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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5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4-28 17:05:02 点击: 推荐访问: 党史 活动总结 唱红歌学

篇一: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来源:《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10月版)

  党的十九大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全党的行动指南,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个根本出发,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这为新时代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指明了方向。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历史性探索

  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制度优势已经充分彰显,但也面临许多风险和挑战,最根本的挑战来自党自身。保持党的肌体健康,要靠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激浊扬清、吐故纳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察党面临的风险挑战,把全面从严治党摆上党和国家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的信念信仰、顽强的斗争精神管党治党兴党,解答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监督的历史性课题,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突出政治监督,维护党中央权威。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根本任务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纠正和解决“七个有之”问题,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消弭党和国家政治隐患,凸显党内监督的政治性,全党政治上更加团结、思想上更加统一、行动上更加一致。

  创新组织制度,实现监督全覆盖。将巡视作为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确立巡视工作方针,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标本兼治,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巡视全覆盖。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组,强化日常监督,防止“灯下黑”。只有全覆盖,才能零容忍。全覆盖是党的建设实践和理论的突破,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有效提高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从严治党“严”的氛围正在形成。

  压实监督责任,强化组织监督。党内监督的权威首先来自党的组织,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党兴党、治国理政的一大突破,就是明确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构建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检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管党不严治党不力就严肃问责的工作机制,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

  聚焦“关键少数”,变革监督理念。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不等于放任,监督是信任的保障。党中央把任何权力都要受到严格监督这一重要原则确立起来、贯彻下去,改变有的党组织只任命干部、不监督管理干部,甚至出了严重问题还说情、包庇、纵容的状况。巡视监督、派驻监督、专项督察,均以发现问题为职责任务,使党员领导干部始终处于组织监管之下,监督网络逐步健全,监督效果明显提升。

  丰富监督手段,举措务实管用。管理和监督不能笼而统之、大而化之,必须管住人、看住事、盯住具体问题。各级党委纪委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设立举报直通车,运用手机随手拍,搭建集群众检举和通报曝光于一体的监督平台。定期梳理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情况,建立重点岗位一把手和后备干部廉政档案库,让党委及时把握党员领导干部这片“森林”的状况。对一般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采信并了结的将结果反馈给干部本人;对确有问题的,或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使党的干部心有所惧、行有所止,保证了监督的严肃性。

  总结提炼经验,及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让改革成果程序化、制度化。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实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得益彰。

  5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空前、成效卓著,党和国家监督的全面性、系统性、协调性显著增强,标本兼治战略作用日益彰显。我们党正在探索一条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战略部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形成新的气象和作为首先要靠全面从严治党,并把严的要求长期坚持下去。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全面从严治党任重而道远,强化对党的干部的监督须臾不可松懈。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所处的历史方位出发,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部署。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深谋远虑,深化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探索,全面地、系统地、创造性地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

  党内监督必须紧紧围绕政治建设这个根本。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任务是检查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不强,保证全党在政治和大局上向核心看齐,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主动服从服务于中央工作大局,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尺子去衡量,坚决查处政治上离心离德、思想上蜕化变质、组织上拉帮结派、行动上阳奉阴违的问题,确保党中央大政方针落实到位,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把“四种形态”作为强化监督的抓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政策和抓手,层层设防、防微杜渐,使党内监督具体化、可操作。要把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同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结合起来,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让党员、干部在严格的政治生活中锤炼党性。收到一般性问题反映就要同干部见面,让本人把问题讲清楚。这既是监督,又体现信任。接受谈话函询的干部要如实说明情况,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有利于培养忠诚老实、胸怀坦荡的品质,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增强政治生活的严肃性和针对性。

  把巡视利剑擦得更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巡视工作凝结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彰显中国特色民主监督的制度优势,党的十九大后要发扬光大,向纵深推进。巡视就要冲着问题去,紧盯党内政治生态,延伸放大震慑效果。要在机动灵活上做文章,深入开展“回头看”,加大机动式巡视力度,既要有整装出发的动员会,又要有机动灵活的小分队,让监督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派驻监督要发挥“探头”作用。实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派驻纪检组,目的是完善监督体系,防止出现“灯下黑”。要巩固中央和省级全面派驻成果,继续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补齐监督短板。要完善综合派驻领导体制,健全日常监督、线索处置、执纪审查、督促整改和提出问责建议相关制度,把“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同向发力。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党内监督缺失,其他监督必然失效。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根本方向是实现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建立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中国特色监督体系。

  确保如期完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任务

  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继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不停歇的强烈信号,展现了我们党自我革命的勇气。要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党中央一声号令就迅速贯彻落实到位。

  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反腐败斗争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始终讲政治顾大局,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只有党能够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作出推进反腐败工作的科学决策部署。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国家监察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察权。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是对1993年以来实行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的延续和发展,目的是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检验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就看党委是否担当起主体责任,牢牢把握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充分发挥监察委员会职能作用,维护好党员领导干部这片“森林”。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已经明确,党委负主责、纪委负专责,要统筹推进改革,选好配强监委领导班子,及时解决遇到的难题,发挥推进改革的“工程师”和“施工队”作用。

  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目的在于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和体制机制不畅等突出问题。要做好顶层设计,打破利益藩篱,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形成全面覆盖公职人员的监察体系。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不

  仅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等。要抓住转隶这个关键环节,推进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探索执纪与执法相互衔接的实现路径,形成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使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监察委员会实质就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要从组织和制度上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果。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思想建设和道德培育是一个渐变过程。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坚如磐石,全面从严治党的“严”必须长期坚持。要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永远在路上的决心和恒心,坚定不移推进标本兼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篇二: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篇三: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篇四: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

  

  浅谈我国现行监督体制的现状、问题与完善

  陈露7102212029行政管理121班

  摘要:监督体制建设是我们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督体制对提高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监督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是有效的,但同时还必须看到,我国的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监督体系的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对策。

  关键词:监督体制

  现状

  不足

  对策

  正文:

  一、我国现行监督的内容与监督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恢复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确立了新时期党的政治路线,邓小平在强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监督必要性的基础上,对监督内容也做了全面、透彻的阐述,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监督各级党组织和政权机构以及广大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第二,要监督各级党组织和政权机构以及广大党员干部遵守党纪国法,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针对监督的内容,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形成了一套从国家权利机关监督,到执政党自身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系统性制度[1]。

  1、党内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方面、主要方法以及应遵循的原则

  (1)基本内容

  党内监督要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的八项主要内容,对党支部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一是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二是能否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三是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四是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五是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六是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七是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八是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2]

  (2)重点方面

  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作风建设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重点监督党支部和全体党员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以及贯彻执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情况。具体为:一是能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二是能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三是能否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四是能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五是能否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六是能否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七是能否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八是能否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3]

  (3)

  主要方法[4]

  第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了解并掌握党员领导干部及党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支部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第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镇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第五,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党支部、领导干部都要十分重视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党内外意见,并要认真解决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防止出现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

  (4)党内民主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不允许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严禁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岐视、刁难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二,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和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要克服只有组织监督党员,领导监督党员单向监督做法,实行公开民主的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内监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做到监督批评要准确。对以监督为名,在党内搞派性活动或泄私愤、图报复以及有意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进行追究和处分。

  第四,统筹安排的原则。要把党内民主监督与党的自身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5]

  2、行政监察制度的概念、特征、分类

  (1)概念[6]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各级政府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令的公务活动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2)特征

  第一,行政监察是一种内部监督活动。

  第二,行政监察是一种法制性的监督制度。

  第三,行政监察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第四,行政监察是一种全面性的监督。

  (3)分类

  从行政监督机构的主要功能角度,把行政监察分为廉政型行政监察、效能型行政监察、廉政与效能结合型监察。廉政型行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构主要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廉政状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处理;效能型行政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

  动中的行为、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首先效能型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其次它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察被监察对象行政活动的效能,查处失误、渎职行为,再次它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工作秩序,促进监察对象恪尽职守,高效率地履行职责。廉政与效能结合型行政监察是指既重廉政型行政监察又重效能型行政监察的监督类型。[7]

  2、社会监督制度的概述

  (1)所谓社会监督则是一种非国家机关的监督。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社会监督的最大特点是非国家权力性和非法律强制性。在一般情况下,它是由非国家机关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采取任意的方式实施的。虽如此,社会监督作为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这里的任意方式,是指社会监督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总是规定为权利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8]

  (2)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团体组织(主要包括政治社团、舆论机构等)和公民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又称群众监督、公众监督,主要包括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直接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

  (3)社会监督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体系的一种利益表达以及对公共利益的一种维护方式,是权力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反腐倡廉、防止权力滥用的可靠保证。

  (4)虽然社会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体现在: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不强、保障机制不健全、监督体制不顺、政府行为透明度不够。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不足之处

  1、行政监督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一套专门的监督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

  我国现有的关于行政监督的法律比较分散,很多都是针对一两个具体问题分别制定的,如规定公务员不许经商、不许公款旅游、不准买卖有价证券、不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等,但是这些法律比较分散,没有形成一步较为完善、专业性强的监督法以及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行政道德法。另外在现有的行政监督体系中还存在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的情况,而出现问题后有时候甚至是自己来裁决,俗话说“有权力就会有腐败”,这种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的行政监督方式很难做到监督监督到位,更多的是滋生腐败,侵犯人民权利,危害社会,损害政府形象。

  2、行政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缺乏权威性

  现在在我国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包括各个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纪律监督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织部、行政监督局等一大批从事行政监督的部门和组织,但是这种监督机构并非全是专门从事行政监督工作的,而是拥有一部分行政监督的权利,由于这种权力的附加性,让一些行政监督机构主体不明,如组织部既要负责日常的组织部门的常规工作,又包揽一些监督工作,故而监督起来效率不强,效果不明显;并且我国关于行政监督还没有形成一整套从上到下的层级系统,这也导致在这些部门就算是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后,也不是由他们来处理,进而缺乏威慑性,甚至出现一种监督不起作用的情况。另外如果地方的“一把手”在行政监督的分工上对象不明确,分配错乱也会导致监督的不到位。

  3、行政监督中监督不力、执法不严

  行政监督中出现有法不依,违法办案,官官相护,致使公民或团体在申诉过程中难以得到公正的裁决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在于:第一,行政监督方式不科学,行政监督的错位。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都是上级监督下级的一种监督方式,但是全面的监督应该是包括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以及平级之间的监督这三种途径。我国的《行政监察法》虽然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其规定并没有解决一级政府组织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受到监督的问题。所以行政监督的错位导致部门的领导干部行政权力的使用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督方式,有权力就有腐败,领导干部使用权力没有了监督,就会导致一些部门领导干部贪污腐败的出现,有些严重的甚至会出现部门集体腐败的情况,前段时间网络上爆出的某市一部门以考察为由集体出国旅游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第二,责任问责制实施不完善导致行政监督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在我国当前行政监督是权、责相分离,导致在发现行政监督客体出现腐败问题只是对其本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而没有对其监督主体进行相应责任的追究,这就导致监督主体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比如某机关如果受纪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那么如果该机关中如果出现了违纪违规、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不仅要对本人做出相应的惩罚甚至是刑事追究,也要对该纪律监督委员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以鞭策他们更好的去实施自己的监督责任。

  4、人民素质偏低、政府部门信息不公开,导致监督工作难以实施

  现有的行政监督机制下,一方面我国人民总体受教育程度有限,知识文化水平不高,权利意识不强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导致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性不强,自身权利使用意识不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政务公开实施不力,对于老百姓、纳税人还是保持一种警惕甚至是敌对的心理,拒绝提供相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导致群众监督在很多情况下如同一张空头支票。去年国务院要求各个部委公布部门财政预算却遇到很大的阻力,很多部门都不愿意公布相关的信息,有些部门就算是公布了预算报表也是一个粗略的报表,而不是详细的预算报表,导致人大的审议各部委财政预算中困难重重,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导致行政监督工作难以顺利实施、权力运行得不到制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对策

  1、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推进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行政监督立法还非常滞后,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方面的立法,我国的行政监督工作才能有法可依,才能有效的展开。建立健全一部完整的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对于我国行政监督方面将有着很大的影响与指引。应该尽快制定诸如《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职人员监督法》、《反腐败法》、《案件举报人奖励法》等法规,使各类行政监督主体明确监督的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

  2、提高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监督监察机构,说到底属于权力制衡机构以权力制约权力,就要求监督机构具有对于被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地位不受监督对象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在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实行的双重领导制在发挥优势的同时,具有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弊病因此在监督体制建设方面,除了继续实行内部监督之外,应该重点加强外部监督力量。外部监督较之于内部监督,受行政干预较少,客观上比较有利于公正地进行监督即使是行政系统内部的7监督机构,也应该确立各行政监察部门平行于各级政府的权限地位,让其相对独立。

  3、完善监督体系

  在促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监督体系,有效地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及社会监督,特别是检察监督的体系。形成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提高监督水平。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刑事、行政的案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形成以抗诉、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等办案手段为主,同时采取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口头纠正违法等多种方式的监督体系。善于把行政执法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等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形成监督的合力。纠正一批违法行为的案件,通过具体的纠正违法监督行为,促进整个执法活动规范、统一,纠正执法活动的随意性。

  4、最大程度的提高人员的素质和意识

  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都端正自己的思想意识,提高自己的监督与被监督的自觉性是影响行政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及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目前首先我们可以做的是以思想教育的方式对这些人员进行思想方面的政治学习,使他们能够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来提高监督人员与被监督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以便我国的行政监督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

  注释:

  [1]《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杨光斌

  李月军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234[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五章

  党内监督

  第十七条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4]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

  党建周刊

  [5]百度文库>应用文书>党团工作>党团建设>《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7]百度文库>教育专区>高等教育>管理学>《行政监察制度》

  [8]遵义廉政网>理论原地>《试论我国的监督体制》

  参考文献:

  1、《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战晓华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072、《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思考》

  周帆、何佳倪

  知识经济,2009013、《刍议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高惠珠、叶金松

  邢台学院学报,200802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杨光斌

  李月军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篇五: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约权力运行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约权力运行,是当前我国从奠定政治稳定的基础上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落实权力运行的制约,可以有效地维护公众利益,防止政府官员滥用职权,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首先,我国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把公民权利尊严放在首位,让公民参与监督、参与管理,使党的领导与人民的利益和意愿有效结合起来。例如,建立新的多元监督机构,通过及时、公开、有效的故障报告体系来开展监督活动,从而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感和职业能力。

  其次,要落实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责任制办法,强化权力运行的可复制性,明确政府官员使用权力的特殊性,使其必须遵循规则、原则和准则,以确保权力运行的公平、正当和合法性。同时,也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增加政府官员的透明度,使其真正实施守法公务,用权力服务合法权益。

  此外,还要加强监督执法,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把权力运行的行为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对政府官员的职权和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从而有效制约权力运行。

  以上是基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约权力运行的总结,实行权力制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公众权益,而且有助于形成更加公平合理、多元协商的政治机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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