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沟通的桥梁”。当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发现驻在部门存在问题时,派驻纪检组长便会主动或被动地出面,充当驻在部门的“代言人”,“监督者”变成了“同盟者”,“独立主体”成为“利益共同体”。

  4.提升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监督能力的建议4.1抓好主业,加强防控,发挥“驻”的优势(1)有的放矢,准确定位,理清基本工作思路。派驻机构应对照职责要求,在工作中遵守纪律、提高效率、廉洁公正,打造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围绕这个目的,派驻机构的基本工作思路应该是“全面参与重大活动,重点监督敏感事项,注意警示关键时期,调查违纪违法行为,协助党委(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围绕落实这一思路来寻找工作的切入点,更好地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派驻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党内监督,有效履行这一职责的前提是对派驻单位情况的知悉,就是要发挥常“驻”单位的优势。因此,派驻纪检组的工作机制首先必须围绕这一关键来构思、具体化。比如,畅通信访渠道,应采取多种举报方式,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诸如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等。举报的前提是做好公开,督促驻在和综合监督部门做好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等,让单位日常管理置于全民监督之下。(2)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营造不能腐的氛围。一是构建内部控制规范。协助派驻单位,重新梳理、科学划分组织结构和职能,合理匹配内部机构的权力与责任,健全相互牵制的职能和岗位机制。重点围绕防控法律、政策制定岗位利益冲突等各类风险,积极构建派驻内部控制规范,把反腐倡廉要求嵌入其中,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将内控意识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形成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共防风险的良好局面。二是建立警示约谈制。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警示约谈制度,要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并要求其就约谈事项落实整改,再根据整改情况实施处理措施。三是实施行政问责制。针对给派驻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4.2加强力量,严格审查,用好“派”的权威(1)强化保障,配齐力量,全力配合纪律审查。目前,不少派驻纪检组由于人员和办案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保证纪检组能够进行有效的案件审查,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厘清职责,配齐人员。纪检组专职从事监督责任,人员由纪检组提名,从派驻和综合监督部门遴选优秀人员,提请市纪委任命,充实纪检组的力量。二是保障经费,稳固后方。纪检组经费应优先支出,确保办案经费无忧。三是加强学习,提升能力。按照“忠诚、干净、担当、活力”的纪检监察铁军要求,深入开展纪检干部能力建设,着力提升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2)铁面无私,严格审查,加大案件审查力度。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反腐败工作,做好查办案件必须过好以下“三关”。一是过好“慵懒关”,主动办案。发现不了和查找不到问题也是失职。这就要求派驻机构要主动出击,在日常监督中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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