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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3-16 09:47:18 点击: 推荐访问: 会见 侦查 应对

  内容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理念、措施、侦查模式提出新的挑战。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正确理解保障和强化律师会见权的意义,辩证分析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积极拓展侦查思路,及时调整侦查模式,改进侦查方式,并对律师介入合理限制,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律师会见权 职务犯罪 应对策略
  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地位,为律师介入侦查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从而将律师介入的时间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第36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一规定具有历史性的突破,实现了侦查阶段的控辩平衡,但也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现有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带来新的挑战。
  一、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情况的实证分析
  (一)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基本情况
  1.受理申请数递增趋势明显,许可次数占申请次数的比例逐年提高。2013年以来,全市自侦部门共受理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68次,自侦部门三日内共作出许可会见46次,占受理总数的67.6%;不许可会见22次。其中,第一次申请不许可会见13次,占受理总数的19%。这都说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得到较好的保障。
  2.针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会见申请逐年递增,以申请会见2次为主。2013至2015年,针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提出会见申请2次以上的分别为3件次、3件次、11件次,分别占同年度申请会见次数的50%、13%、28%;其中提出2次会见申请有的12件次,占71%;提出3次申请的4件次;提出3次以上申请1件次。从检察机关的许可情况看,对于提出2次会见申请的12,允许8次;提出3次申请的,允许5次;提出3次以上申请的,允许3次。这一方面说明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律师提前介入已经逐渐成为新常态,侦查工作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另一方面说明,对于申请多次会见同一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也在逐渐改变执法观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3.受理申请渠道多元化,以案管中心受理为主。2013年以来,侦查阶段律师申请会见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通过案管申请32次,通过自侦部门申请26次。具体情况见表三。
  (二)临沂市检察机关保障律师侦查阶段执业权利的做法
  1.加强教育,转变观念。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针对部分干警司法理念存在偏差、对律师维护司法公正重要作用认识不够等情况,两级院自侦部门不断加大学习、教育力度,定期组织干警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并就如何构建和谐检律关系进行座谈交流。工作中,对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及时审查,在三日内作出是否许可会见决定并答复律师;对不许可的案件,一旦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必须及时解除会见限制并告知看守所和律师,确保律师会见权利得到充分行使。目前,两级院自侦部门做到对一般案件不作出会见限制,律师可随时到看守所会见;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原则上最多限制会见一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已深入到每一位自侦干警内心深处,从以往被动接受转为主动保障,变成自觉行为。如2015年,郯城县院在办理临沭县沭河水利工程管理处党工委书记刘某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时,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由于该案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立案之初,不适宜律师会见。办案干警及时告知不予其会见的理由;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时,及时告知律师会见,并主动听取了律师的相关意见。
  2.强化措施,消除障碍。一是市院自侦部门带头保障做表率。市院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等规章制度,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尽最大努力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如,在办理聊城大学原副校长孙兰雨受贿一案中,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后,市院反贪局在律师会见申请第二日上午即作出许可会见。二是严格执行不许可报备制度,加强上级院监督。为进一步细化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市院在贯彻执行高检、省院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律师会见不许可报备制度,从告知义务、回复安排期限、律师会见时间、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律师申请会见第二次不予许可的,要求一律上报市院同意后才能作出,加强了对基层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监督。市院反贪局在对县区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检务督查时,将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听取律师意见、及时办理律师申请会见等作为检查重点。目前,两级院自侦部门均能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听取意见。
  3.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畅通申请渠道。根据工作实际,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实行案管受理和自侦部门直接受理相结合的方式。案管部门受理的,自侦部门三日内作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后,再由案件管理部门答复。这种“两条线”相结合的方式较好地加强了案件管理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起到积极作用。
  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案件取证难度增大
  一是增强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随着新刑诉法的正式实施,律师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侦查,并享有法律规定的辩护人权利,包括侦查阶段相对自由的会见权。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凭借这一规定不交待问题,而同侦查人员软磨硬泡,等候律师“营救”,增加讯问破案难度。二是增强了取证的阻力。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很有可能与犯罪嫌疑人达成默契或某种共识,千方百计帮助犯罪嫌疑人推脱责任,引导犯罪嫌疑人钻法律的空子。当然,绝大多数律师都能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工作。但不排除有少数律师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采取违法手段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三是讯问谋略运用的效果受到影响。侦查与反侦查是一种智力较量。在孤立无援、不能与外界沟通获取信息的情况下,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相对容易。侦查人员制造的某种假象也能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事实。律师介入侦查后,信息互通,这种在讯问中施谋与反施谋的对抗必将更加激烈;犯罪嫌疑人可能对一些侦查策略产生怀疑,减弱侦查效果。四是讯问节奏及讯问效果受到影响。目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侦查人员会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对讯问时机等作出一定的部署。律师介入侦查,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会见时间,会见次数,且会见时不受监听,自然会打乱侦查部门的讯问节奏,降低讯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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