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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3-17 09:32:06 点击: 推荐访问: 债务 债务重组 夫妻共同

  案例:5年前,宣女士和老伴老杨退休。2017年3月,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前不久,老杨的侄子突然拿着3张借条找到宣女士,说她和老杨在2016年先后向他借款5万元,借条载明的借款用途为家庭急需,并有老杨的签名,宣女士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老杨借钱这回事。宣女士说,离婚前,老杨每月的退休金为3000元,她每月的退休金为4000余元,另外她还在补习班任课,每月有一些报酬,这些收入均交给老杨管理,而且双方身体都比较好,公婆均已去世,孩子们的工作单位和收入也都不错,这几年家里没有出现重大变故,不可能出现家庭急需用钱的情况。由于宣女士拒绝和老杨一起还款,老杨的侄子声称要把她和老杨一同起诉到法院。那么,该笔借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老杨的个人债务呢?
  说法:如果老杨的侄子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宣女士和老杨的共同生活,那么这5万元就属于老杨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举债,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而对外所负的债务。2018年1月,为了进一步规范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对于不符合“共债共签”的,要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夫妻一方因以上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老杨于离婚前对外借款,属于家庭重大事项,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无权单独处理。同时,宣女士和老杨在离婚之前经济状况良好,也没有出现需大额用款的事情。因此,老杨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数额较大,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笔债务属于老杨的个人债务,宣女士不應承担偿还责任。如果老杨的侄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了宣女士和老杨的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宣女士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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