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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关于春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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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关于春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政策依据和范围

  (一)中小学校。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关于核定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13号)、《关于核定2023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号)、《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关于核定我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49号)、《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潭教通〔2021〕108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明确我市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见附件1)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见附件1)、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3.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技术标准、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教材费按《湘潭市2023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科书目录》(潭教通〔2022〕72号)规定的品种和湘发改价费规〔2022〕613号以及湘发改价费规〔2023〕5号核定的2023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执行(见附件3);
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湘教通〔2017〕461号)文件规定,免费发放教科书。根据《湖南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湘财教〔2016〕66号)文件,对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免除学杂费。与教材配套的磁带、光盘,可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

  4.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学费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2)。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按《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等文件执行,即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习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享受免学费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专科的中职阶段)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能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中职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学校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可为学生参保提供便利。

  (二)民办学校。

  按照《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文件规定执行。

  1.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
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
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民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2.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需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时,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地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年度定调价基本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者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开。

  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
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学杂费标准按湖南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普通小学减免325元/生·期,普通初中减免425元/生·期。免费教科书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

  二、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见附件2。

  (二)课本费。见附件3。

  (三)作业本费。见附件1。

  (四)教辅材料费。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湘教发〔2019〕24号)、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湘发改价费〔2020〕5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449号和《湘潭市202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自愿征订推荐目录》(潭教通〔2022〕74号)等文件精神,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和“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也可通过教辅材料发行单位的合法在线支付途径,在线上平台自愿征订和交费。各年级学生每学期推荐选用的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未超过最高限额的,据实收取;
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收取(见附件4)。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不得列入教辅资料,应由学生自愿向新华书店和邮政机构征订。国家统编中小学语文教材配有“中小学语文示范诵读库”,供各地按需自愿购买,具体价格为:一年级8.00元(包含配套图书一册、光盘一张),二、三、四、五、六年级13.00元(均包含配套图书一册、光盘两张),七、八、九年级14.00元(均包含配套图书一册、光盘两张)。与同步练习册配套使用的中学各年级单元测评卷和与中考辅导资料配套使用的中考总复习模拟试卷、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报告册》按照潭教通〔2022〕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相关课程用书。《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用书和班团队活动用书按照潭教通〔2022〕72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小学课外读物进校园的征订和管理,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教材〔2021〕2号)的规定执行。

  (六)住宿费。按照省规定,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高中阶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按不超过300元/生·期标准收取;
自愿入住学校学生公寓的学生(高中学生、城市义务教育学生)住宿费,由市发改、教育主管部门逐校审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公办、民办)寄宿生减免150元/生·期。

  (七)伙食费。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文件规定,学校应根据带量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校学生食堂要建立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50元。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八)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并严格执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校服生产主体要加强校服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标识信息,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各学校要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见附件1)。

  (九)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证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费用。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十)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劳动周劳动实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十一)研学实践费。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源,小学四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一到二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严禁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违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承办机构基地等名义代收研学实践费,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基地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十二)课后服务费。严格按照潭教通〔2021〕108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开展课后服务(见附件1)。

  三、幼儿园收费

  按照《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关于调整湘潭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23〕2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伙食费和代收费(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园服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等)。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为:省级示范园7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60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500元/生·月,标准园450元/生·月。市属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为:省级示范园26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23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200元/生·月,标准园180元/生·月。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保教费依据《关于2020年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的通知》(潭教通〔2020〕36号)、《关于发布2021年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的通知》(潭教通〔2021〕87号)和《关于发布2022年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的通知》(潭教通〔2022〕49号)文件规定,最高不超过1000元/生·月;
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

  (三)民办幼儿园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应当于新学年开学两个月前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向社会公示。

  四、教育收费财务管理及退费政策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但必须建立学校财务账代收费往来科目。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对困难学生收费减免应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资料由学校财务部门存档,以备核查和审计。

  除校外活动费、研学实践费按次据实收取、伙食费按月或学期收取外,各学校应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其他费用,在本学期结束时落实退费政策。

  (一)中小学校。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
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幼儿园。

  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五、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

  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类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省、市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 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或捐资。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收取保险佣金。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除伙食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官网、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及时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守收费底线。

  各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要进一步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确保国家规定的免学费、免书籍课本费、免教辅材料费等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中小学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费用而辍学的现象。

  (三)严肃监督问责。

  各级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职责,坚决制止教育择校乱收费,加大力度治理教辅材料散滥和补课乱收费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认真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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