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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要+你+VP”格式中情态助动词“不要”的语义分析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3-11 09:41:43 点击: 推荐访问: 助动词|情态|语义|格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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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不想”和“不要”对情态助动词“要”进行否定时,在意义上有明确的分工。但大量语言事实证明,“不要+VP”也时常被用来表示说话人的主观否定意愿。本文基于CCL语料库的真实语料,归纳出兼语句“我+不要+你+VP”格式中的“不要”所特有的情态意义分布。从总结出来的义务情态“不要1”和意愿情态“不要2”出发,对“不要1”进行句法成分的描写和观察,并对“不要2”的语义偏离现象做出历时和共时层面上的解释。运用语义分析领域的相关方法对“我+不要+你+VP”格式的深层语义内涵进行初步探讨,旨在揭示该格式的层次结构和语义指向,以期对“不要”表主观否定意愿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不要1” “不要2” 语义指向
  一、引言
  对于“不要”能否被用来表示说话人的主观否定意愿,学界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吕叔湘(1999:592)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中明确指出,助动词“要”在表示抑制的时候,它的否定形式通常不说“不要”,而说“不想”或“不愿意”。《实用现代汉语语法》(刘月华,1983:110)持相同观点。第二种:朱德熙(2007:64)在《语法讲义》中提出,表愿望的“我要喝水”可以用“不要”来否定,并特意举出“我不要喝水”的例子。第三种:蒋平(1983)、黄郁纯(1999)、郭昭君(2008)等学者采取包容的态度,即并不认为该句法结构是不合格、错误的形式,也不认为“不要”的使用说法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因为应用的范围、受众等并非为主流。大量的语言事实告诉我们,“不要”确实时常被用来表示说话人的主观否定意愿。
  在确立了“不要”能表示否定意愿的“合法性”地位之后,对于其深入的研究以及相关问题的探讨自然就进入学者的研究视线了。但是目前学界对于这个小的语法现象一般都是作为研究情态助动词或“要”类词这些上位系统焦点之外顺便提起的辅助部分,较少有学者专门行文来进行论述。古川裕(2006)从“主语指向和说话人指向”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研究,但是其论证的过程还有一些不圆满之处。本文指出古川裕的论证文章中存在的问题,从情态分析的角度对“我+不要+你+VP”格式中的情态助动词“不要”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带有一定歧义的该格式进行结构和语义上的分化。
  二、问题来源
  古川裕在《关于“要”类词的认知解释——论“要”由动词到连词的语法化途径》一文中指出,“要”有两种语义指向,分别是“主语指向”和“说话人指向”。例如:
  (1)我要苹果。
  (2)我要吃苹果。
  (3)我要你吃苹果。
  (4)你要吃苹果。
  例(1)~(3)都是“主语指向”(代表主语的意愿SPJ),只有例(4)是“说话人指向”(代表说话人的意愿SPK)。
  在随后对“不要”和“不想”进行区分的论述中,古川裕明确指出,表示说话人的希望或意愿是“不要”作否定形式的唯一条件,即“说话人指向”的“不要”才合法。并认为这是“不要”不表示意愿的否定而恰恰表示禁止或劝阻的根本原因。作者将这种“说话人”指向的例句列举如下:
  (5)我(要SBJ)吃苹果→我(不想SPJ)吃苹果
  (6)你(要SPK)吃苹果→你(不要SPK)吃苹果
  (7)我(要SPK)你吃苹果→我(不要SPK)你吃苹果
  古川裕对“我要你吃苹果”中“要”的语义指向的总结归纳,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一种是代表主语意愿的“主语指向”,另一种是为了配合说明“不要”只能作为表示禁止或劝阻时唯一条件的“说话人指向”。作者用“小句主语提升的现象”,认为“你不要吃苹果”就是“我不要你吃苹果”来解释此处的矛盾是很难让人接受的,模糊了主语和说话人的概念,这使得作者之前的论述相应地缺乏有效信度①。论证之所以出现了问题,是因为在现代汉语中还存在着“我+不要+你+VP”这种更为复杂的兼语句格式。因为多加了一个“你”在其中,语义也因形式的复杂而变得更加难以把握。下面对“我+不要+你+VP”格式中的情态助动词“不要”从情态分析的角度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带有一定歧义的该格式进行结构和语义上的分析。
  三、情态助动词“不要”的两种情态
  (一)“不要”的语义情态分布
  “所谓情态,就是说话人对句子表达的命题的真值或事件的现实性状态所表现的主观态度。”这是彭利贞(2007:37-41)通过对前贤关于“情态”的各项基本要素的分析所总结出的“情态”的概念。情态助动词“要”有三种情态意义,鲁晓琨(2004:175-177)、彭利贞(2007:137)和郭昭君(2008)都进行了归纳总结,内容大致相同,仅在一些小的方面存在分歧。基于对情态助动词“要”的情态意义的界定,本文对“我+不要+你+VP”格式中的“不要”进行归纳和总结。
  郭昭君对“要”的情态意义的分类方法如下:
  情态助动词“要”所表达的情态意义具有根情态和认识情态的对立,在不同的语境中它可以表达三类不同的情态意义:义务、意愿和认识。
  首先,义务情态指外在条件使实施某種动作行为成为必要。按照强弱程度的不同,郭昭君把义务情态细分为弱义务和强义务。其中弱义务的定义为:1.事物的客观规律要求施事实施某种动作行为,即一般所说的事理上需要;2.客观环境迫使施事实施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侧重客观性。从语义层面上来说,其施事为一种客观的环境和规律,并不符合“我+不要+你+VP”句法格式中的主观色彩。所以可以排除该格式在弱义务情态下的分布。
  其次,意愿情态指主语具有实施谓语动词所表示动作行为的愿望或企图。意愿情态可进一步细分为愿望情态和意图情态。但郭昭君的分类未免过细,基于本文的研究,对于意愿情态的分析,笔者结合的是彭利贞(2007:137)的一种较为清晰的分类。
  最后,认识情态指说话人对句子表达命题的主观推测,其核心是表达说话人对命题真值的相信程度。“要”的认识义包括常识、认识可能和预测。通过对CCL语料库中“我+不要+你+VP”格式的语料进行穷尽式的检索,发现在该句法格式中没有出现认识情态下的“不要”,所以可以认定在该句法格式中“不要”只包括义务情态和意愿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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