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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藏族“民间调解”有效实现藏区基层治理的原因


  摘 要:藏族的民间调解是一种充分尊重纠纷当事人的意愿,以补偿受害者为主、惩罚施害人为辅来“使其达成和解的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的调解方式。藏族民间调解的习惯由来已久,历史上藏民普遍有“厌讼”的观念,遇到纠纷时,藏民通常不会选择通过官府“止讼断狱”,而是选择依靠当地值得信任、有话语权的部落首领、宗教人士等来疏导矛盾、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解决纠纷。在藏区的历史、宗教、经济水平等原因共同作用下,“民间调解”变成藏族习惯法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在藏区发挥着重要的调节和规范作用。
  关键词:藏族;民间调解;习惯法;原因
  引言
  “藏区是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并存的‘法律多元’地区,“即使是在当代最发达的国家,国家法也不是唯一的法律,在所谓正式的法律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非正式法律”,藏族习惯法是游离于国家法之外的“法律”,这些习惯法制约着藏区民众的行为规范,调节着藏民的社会纠纷,对维持藏族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藏族的民间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对藏族习惯法的有效实行功不可没。
  一、相对闭塞的环境和落后的交通是藏族民间调解的物质基础
  四川藏区地理环境恶劣,交通不发达,相对闭塞的环境致使国家法“鞭长莫及”,藏民广泛运用民间调解来快速、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例如四川阿坝藏族州,坐拥8.42万平方千米的土地面积,截止2015年州内人口达91.4106万,截止2012年,阿坝州也仅建设了2条国道、7条省道。四川藏区的交通呈现出里程短、数量少、密度低、抗灾能力低的特点,这些制约条件增加了四川藏民去人民法院诉讼的需要花费的财力、人力、物力,增加了人民依靠国家法解决纠纷的难度,反而藏族习惯法中的民间调解以其便捷得到广泛应用。
  二、藏民深受“和谐”的传统文化影响
  四川藏区“是由政教合一的农奴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藏民全民信教,深受藏传佛教“和谐观念”的影响,厌恶诉讼,遇到纠纷时追求快速息事宁人,恢复氏族间的和谐与秩序。藏族传统道德亦倡导和谐、友善、宽容,追求氏族间的团结和秩序,不愿意大动干戈地将纠纷诉诸法院加剧氏族间的矛盾,封建农奴制下形成的“私了”纠纷、恢复氏族和谐的观念根深蒂固得扎根在藏民心中,口耳相传延续下来,奠定了藏区民间调解的思想基础。
  三、“宗教界人士成为民间调解的主导力量”,民间调解执行效力强
  首先,“教界人士参与调解的多为重大纠纷案件”,通常在解决纠纷时,参与人员数量较多、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矛盾激烈、调解难度大的案件被称为重大纠纷案件,例如氏族间的边界纠纷案件、农牧民的草场纠纷案件以及多个氏族间的群体纠纷案件等;其次,“宗教人士主持调解的案件数量多”,据学者考证,在民间调解案件中,宗教人士參与民间调解的案件数量在9成以上,涉及面广阔,调解数量多;另外,“宗教人士往往具有最后决定权”,这里的决定权其实是“裁判权”,即宗教人士有依据情况划定调解双方的责任和所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权力,来决定最终的处理方法和处理调解不成的情况。宗教人士往往善于辞令,兼顾调解双方的利益,再凭借其威望来行使案件最终的决定权,通常会收到较好地效果。
  四、民间调解具有自身的优势
  其一,四川藏区民间调解由来已久,具有深厚的历史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四川藏区长期的基层治理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其二,民间调解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协商性,能够充分的听取调解双方的诉求,较好的满足双方和期待,尤其是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民间调解达成的赔偿意见通常具有很强和执行效力,高效实现经济补偿。其三,四川藏区的民间调解效率高,成本低,方便快捷。由于藏区经济水平较为落后,交通不够发达,藏民往往不愿意花费高额的诉讼费用和时间去法院打官司,而是选择进行民间调解,在氏族内部或者氏族间快速的解决纠纷,恢复和谐。
  五、调解人的威信是保障调解效力的利器
  纠纷一旦超出当事人自力解决的能力范围,要想妥善解决纠纷,就必须依靠第三方的参与,或者以审判的形式,或者以调解的形式。藏族民间调解,则是后者。藏族民间调解的调解人主要由下列几种;①部落头人、首领及其后裔,这些人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掌握较大的话语权,主要负责贵族、部落之间的较大纠纷的调停;②活佛及喇嘛,由于藏族全民信仰藏传佛教,活佛及喇嘛具有很大的宗教地位和社会威望,社会认同感很强,所以此类调解人调解范围很广,涉及各类案件;③德高望重的长者,在藏族敬老风尚的引导下,藏族的长者凭借其社会经验和高尚的道德形成较大的威望,保障民间调解的信服力。
  结语
  “纠纷最终必然走向秩序的恢复和再生,这是一个社会能够存在必然具有的调适机制。”藏族民间调解机制正是如此,“民间调解”被适用时,深厚的文化传统和协商解决的方式保障实体正义;司法局的意见和民事法庭的处理案例会保障调解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便捷、灵活的民间调解方式满足了冲突双方的心里预设;同时调解人的权威保障调解结果的执行,有效的避免了血亲复仇的流弊。藏族习惯法如此在冲突中孕育出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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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作者简介
  彭清昀(1997年--),女,四川泸州人,西华大学,本科在读,法学。
  (作者单位:西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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