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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欠薪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3篇

篇一:治理欠薪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全市“根治欠薪”工作情况汇报

  今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治欠薪”工作,多措并举、多点发力,有力遏制农民工欠薪现象,有序规范用工行为,有效通畅欠薪处理渠道,确保了清欠工作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全市未因讨薪引发恶性事性和群体性上访事件。

  一、主想做法和工作成效

  (一)抓实三次“层面”实行立体治理

  一是搞好工作安排,确保“根治欠薪”目标明确。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根治欠薪”工作想求,大家先后出台了《20XX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规划》《20XX年度治欠保支工作想点》等文件,并将“根治欠薪”工作纳入各职责单位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畴,根据部门责任分解细化各单位的目标任务,确保“根治欠薪”工作有的放矢。二是注重任务落实,力促“根治欠薪”有序推动。通过定期调度、开展督查,全面了解“根治欠薪”工作的进展情况,并采取下发督办函、召开专题会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促使“根治欠薪”工作严格按既定规划推动。三是抓实部门协作,形成“根治欠薪”强大合力。市农民工工资清欠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多个召集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召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题会议,形成了多部门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三条“主线”拓宽治理渠道

  一是坚守日常监管“底线”。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有效前移监管处置平台;发挥人社部门监督检查职能,着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二是筑牢依法治理“红线”。始终保持“根治欠薪”的高压态势,多个组织发改、财政、公安、司法、工会等部门开展欠薪排查处置联合行动,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清欠、人力资源市场整顿、禁止使用童工、定期书面监察、根治欠薪行动等5项专项检查,共对600多家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143件,立案查处并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起,为300余名农民工追回工资210余万元。三是畅通投诉举报“快线”。依托专用投拆举报热线及市长热线、“12333”热线等多种渠道,广泛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今年共受理投诉举报27件,均已处理到位。

  (三)紧盯两大“着重”严格风险防控

  一是主攻工程建设“据点”。严格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印发的《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着重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维权信息公示牌、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有效规范了全市26次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时整改了一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不规范、薪资支付不及时的问题。二是力堵行业监管“漏点”。结合工作现实,对住建、水利、交通、教育、电力等欠薪高发行业部门下达了工作交办函,责令各单位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限期办结欠薪案件,完成指定工作任务。截至X月底,对300余家用人单位20XX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了评价和劳动保障定期监察检查。

  二、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一是欠薪问题尚未根除。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用工秩序混乱、管理多元乱象;政策性关闭煤矿、烂尾楼工程项目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仍然存在。

  二是保障制度难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人员流动大、用工管理复杂,一些企业对强化监管抱有抵触情绪,劳动合同制、实名制系统、工资专用帐户制、银行代发工资制、工资支付保证金制等根治欠薪制度难以彻底落实。

  三、下阶段措施和打算

  一是进一步明晰治理职责。着重抓好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职责、属地政府管理职责和有关部

  门监管职责的落实,严格考核问责,兑现绩效考核中关于农民工工资清欠项目的有关条款。

  二是进一步抓好执法监管。以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为抓手,下大力气抓好工程建设领域等源头治理工作,切实保障民工合法权益。

  三是进一步抓实制度整改。加快“根治欠薪”工作制度建设,健全欠薪预警机制,畅通农民工维权途径,全面贯彻根治欠薪各项制度措施。

  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制约。按照国家30部委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开展联合惩戒,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职责主体实行黑名单制度,努力形成不敢欠薪、不能欠薪、不要欠薪的社会氛围。

  根治欠薪工作事关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的稳定大局。前段我市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上级的准绳想求和目标任务还有一定差距,大家将严格对照国家、省、市治欠保支工作的各项指标任务,全面发力、奋发作为,努力实现20XX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目标。

篇二:治理欠薪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建议

  一、欠薪的根源

  年终岁末即将来临,每到年终岁末农民工欠薪问题都会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来已久,欠薪问题已不再是单纯的劳务纠纷,但欠薪问题的根源究竟在哪里?从中国现状来看,工程建筑领域更是农民工欠薪的重灾区,而工程建筑领域的经营模式是直接导致最底层农民工欠薪的直接根源。在我国大部分工程建筑领域,开发商、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农民工四方之间形成的紧密链条,都是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多种形式进行经营,大量无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乃至自然人(包工头)组织农民工施工,使得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导致支付工资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因此,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或者出现承包合同纠纷,处在利益链条最底端的农民工就会成为欠薪的最终受害者。

  二、解决办法

  那么如何从根源上解决这种“债务链”的难题,解决农民工欠薪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必然是他们强有力的后盾。第一,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应制约政策来维稳建筑业的有序发展,出台各项有力举措来保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与利益。要治理欠薪问题,首先要从源头上治理,特别是建筑领域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建筑领域、杜绝垫资、层层分包等现象。要规范建筑市场,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取消包工头,成立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报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资支付和用工台帐,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并汇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工商部门要加大力度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诚信行为跟踪记录,并列为监管重点,把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企业诚信度,对欠薪企业进行信贷约束,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经济制裁。第二,建立起农民工维权的长效机制。把监管提前做到日常监管中,真正把维护农民工权益作为

  当地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平时建立一套好机制,别总等着农民工因被欠薪而上访时,再去解决问题。第三、制定地方性处罚条例,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各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和企业以采取清理出当地建筑市场的规定,对欠薪企业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第四、农民工应加强自身自我保护的观念,提高维权意识,防患于未然,懂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农民工不能为了急于得到工作,而盲目的听从企业的安排,应事先了解企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如遇到欠薪问题,一定不能盲目使用暴力,而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汴塘镇

  闫长娥)

篇三:治理欠薪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2023年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阔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作了大量的工作,获得了成效,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甚至出现了一些不容无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农民II资案件上的困难和问题

  (一)造成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多,情况复杂,劳动保障部门不具备约束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职能,没有制约手段,大局部欠薪案件都是通过反复协调解决的。

  (二)建筑领域因工程质量、进度、价款、合同、劳动纪律、建筑工程非法转包等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屡禁不止,是困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问题。这些案件看起来是工资支付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工程款拨付、工程量的结算、劳务纠纷等,农民工工资处于整个链条的最下游。假如不能查清分包企业工程款的兑结问题。认定其责任主体:查清劳务分包之间的工程量结算问题,认定拖欠数额;查清工程质量、进度、价款及其它纠纷问题,使劳资双方达成一致;查清农民工记工、工资额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关系,以确定工资数额。“四个查清”不清劳动部门就无法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

  (三)建筑、交通行业普遍存在层层转包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农民工的权好处于悬空状态。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后,唯一可以制约的就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但是80%的建筑企业和开发商都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国家和自治区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没有处分规定,也没有赋予劳动保障监察对欠薪者冻结、查封财产的强迫执法手段。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拖欠工资案件下达的处理决定,待执行周期(从处理决定送到达移交法院强迫执行需3个月)完毕,建筑工地的建筑企业已完工撤离,企业转移财产、经营者逃匿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五)有些农民工不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借讨要工资为名,索取清场费,破坏施工场地设备,或者聚众上访或闹事,采取极端手段讨要工资,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当地的建筑市场秩序。

  (六)国家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有的“黑包工”为了要工程款,借机加大工资数额,给农民工开假欠条,恶意制造拖欠工资和讨要工资的事件,严重干扰了劳动部门正常的办公办案秩序。

  (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恶意拖欠、克扣工资案件中,用人单位经常拒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作为执法部门,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不同,在办案程序上无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那么,单凭投诉者一方的说法,拖欠工资的事实和数额难以认定。

  (八)建筑领域欠薪问题备受关注,劳动监察机构承当了很多职责范围外的事情。如在政府的干预下,建立单位、施工企业把工资打到劳动部门账户上,由劳动部门发工资,并由劳动部门出具证明。劳动部门不是法定的支付主体,容易卷入建立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包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

  (九)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薄弱,人、财、物严重缺乏,工作任务异常繁重,尤其是承当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后,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对用人单位日常监管相对滞后,造成被动的场面。

  二、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

  (一)建立资金不到位,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现象严重

  很多房地产开发单位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开工建立,资金全部依赖贷款,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只能靠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施工后,工程款无法及时支付,进而使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二)挂靠施工,工程款支付方式不当

  很多工程是由“包工头”通过各种关系承包的,而又不具备施工资质,便挂靠一些建筑企业施工。支付工程款时是由开发单位直接支付给包工头,并不支付给这些建筑单位。包工头在保证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只将开发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的一局部支付民工工资。

  (三)层层转包现象严重

  很多建筑单位在与开发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在开发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便以更低的价格转包给其它建筑单位,自己并不参与施工。开发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截留一局部才付给分包单位。这样转包几次,真正发到农民工手中的已所剩无几。

  (四)违法、违规施工和欠薪逃匿现象时有发生

  局部工程在未获得规划答应证、施工答应证的情况下施工。一些外地施工单位或包工头在工程停工或完工后,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便人去楼空,使农民工工资讨要无门。

  (五)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能全额收缴

  工程完工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结账。一些工地在工程完工后。既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又不结账,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对策建议

  今后一个时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将非常严峻。第一,由于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影响,开发商、施工企业受金融机构贷款限制,资金链中断,将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上升。第二,受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影响,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将面临关停、倒闭,企业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拖欠、克扣工资,甚至为防止支付工资而逃匿躲避事件也可能发生。因此,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对拖欠工资问题进展预防和治理。

  (一)建立和推行企业拖欠工资的各项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欠薪案件

  1做好拖欠工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排查工作,全面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及经营情况,对其拖欠工资情况做到早知道、早介入、早解决,防止拖欠人下落不明或无支付才能。

  2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投诉。

  3加强言论和社会监视,将拖欠工资情节严重、涉及人数多、拖欠数额大的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

  4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推动劳资双方自行和解,把欠薪行为解决在基层和发生初期。

  (二)对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劳动保障、建立、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监视处理机制

  1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取交由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建筑企业提供了劳动监察机构出具的收取工资保障金凭证后,建立部门方核发开工答应。

  2规划部门在工程规划审批时。建立部门在工程开工验收时,房产部门在核发预售答应证时,应对开发建立和建筑单位加强监视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办理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手续,否那么不予审批、验收或核发证件。

  3建立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____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1号)要求,依法对严重违规和损害农____工合法权益的用工企业在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工程施工答应等方面进展限制。对恶意拖欠农____工工资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3年内不得进入自治区建筑市场。

  (三)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1各地财政部门要设立处理劳动突发事件的欠薪周转基金账户,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垫付工人工资的流动资金,为无主管部门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案件快速处理提供有力保障。

  2成立由各地主要领导负责,劳动、建立、规划、房产、、公安、工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欠薪处理协调领导小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案要案及时召开解决协调会,实在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经营不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后,欠薪处理协调领导小组应及时对其财产封存,由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法院拍卖。公安部门对经营者追踪处理,及时兑现劳动者工资。

  3建立处理拖欠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处理劳资薪酬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4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对经过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对工资数额有争议,无法取证的要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程序处理。

  5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要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不拖拉、不延时,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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