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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3-12 09:45:59 点击: 推荐访问: 作用 作用及危害 作用发挥不够什么

  摘 要:在針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方面我国没有建立完整预防和惩治犯罪体系,如何利用保安处分提前预防的教育及感化措施来控制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建立适合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犯罪控制、预防机制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保安处分;未成年犯罪;犯罪预防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国内外刑法学界共同面临的难点之一。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不同于普通犯罪,过分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和惩治作用,忽略造成其犯罪的心理和社会原因,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及原因
  (一)犯罪率呈明显上升的趋势。由于网络传播的社会信息混杂,青少年自身心理还未成形,还未建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三观,难以在庞大的信息中筛选排除掉不正确的诱惑和选择,往往在金钱的诱惑和他人的怂恿下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一旦实施后就难以回头。未成年犯罪往往还呈现出团伙犯罪的特质,很多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不了解行为的意义以及需要承担的后果,在所谓哥们义气的情况下盲目的跟随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二)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在近年来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在心智不成熟的情况下过早的接触社会,产生叛逆心理,尤其是在单亲家庭或是教育方式不恰当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忤逆和自负的心理,急切地想摆脱父母和学校的束缚。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谋生技能就易实施简单暴力获取财物的财产性犯罪。
  (三)犯罪类型不仅限于以简单暴力手段侵犯人身类和财产类案件,还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早期的青少年犯罪多集中于财产型犯罪,但现阶段,青少年开始利用网络实施各种不同种类的犯罪,不仅仅为获取财物,还涉及到抨击他人报复社会等目的。过早的接触社会造成的受教育时间短,法律意识缺乏使他们容易在情绪的冲动下实施难以挽回的危害行为。
  (四)根除犯罪难度大,再犯可能性高。青少年犯罪往往判处的刑法不会特别重,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为谋求生计也很容易再次实施犯罪,循环往复就难以达到根除犯罪的目的。
  二、保安处分概念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保安处分并没有一个明确且普遍接受的定义。日本学者大塚仁认为,“保安处分是着眼于行为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对行为人进行社会报案和对其基本人进行改善、治疗为目的的国家处分”。台湾学者韩忠谟认为“保安处分,即系法律对无责任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特种危险性之有责任行为人,以矫正、感化、治疗等方法所为之特别预防处置”。高铭暄认为,“保安处分乃是刑法以外用于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具有犯罪危险性之特殊犯罪人,以教育、矫正治疗、监护等方式以改善其形状,消灭其犯罪危险性,使其能重适社会之正常生活,以确保社会之安全”。
  保安处分在定义上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保安处分包括对物的保安处分和对人的保安处分。狭义的保安处分,主要就是指针对人的保安处分主要以限制人的人身自由等方式来达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保安处分在学界有多种含义,有的学者将保安处分和保护处分分别开来,主张保护处分主要侧重对行为人尤其是少年犯的保护。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的保安处分制度的规定,但从具体的刑罚处罚措施可以看出采用的是广义的保安处分,对人的保安处分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养、强制医疗和从业禁止等;对物的保安处分包括没收违法所得。保安处分的概念即着眼于行为人所具有的危险性格,为了保持社会治安,同时以改善行为人为目的,而施行的一种国家处分。
  三、保安处分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现象及作用
  主要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特殊预防而产生的保安处分制度,是一种狭义的保安处分,目的在于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前而采取的一种预防犯罪措施。早年在民国时期,我国就曾为了预防犯罪而引进过保安处分措施。由于保安处分适用的对象就是特殊的人,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故狭义的保安处分不以实施犯罪行为为前提,而是取决于是否具有人身及社会的危险性,是否有实施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而保安处分感化教育的实施方式针对于未成年人自身的性质具有良好的控制和治理作用。
  从未成年人犯罪保安处分的法律现状以及法学理论的研究状况来看,我国目前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保安处分的概念,只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一些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如收容教养、攻读学校、社会帮教等。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征使其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但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统一刑罚的规定,只在刑事责任方面进行考虑。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得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就难以进行规制,这个时候保安处分的作用就得以体现。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已经具备了社会危险性,且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科处刑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现状,那么适用于非刑罚的处罚措施保安处分不仅能对该行为有一定的规制作用还能有效的降低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险性。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保安处分也可以从根本上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疏导和帮教,适用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惩治犯罪,但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来制止和阻碍犯罪。一旦盲目地在未成年人的人生轨迹上标记了刑罚处罚的标签,那么对其今后在社会的生存会产生一定的困扰,很容易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我国现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制度以及保安处分措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不利于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保安处分制度,不仅仅有效地完善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保安处罚措施,还可以更好地应对现阶段复杂的犯罪现象,最终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大塚仁著,刑法概说,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时延安,劳动教养制度的终止与保安处分的法制化,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4]宋英辉,为未成年人构筑保护处分体系,检察日报,2017年9月7日第003版。
  作者简介
  苗鑫,女,出生年月,1994.03.02 汉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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